開工報告管理制度
1. 總則
當施工準備工作完成到具備開工條件后,為使工程在限定時間內(nèi)開工,特此制定本制度。
2. 開工應具備的條件
工程開工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1) 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已批準,施工圖已齊備,能保證正常施工需要。
(2) 場址報告已批準,征地已辦妥,并已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工作。
(3) 施工力量已進場,并已編好施工規(guī)劃(或稱施工組織設計)。
(4) 資金已落實,工程項目已列入年度施工計劃。
(5) 生產(chǎn)性原料、燃料、動力及重要運輸條件已落實,并簽訂了協(xié)議(或合同)。
(6) 建筑材料、施工機具已落實并進場。
(7) 主要生產(chǎn)設備已落實,制造周期長的大型專用設備或需要試制的設備已提前做好安排。
(8) 廠外協(xié)作配合工程,如輸電、通訊線路、給水、排水、道路以及生活服務等設施相繼落實,并簽訂了協(xié)議(或合同)。
(9) 施工現(xiàn)場已做好“三通一平”,生產(chǎn)、生活用房及臨時設施已基本建成。
(10) 項目管理班子已建立并可進行經(jīng)營管理運轉(zhuǎn)。
3. 開工報告的編制
項目經(jīng)理部的開工報告可參照附表編制。
附表:
工程開工報告
_____項目經(jīng)理部 編寫____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結構類型
建筑面積
層 數(shù)
建設單位
設計單位
申請開工日期
工程內(nèi)容簡要
施工準備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