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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3-08-12 08:10:04 查看人數:58

公司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與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________開關電器有限公司吊(索)具的采購、檢驗、使用、報廢、維護等內容。

其目的是為了規(guī)范吊(索)具的安全管理,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本制度適用于________開關電器有限公司吊(索)具采購、檢驗、使用、報廢、維護的安全管理。

2 管理職責2.1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吊(索)具管理的領導工作。

2. 2設備安全課負責吊(索)具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2. 3生產部負責吊(索)具的采購工作。

2. 4各單位負責吊(索)具的日常使用、維護保養(yǎng)、報廢處理、檢驗工作。

3. 管理內容3.1本制度所稱吊(索)具是指起重機械在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繞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包括:鋼絲繩、吊鏈、起重真空吸盤、磁力吸盤、纖維吊索(帶)和組合吊具等。

3. 2額定起重量:吊(索)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3. 3極限工作載荷:單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3. 4安全工作載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由特定吊掛方式允許承受的最大質量。

3. 5吊索:起重機械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繞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3. 6檢驗載荷(驗證力):吊具與鎖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驗證吊具或鎖具承載能力所施加的非破壞性垂直向下載荷。

4 管理內容

4.1設備安全課負責公司吊(索)具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工作,同時對吊(索)具管理中出現的安全技術問題提供咨詢與服務。

4.2各單位負責本部門吊(索)具的日常管理、檢查、使用和維護工作。

其內容應包括:

4.2.1 使用的范圍、方法。

4.2.2 存放和保養(yǎng)方法。

4.2.3 使用前應著重檢查的項目和部位。

4.2.4 使用中可能出現的危險和相應的防護措施。

4.2.5 檢查、管理的責任等。

4.2.6 吊(索)具安全性能的鑒定由各單位安技員負責,必要時可向設備安全課進行咨詢。

4.2.7 纖維吊索(帶)不得用插接、打結和繩卡固定的方法縮短或加長。

4.2.8 除特殊要求和采取一定保護措施外,吊(索)具不得直接暴露于腐蝕性介質中,在受腐蝕性介質污染后,應及時用清水沖洗。

4.2.9纖維吊索(帶)應與使用環(huán)境相適應,不得在有熱源、有機溶劑和酸、堿腐蝕作業(yè)場所使用(特殊吊索帶除外);

潮濕后不得采取加熱的方式烘干,應自然風干后,方可再次使用。

4.2.1 0吊(索)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工況),嚴禁使用磨損超標和報廢的吊(索)具進行起吊作業(yè)。

4.2.1 1一般情況下,吊(索)具不得打結使用,特殊情況需打結使用時,必須降低額定起重量(一般應降低40%)。

4.2.1 2吊裝作業(yè)時,吊(索)具肢間夾角一般應不超過90°,最大不得超過120°;

纖維吊索(帶)軟索眼兩繩間夾角不得超過30°,吊帶軟索眼連接處夾角不得超過20°。

4.2.1 3人造纖維吊(索)具應采用聚酰胺、聚酯、聚丙烯材質,禁止使用其他材質的纖維繩索。

直徑小于16㎜和大于48㎜纖維繩不宜采用作吊索。

4.3采購與貯存

4.3.1 各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編制采購計劃,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由物資部統一采購。

4.3.2 物資部在購置吊(索)具時,應審核、驗證供貨廠家的生產許可證并留存。

采購的吊(索)具上應有明顯、不易磨損的標記和產品檢驗合格證。

標記內容至少應包括:額定起重量(極限工作載荷)、檢驗標志、生產編號、制造日期、制造單位名稱等內容。

檢驗合格證內容應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

應附有安全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書;

4.3.3 吊(索)具應存放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品的場所,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存放及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4.3.3.1 纖維制品吊索應存放在遠離熱源、通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物品場所。

4.3.3.2 吊(索)具上不得壓重物。

4.4使用與維護

4.4.1各單位應對各類索具進行編號,建立檔案。

作業(yè)現場的吊(索)具上應有明顯、不易磨損的標記(標記內容同

4.3.2 條要求),進行分類、有序的管理,禁止在作業(yè)現場隨意丟棄和放置。

4.4.2作業(yè)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

作業(yè)環(huán)境、吊運物品、吊掛方式和起吊重量等不同正確選用吊(索)具,嚴禁超載和超范圍使用。

4.4.3起吊前,作業(yè)人員必須確認吊掛方式正確、吊運物品捆綁牢固、各種連接可靠,進行試吊(距地面0.5m左右)后,方可吊運。

吊運過程中應避免嚴重振動、碰撞和沖擊載荷。

4.4.4 起吊有快口和尖銳棱角的物品時,作業(yè)人員應在吊(索)具與快口和棱角接觸處加裝襯墊物,防止快口和棱角割斷吊(索)具。

4.4.5 作業(yè)時,吊物重心應與吊(索)具提升連接點在同一條鉛垂線上,禁止外拉斜吊和使吊(索)具在吊物邊緣拉拽或滑動。

4.4.6 使用二根以上吊(索)具吊運同一物品時,吊(索)具的材質、結構尺寸、端部配件等性能應相同。

4.4.7 吊鎖具被吊運物品壓住不能直接取出時,應清除上層重物后再取出。

除特殊情況外,不得硬性拉拽。

4.5檢查與報廢

4.5.1 初始檢查

新購置的吊(索)具接收單位應對吊(索)具的標記、檢驗合格證及外觀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4.5.2 經常性檢查

使用人員應對吊(索)具進行經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間歇時間)的目視檢查,發(fā)現有影響安全性能的缺陷時,應停止使用,報本單位安技員進行安全性能鑒定。

4.5.3 定期檢查

各單位應根據吊(索)具使用的頻度、工況條件惡劣程度或吊(索)具的經驗使用壽命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周期一般不低于半月/次)并記錄,檢查記錄作為繼續(xù)檢查、維修或報廢的依據。

4.5.4 經常性檢查與定期檢查纖維制品的燒焦、老化等。

4.5.5 靜載試驗

a.試驗載荷為吊具額定起重量的

1.25倍。

c.試驗載荷應逐漸地加上去,起升至離地面100-200mm高處,懸空時間不得少于100min,卸載后進行目測檢查,試驗如此重復三次后,若各部結構未出現裂紋、永久變形或對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壞,連接處沒有出現松動或損壞,即認為靜載試驗合格。

4.5.6 動載試驗

a.試驗載荷為吊具額定起重量的

1.1倍。

c.試試驗時,必須把加速度、減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機正常工作的范圍內,并應按其工作循環(huán)進行,時間一般應延續(xù)到1h,若各機構動作靈敏,工作平穩(wěn)可靠,各項參數達到技術性能指標要求,各限位開關及安全保護裝置的動作準確可靠,結構及零部件無裂紋、連接無松動等對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壞,即認為動載試驗合格。

4.6監(jiān)督檢查

4.6.1 設備安全課負責在日常巡檢和專項檢查中對各單位吊(索)具的管理、檢查、使用和維護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4.6.2 經鑒定報廢的吊(索)具,應立即從作業(yè)現場清除,不得使用。

4.6.3 未按本制度執(zhí)行的,將依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進行考核。

5 相關文件

gb6067-19

8

5 《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

ld 48-19

9 3. 《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guī)程》

gb/t5972-202 2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范圍》

6 記錄(表格)

jhaj03

8 (纖維材料)吊(索)具安全檢查表

1 吊(索)具報廢標準

公司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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