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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水資源管理制度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3-08-16 07:00:55 查看人數:40

企業(yè)水資源管理制度辦法

企業(yè)水資源管理制度辦法

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標:確立水資源開發(fā)利用控制紅線;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確立水功能區(qū)限制納污紅線。

一、水資源開發(fā)利用控制紅線,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

1、執(zhí)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對于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業(yè)主單位(以下簡稱業(yè)主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第六條 業(yè)主單位應當委托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進行水資源論證。

第八條 業(yè)主單位應當在辦理取水許可預申請時向受理機關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第十一條 業(yè)主單位在向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對其取水許可(預)申請?zhí)岢龅臅鎸彶橐庖?并附具經審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未提交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及經審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建設項目不予批準。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通過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yè)主單位應重新或補充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并提交原審查機關重新審查:

(一)建設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地點或取水標的發(fā)生重大變化的;

(二)自審查通過之日起滿三年,建設項目未批準的。

2、實施區(qū)域取用水總量控制和年度用水總量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四十二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第四十三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guī)定填報取水統(tǒng)計報表。

3、嚴格實施取水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

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guī)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

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yǎng)、圈養(yǎng)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十條 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三)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tài)與環(huán)境的影響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第二十二條 取水申請批準后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中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并重新申請取水。

《內蒙古自治區(q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取水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后需要延續(xù)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平衡測試報告及審查意見;

(二)取退水和水資源費繳納情況;

(三)節(jié)水設施、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

(四)原取水許可事項的變更說明;

(五)其他與取水許可延續(xù)有關的材料。

第十六條 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辦理有關變更手續(xù)。

(一)取水水源、取水方式或者取水地點發(fā)生較大改變的;

(二)取水量發(fā)生較大變化的;

(三)取水用途發(fā)生較大變化的;

(四)退水地點、退水方式或者退水量發(fā)生較大變化的;

(五)退水污染物種類或者排放濃度發(fā)生較大變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拒不執(zhí)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guī)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二)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條 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連續(xù)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4、嚴格水資源費征收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

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第三十二條 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第三十三條 取水審批機關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后,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納手續(x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七十條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5、嚴格地下水管理,實行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

《內蒙古自治區(qū)地下水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地下水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yōu)先、統(tǒng)一規(guī)劃、厲行節(jié)約、綜合利用、最嚴格管理的原則。

《內蒙古自治區(qū)地下水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關閉自來水管網覆蓋區(qū)域內的自備井。

第十六條 開發(fā)利用地下水時,應當做好不同含水層的止水措施,不得多層混合開采,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十八條 禁止將廢污水用于地下水回灌。

第二十條 自治區(qū)對地下水實行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

各行政區(qū)域內年度開采地下水總量不得超出批準的地下水開采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高耗水工業(yè)項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

農牧業(yè)灌溉嚴禁開采深層承壓地下水。

第三十條 開采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必須疏干排水的,應當向具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疏干排水方案,并按照批準的疏干排水方案進行疏干、回收利用或者排放,不得擅自擴大疏干區(qū)域和變更排放地點。

建設或者生產單位應當采取回灌補源以及回收利用措施。

因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給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由建設或者生產單位依法給予補償。

6、鉆鑿井施工管理

《內蒙古自治區(qū)地下水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取水申請批準后,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需要鑿井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鑿井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鑿井前向有取水許可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鑿井資質證明和鑿井方案,經批準后方可鑿井施工。

第二十八條 鑿井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鑿井方案施工,施工時發(fā)現(xiàn)實際情況與施工方案有較大出入或者地質環(huán)境不宜鑿井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原鑿井方案批準機關報告。

鑿井方案有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批準。

第二十九條 水井工程竣工后,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有取水許可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水井工程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標、高程和平面位置圖;

(二)單井實際井深、井徑和水文地質鉆孔柱狀圖;

(三)抽水試驗報告和水質化驗報告;

(四)水井工程取水設備性能以及計量設備裝置情況;

(五)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赤峰市地下水保護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在禁止開采區(qū)內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和舊井更新。

在限制開采區(qū)內,控制舊井更新,更新一眼,封閉兩眼機電井。

不得增加地下水限制層位取水井數量,并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

嚴格控制打井深度,機井深度不得超過100米。

第二十五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將停用、報廢、閑置或者施工未完成的水源井情況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查,所屬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封填方案,并在水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監(jiān)督下封填水源井,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七條 對在城鎮(zhèn)集中供水管網到達的區(qū)域一律不得新建自備水源井;對已經批準建設的自備水源井,限期予以關閉。

《內蒙古自治區(qū)地下水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企業(yè)擅自使用自備井的;

(二)未按照要求安裝地下水監(jiān)測設施的;

(三)未履行鑿井審批手續(xù)進行鑿井施工的;

(四)委托不具備相應鑿井資質的單位進行鑿井或者不具有相應鑿井資質的單位承建鑿井工程的;

(五)未按照經批準的鑿井方案進行鑿井施工的;

(六)特殊干旱年和突發(fā)事件等需要臨時取用地下水,應急期結束后水井工程繼續(xù)使用的。

二、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全面推進節(jié)水型社會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節(jié)水灌溉方式和節(jié)水技術,對農業(yè)蓄水、輸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滲漏措施,提高農業(yè)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條 工業(yè)用水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huán)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五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jié)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jié)水設施。

節(jié)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供水企業(yè)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減少水的漏失。

第七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節(jié)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水功能區(qū)限制納污紅線管理,嚴格控制入河排污總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制度。

《內蒙古自治區(qū)地下水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禁止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qū)、地下水超采地區(qū)以及深層承壓含水層,利用地源熱泵取用地下水。

《赤峰市地下水保護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qū)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 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 、糞坑、垃圾場;

(二)堆放、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質;

(三)排放工業(yè)廢水和生活污水;

(四)不得修建排污管網;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內設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六十七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jié)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

企業(yè)水資源管理制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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