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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業(yè)企業(yè)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3-07-29 21:45:02 查看人數:84

化學工業(yè)企業(yè)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化學工業(yè)企業(yè)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化工生產正常進行,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加強鍋爐、壓力容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圍、分級及技術檢驗標準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執(zhí)行。

(二)鍋爐、壓力容器管理的職責范圍

1.公司(總廠)設備動力處

(1)負責監(jiān)督和協調企業(yè)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應配備專管人員。

(2)負責組織貫徹國家勞動部門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的規(guī)程、規(guī)定及文件。

(3)負責企業(yè)壓力容器使用證、自制自用設計制造許可證的取證工作。

(4)負責組織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及修理工作。

(5)檢查鍋爐、壓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6)負責審定三類壓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7)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鍋爐、壓力容器專業(yè)管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8)負責組織編制企業(yè)鍋爐、壓力容器統(tǒng)計年報和事故報表。

(9)參加鍋爐、壓力容器重大事故的調查。

2.設備動力科

(1)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2)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匯總和上報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季度檢驗計劃和統(tǒng)計年報。

(3)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登記和檔案資料。

(4)檢查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執(zhí)行情況。

(5)審核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方案,參加檢驗和竣工驗收。

(6)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事故調查及上報,并對預防事故的措施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

(7)檢查車間對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維護和安全裝置的校驗工作。

(8)監(jiān)督檢查容器的運行。參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在用壓力容器缺陷評定中的若干意見》進行維修。

(9)協同有關部門對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和維護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

(10)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壓力容器專業(yè)管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11)設備動力科負責對企業(yè)的一、二類壓力容器維修改造及技術鑒定工作。

3.使用單位

(1)車間設備主任應負責全車間壓力容器的管理,組織編制本車間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并檢查執(zhí)行情況。

(2)車間設備員在車間設備主任的領導下負責下列工作:

①負責編制和上報壓力容器的檢驗方案和檢驗計劃。

②負責填報鍋爐、壓力容器年變更情況及申請辦理新用壓力容器使用證工作。

③參與壓力容器的安裝、檢修、檢驗后的竣工驗收工作,并按規(guī)定登記上報和保管有關資料。

④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技術學習和輔導。

⑤做好安全裝置的定期校驗和管理工作。

⑥參加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負責預防措施的貫徹。

⑦負責貫徹上級有關鍋爐、壓力容器方面的決定和工作安排。

⑧負責編制鍋爐、壓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方案。重大技術方案需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三)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及管理、檢驗、修理

1.設計與制造

(1)壓力容器的設計與制造工作要嚴格按原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有關部門審批取得許可證后,才能進行設計和制造。

(3)壓力容器制造工作(含自制自用)應嚴格在質量保證體系控制下開展工作。制造出廠的壓力容器應具有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和竣工圖(三類容器還應有強度計算書)。

(4)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計算書、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設計總圖上應蓋有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許可證章),三類容器應附有強度計算書。

2.修理和改造

(1)鍋爐、壓力容器大修后,須經廠(礦)設備動力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鍋爐、壓力容器的修理和改造應按規(guī)范制定嚴格的技術方案和技術要求,一、二類壓力容器的改造方案須經設備動力部門負責人審批,三類壓力容器的技改方案須經上級設備動力部門批準。

(3)壓力容器的焊補、挖補、更換筒節(jié)及熱處理等技術要求,均應按現行的技術規(guī)范和制造技術文件及驗收規(guī)范執(zhí)行。

3.安裝

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應有明確的安裝技術要求和安裝負責監(jiān)督人。各企業(yè)基建施工中的壓力容器安裝應指定基建部門專人負責安裝技術工作,對施工單位壓力容器安裝進行監(jiān)督,業(yè)務上接受設備動力部門壓力容器管理人員領導。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基建部門應組織使用單位的設備動力部門和安裝部門進行質量驗收,同時向使用單位設備動力管理部門提供有關技術文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作用。

4.使用和管理

(1)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對所管鍋爐壓力容器應逐臺填寫壓力容器登記表和壓力容器登記卡片,并連同有關技術文件(包括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壓力容器操作法,三類容器還應有強度計算書)交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部門)驗證批準,取得壓力容器使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2)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在檢驗周期內有效,逾期不進行定期檢驗、又無正當理由和合法手續(xù)者,使用登記證自行作廢。

(3)各企業(yè)對所管壓力容器應逐臺進行登記編號,建立健全壓力容器檔案。壓力容器檔案包括:壓力容器履歷(簿)卡,壓力容器登記表,壓力容器登記卡片,壓力容器運行及事故記錄,壓力容器檢測記錄、報告和評定,壓力容器檢查修理記錄。新投入使用的壓力容器還應有使用登記證。有安全裝置的壓力容器還應有壓力容器裝置定期校驗(正)記錄。

(4)已登記使用的壓力容器應掛上壓力容器銘牌和使用登記證標志。

(5)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由企業(yè)職能部門發(fā)給安全作業(yè)證方可上崗操作。企業(yè)對所管壓力容器應制定適應生產要求的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6)對于情況不明,技術資料不全的壓力容器,各企業(yè)應通過全面檢驗、理化分析、強度計算做出評定,作為該容器的基礎技術資料。

(7)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的壓力、溫度操作,不得任意修改原設計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8)加強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的防腐、保溫工作,鍋爐、壓力容器的外表面應保證油漆完整,器內防腐層應視情況定期進行檢查以保持防腐層完好無損。

(9)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隨同設備年度檢修計劃上報,年終要總結計劃執(zhí)行和完成情況。

5.檢驗

(1)一般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周期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zhí)行者,在保證安全運行的條件下報有關部門批準后緩檢或免檢。

(2)鍋爐、壓力容器所配備的安全裝置,如安全閥等每年至少檢定、檢驗一次,并定期進行疏通、排放工作,以保證其靈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檢定、校驗范圍要嚴格控制在規(guī)定指標之內。

(3)高壓管道每6年進行一次檢測。各使用單位可將管道、閥門進行分段,每年測厚和停車檢修時拆下抽檢一部分,6年內保證輪檢一次。中低壓管道也要根據使用狀況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周期最長不能超過10年。

(4)對檢驗中發(fā)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修理或消除,對一些一時難以消除的缺陷應采取降級、降壓、限期使用直至更新等手段進行處理,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和備案。

(5)對一些確因結構原因無法進行檢驗的壓力容器,應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和測厚,同時應補做容器耐壓試驗殘余變形測定。

(6)從事鍋爐、壓力容器檢驗人員,應經當地勞動部門考核批準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四)事故管理

1.按化學工業(yè)部《設備事故管理制度》規(guī)定執(zhí)行,送主管部門。

2.按原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定期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

化學工業(yè)企業(yè)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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