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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財務印章管理制度
為保證公司財務會計核算的正常進行,加強內部控制機制,維護公司資金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財務印章分三種:財務專用印章、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和會計人員人名章。
(2)公司財務專用印章,用于代表公司辦理銀行款項支付、出具有關票據等業(yè)務;公司法人代表人名印章,用于辦理銀行款項支付時預留銀行印鑒;會計人員人名印章,用于辦理財務部門有關會計憑證等會計業(yè)務,對外提供會計報表。
(3)財務印章是公司在銀行設立賬戶、支取現金、辦理款項結算的重要依據和證明,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按規(guī)定使用,確保公司貨幣資金的安全。
(4)財務印章應指派專人分開管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保管財務專用印章,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保管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出納會計保管本人印章。
(5)財務印章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特殊情況必須經財務部門負責人同意。
(6)財務印章必須安全存放,做到“人走章走,隨用隨鎖”;財務專用印章或法人代表人名章必須放入保險柜保管。
(7)財務印章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批準程序使用,不得亂用、錯用。印章保管人應負起監(jiān)印責任,在監(jiān)印中應嚴格審查,注意內容,防止漏洞。
(8)財務印章具體使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①辦理各項收入業(yè)務
a.檢查各項收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規(guī)定,單價和收費標準是否準確。
b.檢查有沒有齊全的計量發(fā)貨手續(xù),數量、金額計算是否準確。
c.與有關文件、撥款單、合同等相核對,看是否一致、有無差錯。
d.待以上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收款業(yè)務,并在相關收款憑證上加蓋財務印章。
②辦理各項經濟業(yè)務支出業(yè)務
a.檢查原始憑證是否合法、齊全,是否符合要求。
b.與計劃、合同、計量支付證書等相核對是否一致。
c.有無經辦人、計量人、驗收人、經辦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有無指揮長(或指揮長委托的審批人)審批簽字。
d.檢查付款憑證和銀行票據金額是否相符,填寫是否符合要求,有無差錯。
e.與往來賬核對時,核實有無應口款項。
待上述各項逐一核對無誤后,方可在銀行付款票據上加蓋財務印章。
(9)財務印章因不慎丟失,保管人員應立即向銀行掛失并向財務部門負責人報告,然后及時更換印章。
(10)原財務印章作廢或因故變更時,原印章應報請指揮部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批準銷毀處理,銷毀時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在場監(jiān)銷。
第2篇 支付中心財務印章與預留簽字管理制度
國庫支付中心財務印章與預留簽字管理制度
一、財務專用章和財務負責人印章,由資金組會計主管負責管理 ,只能作為資金結算和業(yè)務專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二、凡對外使用單位財務專用章,必須進行登記,并經分管主任同意;內部結算業(yè)務使用財務印章,由資金組主管會計復審并用印。
三、單位名稱變更,啟用新財務專用章,舊印章要登記造冊移交區(qū)檔案館;財務負責人變更,個人預留印章移交本人。
四、實行預留單位印章、簽字及審批權限備案,核算組預留《單位財務印章、簽字及審批權限表》,對單位報賬業(yè)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第3篇 公司財務印章管理制度
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公司財務印章的管理,加強對財務事項的監(jiān)控力度,防范財務管理風險,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財務印章管理遵循“明確責任、嚴格審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原則。
第三條財務印章的分類:
1.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對外具有法律效力,并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發(fā)票專用章;
2.對內專用財務印章:僅供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現金收、付訖章,支票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個人人名章、稽核章、已開發(fā)票章和作廢章等。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屬分支機構財務部。
第一章財務印章的管理第五條集團財務中心負責印章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并不定期檢查各公司財務印章的使用及管理情況。
第六條各公司財務部設專人負責保管財務印章。
1.財務印章必須由責任心強、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作風正派的人員負責保管;
2.銀行預留印鑒必須分別保管。一般情況下,財務專用章由財務負責人保管,法人章及相關票據由相關出納保管;
3.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必須存放在保險柜中保存;對內專用財務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4.財務印章保管人員因請假等原因,需由他人臨時保管時,應履行代保管手續(xù),并注明代保管時間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來后,應立即將印章交還原保管人;
5.財務印章保管人離職或異動時,須辦理印章交接手續(xù),由相應直屬的上級領導進行監(jiān)交或收回,交接手續(xù)應記錄印章交接的時間、枚數、名稱;
6.企業(yè)名稱變更或印章受損,需要更換相應印章時,應提前做好有關準備工作,確保及時更換銀行預留印鑒和通知各有關單位。
7.財務印章如有丟失、毀損、被盜、誤用情況,應立即書面逐級上報詳細情況,并迅速采取應急措施防范風險。
8.停用、廢舊的印章應及時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銷毀,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七條各公司應隨時將財務印章刻制、變更、注銷及保管等信息上報集團財務中心備案。
第八條集團財務中心負責《財務印章保管登記表》的統(tǒng)計和更新工作。
第二章財務印章的使用
第九條財務印章使用必須基于真實、合法、手續(xù)完備的經營活動。
第十條使用財務印章應辦理批準手續(xù),嚴格登記。
1.日常財務活動使用財務印章,實行授權制,由財務負責人授權相關人員嚴格按照印章管理要求使用:
(1)銀行預留印鑒除用于日常結算票據的支付、收款外均應審批、登記;
(2)發(fā)票專用章除用于已開普通發(fā)票、增值稅票、營業(yè)稅票等稅票的蓋章外均應審批、登記;
(3)其他對內專用章嚴格按照要求使用。
2.非日常財務活動使用財務印章,實行審批制,由使用人填寫《用印申請表》經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jiān)審批;
3.加蓋財務印章時,應加蓋于規(guī)定位置;
4.嚴禁為空白支票、發(fā)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蓋公司財務印章;
5.財務印章由專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6.嚴禁將對外專用財務印章攜帶外出使用。若屬特殊情況,使用部門或個人須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jiān)審批后,到財務部門辦理財務印章領用手續(xù),攜帶外出使用。使用后應立即歸還印章,不得貽誤。
7.月末,印章保管人須將《用印申請表》按順序裝訂成冊,存檔備案。
第三章財務印章的刻制
第十一條財務印章由公司統(tǒng)一刻制、授權使用。
1.因工作需要刻制財務印章,由各財務部填寫《**刻制印章申請表》向行政部提交刻章申請,經審批后由行政部辦理刻章;
2.各公司財務部申請刻制財務印章需財務總監(jiān)審批同意;
3.各類財務印章名稱應以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確定的名稱為準,并使用全稱和法定名稱,不得使用簡稱;
4.印章刻制完畢,財務部向行政部申領并登記備案;
5.各類財務印章同一內容、同一序號不得刻制多枚。
第十二條各公司財務部為財務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門,嚴禁其他部門申請刻制財務印章。
第四章財務印章的啟用、變更和注銷
第十三條財務印章啟用前,財務部門應提前通知有關單位及部門,發(fā)出正式啟用新印章的通知,注明啟用印章依據、名稱、時間及印模等,同時宣布舊印章作廢。
第十四條財務新印章啟用后,財務部門應及時與行政部辦理原有印章移交手續(xù),將舊印章上繳或銷毀,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五條財務印章需要變更、注銷時,財務部門須將變更或注銷的財務印章移交行政部辦理印章的變更或銷毀。
第五章禁止行為和罰則
第十六條在財務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以下行為:
1.未經允許,擅自刻制、變更、注銷財務印章;
2.其他部門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刻制財務印章;
3.任何人以任何名義復制公司財務印章;
4.為各種空白文檔加蓋財務印章;
5.未經審批,攜帶財務印章外出;
6.替他部門或個人未經審批使用財務印章;
7.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時提供財務印章變動信息;
8.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制度的行為。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由公司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財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