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作生產等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內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機械行業(yè)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
第一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所有職工在生產勞動中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第二條 職工應當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
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三條 新進廠、臨時參加勞動(實習、代培)、變換工種、復工的人員以及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或考試不合格的操作人員,不準參加生產或獨立操作。電工、起重、沖壓(剪)等特種作業(yè)人員,均應經安全技術培訓和考試合格,持特種作業(yè)許可證操作。外來參觀學習人員,亦應接受安全教育并由有關人員帶領。
第四條 職工在生產作業(yè)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服從管理。進入作業(yè)場所,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好本工種崗位所規(guī)定的勞動防護用品或用具。要把過長(拖過頸部)的發(fā)辮放入帽內;操作旋轉機床時,嚴禁戴手套或敞開衣袖(襟);不準穿腳指及腳跟外露的涼鞋、拖鞋;不準赤腳赤膊;不準系領帶或圍巾;塵毒作業(yè)人員在現場工作時,必須戴好防護口罩或面具;在能引起爆炸的場所,不準穿能集聚靜電的服裝;不準帶小孩進入生產作業(yè)場所。
第五條操作前,應檢查設備或工作場地,排除故障和隱患;確保安全防護、信號聯鎖裝置齊全、靈敏、可靠;設備應定人、定崗操作;對本工種以外的設備,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經培訓后方可操作。
第六條 工作中,應集中精力,堅守崗位,不準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時,必須有主有從,統(tǒng)一指揮;在封閉廠房(空調、凈化間)作業(yè)和深夜、加班作業(yè)時,必須安排兩人以上一起工作。
第七條 凡運轉的設備,不準橫跨運轉部位傳遞物件,不準觸及運轉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切屑;不準站在旋轉工作或可能爆裂飛出物件、碎屑部位的正前方進行操作、調整、檢查、清掃設備;裝卸、測量工作或需要拆卸防護罩,要先停電關車;不準無罩或敞開防護罩開車;不準超限使用設備機具;工作完畢或中途停電,應及時切斷電源。
第八條 修理機械、電氣設備或進行工作前,必須在動力開關處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警示牌。必要時設專人監(jiān)護或采取防止意外接通的技術措施。警示牌必須誰掛誰摘,非工作人員禁止摘牌合閘。一切動力開關在合閘前應細心檢查,確認無誤后方準合閘。
第九條 一切電氣、機械設備及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除另有規(guī)定外,必須有可靠的接零(地)裝置并保持其連續(xù)性。非電氣工作人員不準改裝電氣設備和線路。使用ⅰ類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確認絕緣可靠,并配用漏電保護器;行燈和機床應配備隔離變壓器,采用安全電壓;容器內和危險潮濕地點電壓不得超過12伏。
第十條 在生產車間或生產場地行走,要走指定通道,并注意警示標志,嚴禁跨越危險區(qū);嚴禁攀登吊運中的物件,嚴禁在吊物、吊裝設備下通過和停留;嚴禁從行駛中的機動車輛中爬上、跳下、拋卸物品。在廠區(qū)路面或車間安全通道上進行土建施工,要設安全遮欄和標志,夜間設紅標燈。
第十一條 各班組崗位應設安全員和防火責任人,并將本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懸掛張貼。
高處作業(yè)、帶電作業(yè)、禁火區(qū)動火、易燃或承載壓力容器、管道動火施焊、爆破作業(yè)、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yè),必須向有關部門辦理危險作業(yè)審批手續(xù),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二條 在易燃、易爆等場所應在所在的明顯位置懸掛安全、警告、提示標志,設置必要的滅火器材,設置使用安全防爆電器,不準隨意拆除警告標志、防雷接地等裝置,不準吸煙或動用明火;消防器材、滅火工具不準隨便動用或非法占用,其安放地點周圍不得堆放無關物品。
第十三條 對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和腐蝕等物品,必須分類妥善存放,并設專人管理。要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嚴格的購買、入庫、領取、發(fā)放、使用、銷毀等手續(xù)。要執(zhí)行“雙人保管、雙人雙鎖、雙人雙帳、雙人發(fā)貨、雙人領取”的五雙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變、配電室、乙炔站、發(fā)電機房、鍋爐房、油庫、油漆庫、危險品庫等要害部位,非本崗位人員未經批準嚴禁入內。
第十五條 職工有權了解其作業(yè)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
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責任搞好生產作業(yè)環(huán)境的安全衛(wèi)生。生產現場的工件與物料堆放整齊、穩(wěn)妥、不超高;要保持廠區(qū)、車間的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暢通;及時清除工作場地散落的粉塵、廢料和工業(yè)垃圾。
第十六條 生產過程發(fā)生有害氣體、液體、粉塵、渣滓、放射線、噪聲的場所或設備設施,必須使用防塵、防毒裝置和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并保持可靠有效;操作前應先檢查和開動防護裝置、設施,確認運轉有效方能進行作業(yè)。
第十七條 新安裝或經過大修以及經過改造的設施、設備,需經安全驗收合格后,方準進行生產作業(yè)。
第十八條 嚴格交接班制度,在工作中發(fā)現的事故隱患必須立即排除并記入值班記錄;工作結束后必須關閉水、電、汽閥門;熄滅火種,檢查、清理場地。
第十九條 發(fā)生人身傷亡或未遂事故,要及時搶救受傷人員,立即報告領導,并保護好現場。 職工因生產安全事故而受到損害,可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第2篇 單位工作生產等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為保證公司員工在工作時間不因外來因素安全收到威脅和損傷,特制訂以下規(guī)定。
第一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所有職工在生產勞動中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第二條職工應當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三條工作中,應集中精力,堅守崗位,不準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時,必須有主有從,統(tǒng)一指揮;在封閉廠房(空調、凈化間)作業(yè)和深夜、加班作業(yè)時,必須安排兩人以上一起工作。
第四條一切電氣、機械設備及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除另有規(guī)定外,必須有可靠的接零(地)裝置并保持其連續(xù)性。非電氣工作人員不準改裝電氣設備和線路。使用ⅰ類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確認絕緣可靠,并配用漏電保護器。
第五條各班組崗位應設安全員和防火責任人,并將本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懸掛張貼。
第六條在易燃、易爆等場所應在所在的明顯位置懸掛安全、警告、提示標志,設置必要的滅火器材,設置使用安全防爆電器,不準隨意拆除警告標志、防雷接地等裝置,不準吸煙或動用明火;消防器材、滅火工具不準隨便動用或非法占用,其安放地點周圍不得堆放無關物品。
第七條變、配電室、乙炔站、發(fā)電機房、鍋爐房、油庫、油漆庫、危險品庫等要害部位,非本崗位人員未經批準嚴禁入內。
第八條職工有權了解其作業(yè)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
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責任搞好生產作業(yè)環(huán)境的安全衛(wèi)生。
第九條 發(fā)生人身傷亡或未遂事故,要及時搶救受傷人員,立即報告領導,并保護好現場。職工因生產安全事故而受到損害,可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第3篇 單位工作生產等場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為保證公司員工在工作時間不因外來因素安全收到威脅和損傷,特制訂以下規(guī)定。
第一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所有職工在生產勞動中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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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職工應當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三條工作中,應集中精力,堅守崗位,不準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時,必須有主有從,統(tǒng)一指揮;在封閉廠房(空調、凈化間)作業(yè)和深夜、加班作業(yè)時,必須安排兩人以上一起工作。
第四條一切電氣、機械設備及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除另有規(guī)定外,必須有可靠的接零(地)裝置并保持其連續(xù)性。非電氣工作人員不準改裝電氣設備和線路。使用ⅰ類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確認絕緣可靠,并配用漏電保護器。
第五條各班組崗位應設安全員和防火責任人,并將本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懸掛張貼。
第六條在易燃、易爆等場所應在所在的明顯位置懸掛安全、警告、提示標志,設置必要的滅火器材,設置使用安全防爆電器,不準隨意拆除警告標志、防雷接地等裝置,不準吸煙或動用明火;消防器材、滅火工具不準隨便動用或非法占用,其安放地點周圍不得堆放無關物品。
第七條變、配電室、乙炔站、發(fā)電機房、鍋爐房、油庫、油漆庫、危險品庫等要害部位,非本崗位人員未經批準嚴禁入內。
第八條職工有權了解其作業(yè)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
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責任搞好生產作業(yè)環(huán)境的安全衛(wèi)生。
第九條 發(fā)生人身傷亡或未遂事故,要及時搶救受傷人員,立即報告領導,并保護好現場。職工因生產安全事故而受到損害,可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