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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農村三資管理制度(2篇范文)

發(fā)布時間:2023-06-17 07:20:01 查看人數:98

n農村三資管理制度

第1篇 n農村三資管理制度

財務收入管理制度 1、 村級一切收入必須全額及時繳入會計服務中心為各村開設的 賬戶,統一管理。具體包括:上級補助收入、扶貧資金收入、各項捐贈收入、一事一議資金、村級集體資產出租或承包收入以及村級 其他零星收入。 2、 收入行為一經發(fā)生, 必須在 5 日內繳入賬戶, 堅持先收后支, 嚴禁以收抵支。所有收入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入帳的,由經手人承擔相 應的紀律和法律責任。 3、收入票據必須使用各縣農經局統一要求的票據。其中“一事 一議”要附有村民代表會議記錄復印件,任何村和個人不得自制、自 購其他收款收據。 4、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禁村級負債發(fā)生,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負債的,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報鎮(zhèn)政府批準。

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1、 村級經濟活動中,村民委員會負責按年度支出計劃,提前作出用款預算,經村兩委審核,報會計服務中心審批后支出。 2、村財務支出實行聯簽制,必須使用“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財務支出審批單”。財務事項發(fā)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并簽字蓋章, 經村兩委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 報會計服務中心審核后方可入賬 (或 報賬)。 3、涉及財務收支的事項應當每月按時結算。未按時記結的,由 直接責任人向民主理財小組報告,審議通過的,填寫未結算事項報告單,按程序記結。對審議未通過的支出事項,不予登記并由責任 人自行處理。 4、村“兩委”主要干部在離任或年度財務結賬(決算)前,要認真清理任期內發(fā)生的經濟收支事項,按程序及時入賬。

財務公開管理制度 1、財務公開的形式:各村要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在 、財務公開的形式: 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同時還可以通過廣播、 “明白卡”、民主聽證會等其他有效形式公開。 2、財務公開的內容: 、財務公開的內容: 財務計劃:包括財務收支計劃;固定資產購建計劃;農田基本 建設計劃;興辦企業(yè)及資源開發(fā)投資計劃;收益分配計劃等。各項收入:包括財政轉移支付收入;發(fā)包及上交收入;集體統一經營收入;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土地補償費;救濟、扶貧款;罰 沒款物等其他收入情況。 各項支出:包括生產性建設支出(包括購建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公益福利事業(yè)支出(包括購建公益性固定資產支出);村干 部補助及獎勵;集體統一經營支出;救濟、扶貧專項支出;村辦公 經費等明細項目支出;五保戶供養(yǎng)支出;罰沒款物等其他支出情況。各項財產:包括現金及銀行存款收支情況;庫存物資;固定資 產;對外投資;資源及項目發(fā)包、租賃情況;其他財產。 債權債務:包括內部往來;外部單位和個人往來;銀行(信用社)貸款;其他債權債務。 收益分配及其他事項: 包括公積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收支情況; 年終收益分配。 3、 財務公開的程序: 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布的財務賬目必須真實 財務公開的程序 可靠,公開前必須經過民主理財小組的審核,公開榜必須由村委主任、鄉(xiāng)會計服務中心總會計、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加蓋民主理財審核印章后,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須存 檔。村紀檢監(jiān)督小組負責對公開的內容、公開的時限進行監(jiān)督。 4、財務公開時間:全面詳細的財務情況每年固定公開兩次,財務公開時間: 次是本年的 7 月 15 日,另一次是次年的 3 月 25 日。一般的財務事 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集體財務往來事項較多的村和實行了會計電算化 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監(jiān)督。 5、財務公開要求: 、財務公開要求: (1)村級財務公開表,要統一格式,必須有電腦生成打印的公開榜; (2)重要事項,事前、事后雙公開;(3)常規(guī)事項,按月或按季定期公開;(4)特殊事項,隨時發(fā)生隨時公開;(5)跨年度事項,當年按進展情況公開,結束時一次性公開; (6)張榜公布的財務資料要求保留 15 天以上。

財務預決算制度 1、各村應編制村級財務預算,并經村民會議審議通過后,報鄉(xiāng) 會計服務中心備案,作為其當年資金開支的依據。 2、年度終了時,鄉(xiāng)會計服務中心根據該年各村資金實際使用情 況,編制決算報告,送各村村民會議審議。 3、預算編制要貫徹“實事求是、量入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則, 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各項收入、支出全部納入預算。 4、 預算編制的支出預算主要是進行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所發(fā)生 的各種支出。預算支出要分四部分,即:“一事一議”項目專項支出, 干部工資、辦公經費和“五保戶”支出,其它生產公益事業(yè)項目支出, 其它支出。 5、 預決算編制程序是: 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初編制財務預算方案, 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報鄉(xiāng)鎮(zhèn)會計服務中心審批。年終編制決算報表,需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通 過。預算編制的收入預算要根據歷年收入情況和下一年度收入增減 變動因素,測算年度取得的各項收入。預算收入要分四部分做出,即:“一事 一議”專項收入,轉移支付補助,集體經營收入,其它收入。 6、預算一經批準,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分解落實預算,保證預算 順利實施。編制相關報表和預算執(zhí)行情況說明書,及時、真實、準確反映預算執(zhí)行情況,定期檢查預算執(zhí)行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提出 改進意見。定期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jiān)督。同時根據預算實施 情況,執(zhí)行中確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減少,可按照規(guī)定程序作必要的補充或調整。

資產承包、租賃、 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等管理制度 1、村集體資產可以實行承包、租賃、拍賣、聯營、股份合作、 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以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2、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應當采取招標、投標或其他公開 方式,按市場原則確定經營者; 3、實行股份制經營的,應當按照穩(wěn)健經營、確保收益的原則, 建立并落實股權代表人制度; 4、 實行自主經營的, 應當制定村集體資產保值和增值經營目標, 完善責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監(jiān)督; 5、土地及荒地等資源性資產的經營方式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資產經營方式不得改變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性質; 7、有條件的村應積極探索發(fā)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資產經營管理制度 1、村內的集體企業(yè)、魚塘、鋪位、山地、荒坡等集體資產的承 包和水利設施、道路、學校等公益事業(yè)工程項目的發(fā)包,要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實行公開招標發(fā)包。 2、各村對需要招標的建設項目委托鄉(xiāng)鎮(zhèn)會計服務中心依照《長 治市村集體招投標制度》開展工作。 3、村兩委干部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經營權或 承包權,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承包單位或個人。 4、村組織要加強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須到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進 行鑒證,指定專人負責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蹤服務和管理,并對承包項目、承包量和金額指標等,實行造冊登記。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 前的一個月內,認真檢查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及時清收到期的承包款, 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糾紛。 5、對承包方不按期繳交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經發(fā)包方同意擅自 轉包他人的行為,要及時終止合同或向司法機關申訴。 6、加強集體資產管理。統一建集體資產備查簿、資源性資產備 查簿和閑置資產登記簿。所有使用集體資產的單位和人,都要與資產所有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村委會和村民小 組對集體資產的增減變化、檢查考核等情況實行定期公開張榜,接 受群眾監(jiān)督。

資產清查制度 1、 資產清查是通過實地盤點、 核對、 查詢, 確定各種資產物資、 貨幣資金、往來款項的實際結存數。并與帳存數核對,以保證帳實相符。 2、清查范圍包括:固定資產(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專項存款、銀行借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各種往來結算款項。 3、資產清查的方法: (1)查明每種實物的名稱、規(guī)格,要以資產目錄上所規(guī)定的名稱和規(guī)格為準,不得任意變更。 (2) 對于固定資產、專項物資等要逐一盤點來確定其實物數量。 (3)對于無法逐一清點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礦砂等,可 通過技術測定來確定其數量。 (4)對于各種實物的盤點要填制“盤存單”;填明各種物資的名 稱、規(guī)格、數量、單價、金額;盤存單上要有盤點工作人員和原來的實物保管人共同簽章。 (5)會計服務中心應根據盤存單上所記錄的各種物資的盤點數量,及時與帳面上的結存數量進行核對,并編制“帳存實存對比表”,作為調整帳簿記錄的原始依據,分析帳實存在差異的原因,查明責 任。 4、對資產清查中存在的問題,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和制度認真處理。 (1)在資產清查中確定的資產物資的盤盈、盤虧,應進一步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分別處理。 (2)屬于定額之內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盤盈、盤虧,可根據規(guī)定手續(xù)及時轉帳。 (3)屬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應會同有關部門或報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4)對清查中發(fā)現的不需用的固定資產報經審批后,應及時調出、出售或作其他處理。

資產臺賬管理制度 1、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資產臺賬,如實登記和反映本集體賬 內外資產的現狀、價值和變動情況,加強對各項資產的管理。 2、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進行清產核資, 依法界定資產所有權, 對未入賬資產,要按照規(guī)定及時補充登記入賬,做到賬實相符。 3、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對固定資產變動進行 跟蹤,詳細記錄各項固定資產的購建時間、原始積累、累計折舊、減值、清理、使用狀況、收益情況等項目,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 對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資產租金,記錄租金收付計劃、租金的收付情 況,對租金的收付及時作賬務處理。 4、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有價證券臺賬,詳細記錄各項有價證 券的名稱、券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和金額等項目,加強對有價證券的管理。 5、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流動資產臺賬,詳細記錄各項流動資 產的取得時間、經辦人、增減金額、結余等項目,加強對流動資產的管理。 6、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土地等資源性資產臺賬,并根據土地 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山嶺、荒地、灘涂、水面等明細臺賬,詳細記錄各項資源性資產的面積、平面圖、界限等項目,加強對資源性 資產的管理。 7、有土地補償費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土地補償費專項臺 賬,詳細記錄被征地面積、所在地域、土地補償費的應收金額、實收金額、使用情況、留存情況等,加強對土地補償費的管理。 以上各類資產、資源明細要同時錄入會計電算化管理系統,以 加強對“三資”的網絡化管理。

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 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 1、村級集體資源的有償使用必須依法簽訂書面承包或租賃合同。 2、合同文本要使用鄉(xiāng)會計服務中心統一印制的制式合同。 3、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相關資料上報鄉(xiāng)、村級集體資源管理辦公室進行鑒證、備案。 4、所有村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合同必須納入檔案管理,明確 專人負責,專盒、專柜存放。合同保存要達到“四防”要求,即防火、 防潮、防蟲、防盜。 5、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及時將納入管理的合同資料,按要求進行 收集、整理、登記、歸檔管理,防止資料的散失和損毀。 6、合同的變更、轉包、轉讓,必須經村委會同意,農民關注度 高、涉及資金數額較大的重要合同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否則視為無效。 7、村委會換屆或合同保管人員變動,必須在 5 天內辦理合同檔 案移交手續(xù)。 8、 未經村委會批準同意, 任何人不得隨意查閱、借閱合同原件。 9、發(fā)生合同丟失、損毀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責任。

民主決策制度 1、民主決策的范圍: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 安排、重要工作人員聘用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它事項。 2、民主決策的程序:按照“四議兩公開”工作法程序議決。即: 支委會提議、“兩委”會商議、黨議、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決議, 決議公開、執(zhí)行過程和結果公開。 3、民主決策的實施及監(jiān)督: (1) 凡涉及到需要民主決策的事項一律按民主決策的程序進行, 并報鄉(xiāng)鎮(zhèn)會計服務中心備案。 (2)村紀檢監(jiān)督小組要對民主決策事項進行監(jiān)督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進行通報和接受群眾質詢。 (3)堅持群眾監(jiān)督,每季度召開一次民主評議會議,對村“兩 委”班子進行滿意度測評,提出意見和建議,測評結果上報鄉(xiāng)黨委政 府,對違反民主決策程序的事項,鄉(xiāng)鎮(zhèn)和會計服務中心有權否決,并嚴肅追究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 1、任何單位或個人侵占、挪用、私分、損壞等非法動用村集體 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的,縣鄉(xiāng)人民政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2、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 自以集體名義變更與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yè)、設備、設施等,均屬無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責任人承擔。對拒不改正的,是村黨 支部成員的,按黨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是村民委員會班子 成員的,依法予以罷免;構成危害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承包、工程項目建設未經民主決策程序 討論、未采取招投標的,所簽合同無效;造成經濟損失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4、鄉(xiāng)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門以任何名義挪用、支配、截留村集體 資金、資產,變相命令和干涉村集體資產、資金的開支使用,非法動用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縣級人民政府、紀檢監(jiān)察、農經等 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領導的刑事責任。

工程招投標制度 1、村級工程在 5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的納入本辦法規(guī)定的 招標范圍。招標投標的全過程應在鄉(xiāng)鎮(zhèn)政府及鄉(xiāng)鎮(zhèn)會計服務中心監(jiān) 督下進行。 2、村級工程招標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投標,任何組織 不得私自建設,私自發(fā)包。禁止任何部門以專業(yè)為理由,強行承接工程項目。 3、招標范圍主要是指:財政和集體資金投資以及省、市、區(qū)有 關部門下撥專項資金的建筑工程、基礎設施配套工程、道路、農田水利設施、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社會福利的公益事業(yè)項目設施 等建設工程施工項目。 4、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1)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文件或村兩委研究經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后同意實施的項目; (2)具備招標所需的圖紙等工程有關資料; (3)建設資金已落實; (4)招標項目的管理人員已落實。 5、村組織同一工程項目應整體招標,不得以分割標段等為借口 肢解工程,規(guī)避招標。 6、村級工程招標方式主要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公開招標的建 設項目可由鄉(xiāng)鎮(zhèn)會計服務中心通過張貼招標公告或通過媒體公開發(fā)布招標公告。 7、各村對需要招標的建設項目,根據工程造價情況,委托鄉(xiāng)會 計服務中心負責進行并報送下列材料: (1)項目建設方案(或初步設計)及批準文件; (2)村兩委和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會議復印件; (3)建設資金落實證明; (4)招投標委托書; (5)有關部門(單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鄉(xiāng)會計服務中心應審查工程招標申請并簽署意見。發(fā)現村組織提供上述材料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責令村組織改正。 8、會計服務中心收到村招投標委托書后,應成立相應的評標委 員會,按照相應的招標方式程序進行招投標。 9、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文件中所確定的評標辦法確定中標候 選人并進行中標公示。中標公示須在村務公開欄內發(fā)布。不同途徑發(fā)布的公示內容必須一致。 10、村組織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 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價為中標人的投標報價。村組織和中標人不得另行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 其他協議。 11、村組織若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 《 和國招投標法》 和國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關處罰規(guī)定,視其情節(jié)予以處罰。若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違紀違法的將移 交司法部門追究。

第2篇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

一、財務收入管理制度

二、財務公開制度

三、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四、財務預決算制度

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

六、資產經營管理制度

七、資產清查制度

八、資產臺賬管理制度

九、資產評估制度

十、資源處置招標投標制度

十一、資源臺帳登記管理制度

十二、資源承包租賃出讓拍賣制度

十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

十四、責任追究制度

財務收入管理制度

1、村級收入必須列入年初預算,經民主理財小組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認后,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2、村級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積累、發(fā)包收入、經營收入、租賃收入、投資利潤收入、征用土地補償費收入、變賣集體資產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和借入資金等。

3、村級所有收入必須使用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三資”代理中心統一印制的農村財務專用收款收據和市統一印制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專用收據,收取資金之日起7日內繳存農村集體“三資”代理中心統管資金專戶。

4、繳存各項收入時,報賬人應提供收入款項相關的資料依據,如各種會議記錄、合同、上級撥款相關文件等。

5、發(fā)包收入款項一旦簽約確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免,確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損失需減免的,須經村民主理財小組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三資”代理中心核準。

6、凡屬村集體資金必須全部納入村集體帳內核算,將村集體賬戶資金委托給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管理。

7、實行定向限額和備用金管理制度,規(guī)范審批、結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級資金安全運行機制;

8、嚴禁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要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抵庫。要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財務公開制度

1、財務公開的內容

⑴財務計劃:①財務收支計劃;②固定資產購建計劃;③農業(yè)基本建設計劃;④興辦企業(yè)及資源開發(fā)投入計劃;⑤收益分配計劃。

⑵各項收入:①發(fā)包及上交收入;②集體統一經營收入;③土地補償費;④救濟扶貧款;⑤上級部門撥款;⑥其他收入。

⑶各項支出:①生產性建設支出(包括購建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②公益福利事業(yè)支出(包括購建公益性固定資產支出);③村組干部工資及獎金;④招待費支出;⑤集體統一經營支出;⑥救濟扶貧專項支出;⑦其他支出。

⑷各項財產:①現金及銀行存款;②產品物資;③固定資產;④對外投資;⑤其他財產。

⑸債權債務:①農戶往來;②內部單位往來;③外部單位和個人往來;④銀行(信用社)貸款;⑤其他債權債務。

⑹收益分配:①收益總額;②繳納稅金總額;③提取公積金數額;④提取公益金數額;⑤提取福利費數額;⑥投資分利數額;⑦其他分配。

⑺“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情況。

2、財務公開的時間

財務公開要按月或季進行,重要的財務活動應及時逐項逐筆公開。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年初時公布財務計劃,年末時公布各項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情況;

3、財務公開的形式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應主要以填寫財務公開欄的形式張榜公布。財務公開欄應張貼在群眾集中聚居地帶、主要交通路口等群眾方便閱覽的地方。另外,還可通過廣播、電視、網絡、“明白紙”、村務公開冊、村務簡報、民主聽證會、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開。

4、財務公開的基本程序

⑴各村報賬結束后,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及時組織人員記賬結賬。每季末公布時,由鄉(xiāng)(鎮(zhèn))農經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將全鄉(xiāng)(鎮(zhèn))統一格式的公開資料提供給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將內容填寫到公開欄內。臨時需公開的村務事項,由村級制成公開資料,一式兩份,村級留存一份,另一份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存檔。

⑵鄉(xiāng)(鎮(zhèn))農經站隨時檢查各村財務公開情況,并定時不定時公布檢查結果。對公開不及時或公開不全面等情況,隨時責令村級更正、改進。

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一、日常開支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重大事項開支應當履行民主程序。村集體發(fā)生的財務事項,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有經手人和證明人的簽字,依照審批權限審批后,交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對合理合法的原始憑證,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加蓋民主理財審核章,由會計人員審核入賬。原始憑證未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蓋章不得入賬。

二、嚴格審批權限:年度財務預算內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財務負責人審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兩會委集體討論審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兩委會會同村民主理財小組討論審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經村集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審批;屬于預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產性支出項目,一律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財務預算內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財務負責人審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經村集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四、村民主理財小組財務支出的審批權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財小組組長審批;300元以上的,需經本組集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財務預決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應編制村級財務預算,并經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報鎮(zhèn)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備案,作為其當年資金開支的依據。

2、年度終了時,鎮(zhèn)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根據該年各村資金實際使用情況,編制決算報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會議審議。

3、預算編制要貫徹“實事求是、量入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則,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各項收入、支出全部納入預算。

4、預決算編制程序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初編制財務預算方案,年終編制決算方案,需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審批、備案。

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

一、村級集體資產的有償使用必須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二、合同文本要使用縣級以上業(yè)務主管部門統一監(jiān)制的合同文本。

三、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相關資料上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進行鑒證、備案。

四、所有村集體資產的承包、租賃合同必須納入檔案管理,明確專人負責,專盒、專柜存放。合同保存要達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蟲、防盜。

五、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及時將納入管理的合同資料,按要求進行收集、整理、登記、歸檔管理,防止資料的散失和損毀。

六、合同變更、轉包、轉讓后要及時到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備案,否則視為無效。

七、村委會換屆或合同保管人員變動,必須在5天內辦理合同檔案移交手續(xù)。

八、發(fā)生合同丟失、損毀事故,要依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責任。

資產經營管理制度

1、村級集體企業(yè)、魚塘、鋪位、山地、荒坡等集體資產的承包和水利設施、道路、學校等公益事業(yè)工程項目的發(fā)包,要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實行公開招標發(fā)包。

2、村兩委干部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經營權或承包權,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承包單位或個人。

3、村組織要加強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經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進行鑒證,要指定專人負責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蹤服務和管理,并對承包項目、承包量和金額指標等,實行造冊登記。每年對承包合同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對于即將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個月內,認真檢查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及時清收到期的承包款,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糾紛。

4、加強集體資產管理。統一建立集體資產、資源臺帳。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對集體資產的增減變化、檢查考核等情況實行定期公開張榜,接受群眾監(jiān)督。

資產清查制度

1、每季度結賬后,各村進行一次全面的資產清查。通過實地盤點、核對、查詢,保證帳實相符。

2、清查范圍包括:固定資產(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專項存款、銀行借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各種往來結算款項。

3、清查方法:

(1)以村為單位成立清查小組。

(2)要按照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提供的統一表格,逐一進行盤點、清查、登記。

對于無法逐一清點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礦砂等,可通過技術測定來確定其數量。

(3)要填明各種資產物資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單價、金額。

(4)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根據盤存單上所記錄的各種物資的盤點數量,及時與賬面上的結存數量進行核對。

4、對資產清查中存在的問題,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和制度認真處理。

(1)在資產清查中確定的資產物資的盤盈、盤虧,應進一步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分別處理。

(2)屬于定額之內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盤盈、盤虧,可根據規(guī)定手續(xù)及時轉賬。

(3)屬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應會同有關部門或報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4)對清查中發(fā)現的不需用的固定資產報經審批后,應及時調出、出售或作其他處理。

資產臺帳管理制度

1、建立資產臺賬,如實登記和反映本集體帳內外資產的現狀、價值和變動情況,加強對各項資產的管理。

2、定期進行清產核資,依法界定資產所有權,對未入賬資產,要按照規(guī)定及時補充登記入賬,做到帳實相符。

3、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對固定資產變動進行跟蹤,詳細記錄各項固定資產的購建時間、原始積累、累計折舊、減值、清理、使用狀況、收益情況等項目,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對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資產租金,記錄租金收付計劃、租金的收付情況,對租金的收付及時作賬務處理。

4、建立有價證券臺賬,詳細記錄各項有價證券的名稱、券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和金額等項目,加強對有價證券的管理。

5、建立庫存物資臺賬,詳細記錄各項庫存物資的取得時間、經辦人、增減金額、結余等項目,加強對庫存物資的管理。

6、各類資產明細要同時錄入會計電算化管理系統,并要定期核對數據。

資產評估制度

第一條為了正確體現農村集體資產的價值,保護農村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農村集體資產拍賣、轉讓;

(二)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評估工作,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權限,由鄉(xiāng)(鎮(zhèn))農經站負責組織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有關情況和資料保密。

第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由農村集體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進行。

第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資產評估申請;

(二)評定估算;

(三)驗證確認。

第八條鄉(xiāng)(鎮(zhèn))農經站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相關部門。

第九條

提出申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準予資產評估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

第十條

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對委托單位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的基礎上,核實資產帳實是否相符,據以做出鑒定。

第十一條

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委托單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單位提出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后應及時上報鄉(xiāng)(鎮(zhèn))農經站審查;并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重估價值,根據資產原值、凈值、新舊程度、重置成本、獲利能力等因素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資產評估方法評定。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鄉(xiāng)(鎮(zhèn))農經站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

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鄉(xiāng)(鎮(zhèn))農經站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

資源公開協商和招標投標制度

1、集體所有且沒有開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果園、養(yǎng)殖水面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采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

2、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和租賃金由雙方議定。

3、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和租賃金應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招標應確定方案,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明確項目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及標底等內容。招標方案必須履行民主程序確定。

4、在招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先中標權。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應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資源臺帳登記管理制度

一、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集體資源性資產,要建立集體資源臺帳,逐項記錄,代理中心設置資源臺帳,村級設置資源登記簿。

二、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fā)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四、各類資源明細,要同時錄入會計電算化管理系統,并要定期核對數據。

資源承包租賃出讓拍賣制度

一、通過對集體資源的管理,規(guī)范資源承包、租賃、出讓、拍賣行為,使集體資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逐步建立起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民主監(jiān)督、科學管理的集體管

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集體資源保值增值。

二、管理的范圍: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林木、

荒山、荒地、水面等。

三、承包(租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2、資源承包、租賃、出讓或拍賣時,經本村村民代表2/3以上代表簽字同意;

3、承包、租賃、出讓、拍賣程序,應合乎村級民主管理制度各項具體規(guī)定。

四、村級集體資源的有償使用必須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合同文本要使用市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相關資料上報鄉(xiāng)(鎮(zhèn))經營管理部門進行鑒證、備案。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

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fā)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yè)等方面,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得用于發(fā)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計監(jiān)督。

三、強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管理方式創(chuàng)新。

責任追究制度

1、任何單位或個人侵占、挪用、私分、損壞等非法動用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的,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及時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變更與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yè)、設備、設施等,均屬無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責任人承擔。對拒不改正的,是村黨支部成員的,按黨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是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的,依法予以罷免;構成危害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承包、工程項目建設未經民主決策程序討論、未采取招投標的,所簽合同無效;造成經濟損失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4、任何單位或部門,無論以任何名義挪用、支配、截留村集體資金、資產,變相命令和干涉村集體資產、資金的開支使用,非法動用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縣級人民政府、紀檢監(jiān)察、農經等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領導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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