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調運原料油氣調運質量管理制度
工貿油品調運分公司原料油(氣)調運質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原料油氣調運的質量管理,根據(jù)甲方要求及調運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二條 石腦油調運質量的歸口管理部門是安全質監(jiān)部,負責石腦油調運質量監(jiān)督及質量糾紛處理。
第三條 安全質監(jiān)部石腦油卸油班是石腦油調運質量監(jiān)督的執(zhí)行機構,負責與石化廠員工一起化驗石腦油,若石腦油出現(xiàn)質量問題,立即報備安全質監(jiān)部領導。
第三章 裝車管理規(guī)定
第四條 由調出單位在裝車前給承運單位負責人出具大罐分析報告。
第五條 裝車前調出單位與承運單位雙方負責人共同到該儲罐進行脫水,無明水時,顏色正常,雙方確認簽字,方可裝該罐油品。
第六條 裝車后,對前三車進行采樣,留樣。采樣時調出單位與承運單位負責人雙方應共同在現(xiàn)場。
第四章 卸車管理規(guī)定
第七條 卸車時,每放進一批次車輛,調入單位與承運單位駐站人員共同核對鉛封號,檢查并核對完好后方可拆鉛封。否則不予卸車,并按不合格對待。
第八條 拆除鉛封后由調入單位與承運單位駐站人員共同現(xiàn)場脫水,確認無明水后方可單車采樣。
第九條 采樣時調入單位與承運單位駐站人員應同在現(xiàn)場簽字認可,任何一方不在現(xiàn)場的,不得采樣。
第十條 采樣后現(xiàn)場進行目測,發(fā)現(xiàn)顏色異常、含雜質、渾濁等情況的,調入單位就可認定該車油品為不合格油品。
第十一條 現(xiàn)場采樣目測合格的油氣進一步分析。
第十二條 化驗分析合格的車輛方可卸車。
第十三條 化驗分析合格的車輛先卸入卸車罐,卸車罐轉油前要對該罐進行一次全分析,合格后方可轉入原料罐。該罐在進行全分析時,不得繼續(xù)進油,應倒罐后再卸車。
第十四條 對所有不合格油品的車輛,調入單位必須在該車調撥單上蓋不合格章,并不得作為結算依據(jù)。
第五章 化驗分析規(guī)定
第十五條 所用采樣器具應符合有關國標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原料油(氣)的主要質量控制指標
(一)液化氣:
1.丙烯含量:延煉≥33%(v/v)、永煉≥30%(v/v)、榆煉≥35%(v/v)
2.c2含量≯0.5%(v/v)
3.c5和c5以上含量≯3.0%(v/v)
(二)石腦油
1.干點≯170℃
2.硫≯600ppm(m/m)
3.溴價≯2.5gbr/100g油
4.氮≯5ppm(m/m)
5.砷≯100ppb(m/m)
6.無明水
(三)1#渣油
1.水≤0.2(m/m)
2.密度:實測
(四)2#渣油
1.大罐水含量≤0.3%
2.密度小于等于1000kg/m3
3.固含量≤5.0g/l
4.單車接收含水≤0.5%
(五)mtbe純度≥98%
(六)催化柴油
1.密度:870-910kg/m3
2.閃點≮65℃
3.凝點≯9℃,
4.95%回收溫度≯370℃
5.含水≯0.03%(m/m)
(七)柴油
1.終餾點最小371℃,最大420℃
2.總氮:實測
3.總硫:實測
4.色度(astm)≤4
5.不含自由水
第十七條 所有不合格分析報告單要蓋單項不合格章。
第十八條 化驗分析單必須具有采樣人、化驗人、審核人的簽字。
第十九條 當大罐分析出現(xiàn)異常時,必須報告領導并自行復查,以確保出具報告準確無誤。
第二十條 單車化驗分析時,每批次車輛中隨機取一車的樣品進行餾程分析。
第二十一條 對不合格的油品要保留好樣品并及時匯報相關領導和煉化公司相關部門。
第六章 處罰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凡是被污染(化驗不合格)的油品:
(一)被污染油品由承運車隊自行處理,按所承運油品的市場價格賠償所有損失,并處以3倍于油品價格的罰款。
(二)以上費用由調度管理部統(tǒng)計并交財務資產部,財務資產部根據(jù)提供的數(shù)據(jù),在結算運費時從運費及押金中扣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安全質監(jiān)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規(guī)定和工貿公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