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瓦斯器材供應管理工作制度
1、防治瓦斯主管部門年度、季度所需材料計劃必須及時送到集團公司和物資供應部門,否則,對防治瓦斯主管單位罰款1000元,并對由此產(chǎn)生的后果負責。
2、防治瓦斯主管部門每月20日前必須將下一月材料使用計劃送往物資供應,否則,罰款50元/天。
3、物資供應部門必須根據(jù)防治瓦斯材料計劃催要設備,對完不成采購計劃的,對物資供應科罰款100元/件,以后,每推遲一天,加罰100元。
4、防治瓦斯設備到貨后,生產(chǎn)技術科必須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聯(lián)合驗收,合格后方可簽字入庫,否則,不得入庫,不參加驗收者,罰款50元/次。
5、防治瓦斯材料嚴禁挪作他用,否則,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分別罰款1000元和100元。
6、對于礦外購材料,必須按《新電集團公司采購制度》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