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供應單位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供應單位管理制度
1.供應方應取得法人資格,是具有較好的質量信譽,經工商行政及有關監(jiān)督機構所批準的,有經營許可范圍的誠信企業(yè)。
2.對物資供應方確立供貨關系的有關單位進行資格評價,對具有較好質量信譽及具有誠信度的供應方建立合格供應單位名錄,對不合格的供應方實行淘汰制。
3.對與提供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和防護用品的供應單位的購貨合同中應明確供貨的質量、規(guī)格,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要求,對物資的進場進行驗收,并形成紀錄文件。
4.供應單位在提供安全物資時,應相應提供該安全物資的生產許可證、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及有關上級主管部門規(guī)定頒發(fā)的準用證等相關證件。
5.使用單位應對供應單位提供的上述有關證件證書核查驗證是否符合真實,并留存存檔。
6.一般的安全設備、防護設施的采購計劃文件由項目經理審批。特種安全設施和新型推廣的安全設施的采購文件,必須報公司技術科、安全科負責審核、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