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破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和規(guī)章制度
第一條 一般要求
1、爆破工必須持證上崗。爆破工必須經國家承認的具有特種作業(yè)培訓資格的單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有特種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2、爆破工必須服從爆破工程師的領導,作業(yè)中嚴格執(zhí)行《爆破作業(yè)安全技術規(guī)程》,認真落實由爆破專家編制的工點爆破技術實施方案。
3、爆破工必須嚴格領發(fā)料制度,作到每次爆破每次領取,爆完料清,禁止一次多領,領用臺帳記錄齊全。
4、爆破后檢查工作面,發(fā)現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或處理。爆破結束后,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第二條 爆破設計
1、a級、b級、c級、d級爆破工程均應編制爆破設計書;其他一般爆破應編制爆破說明書。爆破設計書應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批準。爆破說明書由單位的總工程師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2、爆破設計書和爆破說明書,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編制。
3、爆破設計前,應對爆破區(qū)域進行地形地質勘測,對爆破對象和爆破區(qū)域周圍環(huán)境、建(構)筑物及設施進行調查。
4、爆破工程施工過程中,發(fā)現地形測量結果和地質條件、拆除物結構尺寸、材質等與原設計依據不相符時,應及時修改設計或采取補救措施。
5、各種爆破作業(yè)均應按審批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實施,爆破設計書、說明書、修改和補充設計文件均應編號存檔,并與爆破后的效果進行比較分析和總結。
6、a級、b級、c級、d級爆破工程設計,應經有關部門審批,未經審批不準開工。
第三條 爆破作業(yè)
1、爆破作業(yè)一般要求:
1.1露天、地下、水下和其它爆破,必須按審批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
1.2在城鎮(zhèn)居民區(qū)、風景區(qū)、重點文物保護區(qū)和重要設施附近進行爆破,須經當地主管部門批準,并征得當地縣(市)以上公安部門同意。
2、爆破作業(yè)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工作。
2.1巖體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的;
2.2爆破會造成巷道涌水、堤壩漏水、河床嚴重阻塞、泉水變遷的;
2.3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計或人員的安全而無有效防護措施的
2.4硐室、炮孔溫度異常的;
2.5作業(yè)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2.6支護規(guī)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guī)定不符或工作面支護 損壞的;
2.7危險區(qū)邊界未設警戒的;
2.8光線不足、無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規(guī)定的;
2.9未按本規(guī)程的要求作好準備工作的。
3、禁止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yè)人員的人員穿化纖衣服;在大霧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間進行爆破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主管部門批準。遇雷雨時停止爆破作業(yè),并迅速撤離危險區(qū)。
4、爆后檢查等待時間
4.1露天淺孔爆破,爆后應超過5min,方準許檢查人員進入爆破作業(yè)地點;如不能確認有無盲炮,應經15min后才能進入爆區(qū)檢查。
4.2露天深孔及藥壺蛇穴爆破,爆后應超過15min,方準檢查人員進入爆區(qū)。
4.3露天爆破經檢查確認爆破點安全后,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方準許作業(yè)人員進入爆區(qū)。
4.4拆除爆破爆后應等待倒塌建(構)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穩(wěn)定之后,方準許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檢查。
4.5洞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標準未規(guī)定的其他爆破作業(yè),爆后的等待時間,也設計確定。
5、一般巖石爆破應檢查的內容有:確認有無盲炮;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穩(wěn)定,有無危坡、危石;硐室爆破、拆除爆破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作業(yè),爆后檢查應按第5章中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檢查人員發(fā)現盲炮及其他險情,應及時上報或處理;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無關人員不應接近。
7、發(fā)現殘余爆破器材應收集上繳,集中銷毀。
8、盲炮處理
8.1處理盲炮前應由爆破領導人定出警戒范圍,并在該區(qū)域邊界設置警戒,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許進入警戒區(qū)。
8.2應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盲炮,硐定爆破的盲炮處理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提出方案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
8.3電力起爆發(fā)生盲炮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盲炮電路短路。
8.4導爆索和導爆管起爆網路發(fā)生盲炮時,應首先檢查導爆管是否有破損或斷裂,發(fā)現有破損或斷裂的應修復后重新起爆。
8.5不應接出或掏出炮孔和藥壺中起爆藥包。
8.6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銷毀;在不能確認爆堆無殘留的爆破器材之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8.7盲炮處理后應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或提交報告,說明產生盲炮的原因、處理的方法和結果、預防措施。
8.8處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藥包,加上封泥起爆;如發(fā)現炸藥受潮變質,則應將變質炸藥取出銷毀,重新敷藥起爆。
8.9淺孔爆破的盲炮處理
8.9.1經檢查認起爆網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
8.9.2可打平行孔裝藥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應小于0.3m,對于淺孔藥壺法,平行孔距盲炮藥壺邊緣不應小于0.5m。為確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以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8.9.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孔內填塞物掏出,用藥包誘爆。
8.9.4可在安全地點外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應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8.9.5處理非抗水硝銨炸藥的盲炮,可將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內注水,使其失效,但應加收雷管。
8.9.6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或未處理完畢,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孔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藥包位置,處理方法和處理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xù)處理。
8.10深孔爆破的盲炮處理
8.10.1爆破網路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聯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聯線起爆。
8.10.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確定并經爆破領導人批準。
8.10.3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時,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向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進一步處理。
9、本制度未盡事宜,執(zhí)行《爆破安全規(guī)程》(gb6722-2003)。
第2篇 掘進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本煤礦在掘進工作面從事爆破作業(yè)的人員。
上崗條件
第2條 爆破工作人員必須依法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獲得特種作業(yè)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爆破工必須是專職的。
第3條 爆破工作人員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有關條文的規(guī)定。
安全規(guī)定
第4條 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其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5條 下井前要領取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爆器和爆破母線等,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爆器材不準下井使用;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必須嚴格執(zhí)行爆破器材領退等管理制度。
第6條 在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的工作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面。
第7條 使用爆破材料的規(guī)定。
1、炸藥:井下爆破作業(yè),必須使用有煤礦安全標志的煤礦許用炸藥,選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⑴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⑵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⑶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⑷嚴禁使用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
⑸在同一次裝藥爆破工作面,嚴禁裝入兩種不同性質的炸藥。
2、雷管:在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瞬發(fā)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⑴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⑵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⑶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3、發(fā)爆器:必須統(tǒng)一管理、發(fā)放,定期校驗發(fā)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guī)定的嚴禁使用。
第8條 必須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度,實行“三人連鎖爆破”和“三保險”制度。
“一炮三檢”制度:即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jié)舛?,若瓦斯?jié)舛瘸^15時,嚴禁裝藥爆破。
“三人連鎖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親自派專人警戒,并將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煤塵濃度合格后,將爆破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歸原主。
“三保險”制度:即站崗、設置警標、吹哨。
第9條 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掘進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并應采用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條 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域的掘進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11條 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嚴格遵守作業(y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
第12條 嚴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線爆破。
操作準備
第13條 爆破材料的運送。
1、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2)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2、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將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4)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第14條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后,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嚴禁亂扔、亂放。
2、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及通風良好的地點,并應放在掛有電纜、電線巷道的另一側。
3、爆炸材料箱要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4、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5、爆破前需準備好夠全斷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并整齊放置在符合規(guī)定的地點。
6、準備好炮棍、巖(煤)粉掏勺及發(fā)爆器具等。
7、檢查發(fā)爆器與爆破母線。發(fā)爆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爆破母線長度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并無斷頭、明接頭和短路,絕緣包皮有破損處時應進行處理。
第15條 裝配起爆藥卷。
1、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3、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4、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5、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16條 嚴禁使用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操作順序
第17條 爆破工必須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1、裝配引藥。
2、檢查瓦斯。
3、裝藥。
4、封泥。
5、檢查瓦斯。
6、敷設爆破母線。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檢查瓦斯、支護。
10、處理拒爆、殘爆。
正常操作
第18條 裝藥前
1、必須對工作面附近20米范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度。
2、必須對爆破地點附近20米內支架進行加固,保證支架齊全、完好。
3、用掏勺將炮眼內的煤(巖)粉清除干凈。
4、對掘進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發(fā)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裝藥:
(1)掘進工作面空頂距離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
(2)爆破地點20米以內,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時。
(3)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積飛揚時。
(4)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5%時。
(5)炮眼內發(fā)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7)炮眼內煤(巖)粉末清除干凈時。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時。
(9)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10)發(fā)現瞎炮未處理時。
第19條 裝藥。
1、必須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爆破說明書規(guī)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guī)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2、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相接。藥包裝完后要將兩腳線末端扭結。
3、根據現場實際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藥最后裝,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裝引藥,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引藥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引藥夾在兩藥卷中間。
5、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或防潮劑損壞。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并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第20條 封泥。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1、裝填炮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輕輕搗實。
2、封泥的裝填順序是:先緊靠藥卷填上5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裝填水炮泥一至數個,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裝填水炮泥不要用力過大,以防壓破。裝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時,先將炮泥貼緊在眼壁上,然后輕輕搗實。
第21條 炮眼封泥量的規(guī)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為0.6~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米,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米。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2條 敷設爆破母線。
1、爆破母線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絕緣雙線。
2、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3、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懸掛在巷道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等線的下方,并應保持0.3米以上的間距。
4、爆破母線必須由里向外敷設。其兩端頭在與腳線、發(fā)爆器連接前必須扭結短路。
5、爆破母線的敷設長度要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6、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必須隨用隨懸掛,以免發(fā)生誤接;嚴禁使用固定母線放炮。
第23條 聯線方式與接線。
1、各炮眼電雷管腳線的聯接方式應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爆破說明書的規(guī)定采用串聯、并聯或串并聯方式,電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必須由爆破工操作。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空,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24條 在連線爆破前,必須在距工作面20米范圍內進行第二次瓦斯檢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規(guī)定時,方準連線爆破。否則必須采取處理措施。
第25條 警戒。
1、必須有專人在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各警戒崗點擔任警戒。
2、各警戒崗點除站崗人員外,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員都要撤至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安全地點。
第26條 爆破。
1、母線與腳線連接后,爆破工必須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檢查爆破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業(yè)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fā)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
3、爆破工撤至發(fā)爆地點后,隨即發(fā)出第一次爆破信號。
4、爆破工接到班組長的爆破命令后,將母線與發(fā)爆器相接,并將發(fā)爆器鑰匙插入發(fā)爆器,轉至充電位置。
5、第二次發(fā)出爆破信號,至少再過5秒,發(fā)爆器指示燈亮穩(wěn)定后,將發(fā)爆器手把轉回放電位置,電雷管起爆。
6、電雷管起爆后,拔出鑰匙將母線從發(fā)爆器接線柱上摘下,并扭結短路;拔出放炮器鑰匙。
7、放炮母線不得有明接頭。
8、爆破時使用爆破噴霧,爆破后對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灑水降塵。
第27條 驗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特殊操作
第28條 拒爆、殘爆處理。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fā)電雷管時,至少等5分鐘;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分鐘),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xù)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收尾工作
第29條 爆破結束后爆破工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崗哨后,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第30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完,遇有特殊情況時,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1條 放完炮后,應將爆破母線、發(fā)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2條 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好消退單,在核清領取數量與使用及剩余的數量相符后,經班組長簽字,當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庫。嚴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3條 完工后,要將發(fā)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等交回規(guī)定的存放處。
第3篇 采煤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上崗條件
第1 條采煤爆破人員必須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經歷,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風、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規(guī)定、爆炸材料性能與作業(yè)規(guī)程,掌握爆破技術,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安全規(guī)定
第2 條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人員擔任。
第3 條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本操作規(guī)程、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及其爆破說明書的規(guī)定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改變。
第4 條必須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發(fā)爆器。炸藥和電雷管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放置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干燥的安全地點,爆破時必須放到警戒線以外;發(fā)爆器懸掛于干燥地點,鑰匙要隨身攜帶。
第5 條必須嚴格執(zhí)行爆炸材料和發(fā)爆器領退等制度,領退時要有記錄、簽字。
第6 條必須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二十條規(guī)定使用同一廠家、同一品種、同一批號的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瞬發(fā)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
第7 條必須嚴格執(zhí)行2一炮三檢2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和安全檢查員都應在現場。
第8 條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必須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總時間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 條炮眼封泥應有水炮泥。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第10 條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發(fā)爆器和符合規(guī)定的爆破母線進行爆破,嚴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 條裝填炮眼與打眼的距離不得小于20米,在裝填炮眼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電鉆電纜的地段嚴禁裝填炮眼。
第12 條采煤工作面一般應一次裝藥一次起爆;也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組與組之間的炮眼間距不得小于5米。嚴禁對其他組提前進行連線,嚴禁使用2臺發(fā)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13 條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個自由面中煤(巖)層的最小抵抗線小于0.5(0.3)米時,不準裝藥爆破。
第14 條必須采用串聯網絡進行爆破,嚴禁采用并聯、混合聯。每次爆破作業(yè)前,都必須做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fā)爆器打火放電方法檢測網絡是否導通。
第15 條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在安全地點起爆;在所有人員撤離警戒區(qū)和警戒工作未就緒前不得連線起爆。
第16 條處理拒爆、熄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操作準備
第17條向班(組)長接受任務,填寫領料單。領料單要注明當班使用炸藥和雷管的品種、數量,并經工區(qū)領導簽字、加蓋工區(qū)公章。
第18 條領取發(fā)爆器,檢查發(fā)爆器外觀是否完好,充電后氖燈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驗合格,否則不得領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檢查發(fā)爆器。
第19 條領取爆破母線,檢查母線長度、規(guī)格和質量,給母線接頭除銹、扭結并用絕緣帶包好。
第20 條備齊木(竹)扦、木(竹)質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徑應略大于藥卷直徑。
第21 條持領料單到爆炸材料庫領取炸藥與電雷管,檢查領取的炸藥、雷管品種、數量及雷管編號是否相符,是否已經過期或嚴重變質。
第22 條要將爆炸材料直接運送到臨時存放地點,嚴禁中途停留。運送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由熟悉相關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運送。
2、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裝在不同的具有耐壓和抗撞擊、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裝在衣袋內。
3、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與其他人乘坐同一輛列車,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車輛,每車不超過5 人。
4、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送爆炸材料。
操作順序
第23 條爆破工按以下順序操作:
領取工具→領取爆炸材料→運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裝配起爆藥卷→檢查炮
眼、瓦斯→進行處理→裝藥→撤離人員、設警戒→檢查瓦斯→連線→做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發(fā)出信號→起爆→爆破后檢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正常操作
第24 條準備好足夠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 條按當時爆破需用數量裝配起爆藥卷。裝配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由放炮員裝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 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干燥的安全地點裝配。嚴禁坐在爆
炸材料箱上裝配。
3、 裝配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及損壞其絕緣層。
4、 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
5、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先用木(竹)扦在藥卷的頂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電雷管直徑的孔,然后將電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將腳線在藥卷上拴一個扣,剩余的腳線全部纏在藥卷上(或挽好),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一個起爆藥卷只準裝一個雷管;嚴禁用電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上或捆在藥卷上。
6、 裝好的起爆藥卷要立刻整齊地擺放在容器內,點清數量,防止遺失,嚴禁隨地亂放。
第26 條裝填炮眼前,爆破工要與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工作面及炮眼進行全面檢查,對所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進行裝藥:
1、 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時。
2、 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有煤塵堆積飛揚時。
3、 工作面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wěn)定時。
4、 工作面控頂距離超過規(guī)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全,傘檐、炮道不符合規(guī)定或裝藥地點有片幫危險時。
5、 工作面有明顯來壓現象時。
6、 炮眼內發(fā)現異狀,有壓力水、溫度驟高驟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現塌陷、裂縫、煤巖松散、透采空區(qū)等情況時。
7、 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時。
8、 炮眼內煤(巖)粉未清除干凈時。
9、 發(fā)現拒爆未處理時。
10、 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qū)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應落實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實時。
第27 條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裝藥量和起爆方式裝藥。
1、用炮棍先將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推入時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接觸,嚴禁沖撞或搗實藥卷。所有藥卷聚能穴朝向要與起爆藥卷相同。
2、 正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后裝,藥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藥,一手松直腳線,
但不要過緊,不得損傷腳線;反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先裝,藥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腳線,一手用炮棍將起爆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
第28 條裝填炮泥:
1、 先緊靠藥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數量裝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將炮眼封實。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 裝填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輕輕用力將炮泥慢慢搗實,用力不要過
猛,防止搗破水炮泥。炮眼裝填完后,要將電雷管腳線懸空。
3、封泥長度要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一般應將炮眼填滿。炮眼深度為0.6~1 米時,封
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過1 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 米;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 米。
第29 條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要求設置警戒。
1、 必須由班(組)長親自布置專人在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預設的警戒線處
擔任警戒。
2、 警戒線必須設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點,并設置警戒牌和欄桿(或拉繩)。
3、 爆破時,所有人員都應在警戒線之外。
4、工作面與其他地點(采掘工作面、作業(yè)地點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內時,必須在其他地點以外處設置警戒,并在裝藥前、爆破前檢查瓦斯。
第30 條連線前,爆破工要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爆破地點進行第二次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在瓦斯檢查符合規(guī)定時方可連線。
第31 條連線:
1、 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連線順序先連接雷管腳線,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
2、 腳線連接完后再將母線(或通過連接線)與剩余的兩條腳線相連接。
3、 腳線與腳線、腳線與連接線、母線間的所有接頭,都必須扭緊并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
第32 條敷設和檢查母線:
1、 爆破母線(或通過連接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2、 爆破母線應懸掛在沒有電纜、電線、信號線和金屬管路的巷道一側;如果無法避開,
則應掛于管線下方,并與其保持0.3 米以上的間距。
3、 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敷設,每次爆破完畢后都應及時將母線收起。
第33 條通電檢測與通電起爆:
1、 到達警戒線外的起爆電源操作地點后,首先進行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發(fā)現問題及
時處理;線路不導通時,應隨挽線隨對線路重新進行檢查,同時必須遵守第37條規(guī)定。
2、接到班(組)長下達通電起爆命令后,將母線連接在放炮器的接線端(輸出端)并擰緊,將鑰匙插入發(fā)爆器轉至充電位置,隨即發(fā)出爆破警號。
3、 發(fā)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秒,并待氖燈閃亮穩(wěn)定后,將開關鑰匙轉回放電位置通電起爆。
4、 爆破后,首先取下發(fā)爆器鑰匙,然后將母線從發(fā)爆器上摘下并扭結成短路。
第34 條分組爆破后檢查:
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要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進行爆破后的檢查工作,檢查及處理內容同第26、30 條。
第35 條分組爆破后檢查沒有發(fā)現問題或問題處理完畢后,方可進行下一組的連線、爆破工作。
第36 條爆破結束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必須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況,對危險情況立即進行處理,確無危險后,方可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特殊操作
拒爆和熄爆處理
第37 條通電以后拒爆時,必須先取下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發(fā)爆器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用瞬發(fā)電雷管時至少5分鐘,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至少15分鐘),爆破工方可沿線路檢查。
應首先從電爆網絡尤其連線和起爆電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并應盡可能地采用重新連線起爆的方法處理。
第38 條處理拒爆和熄爆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確屬由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連線起爆。
2、 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 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4、 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 處理熄爆原則上與處理拒爆相同,也可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處理。
6、 在拒爆、熄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無關的工作。
強制放頂的爆破
第39 條爆破放頂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嚴格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和本規(guī)程的各項規(guī)定要求操作。
2、 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頂工密切合作。裝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連線與通電起爆要在回柱后操作。連線時人員必須在可靠支護的保護下進行。
過巖石帶的爆破
第40 條工作面采高變低、遇斷層等需爆破巖石時,按本規(guī)程和作業(yè)規(guī)程及補充措施的規(guī)定操作。
處理溜煤眼的爆破
第41 條爆破處理溜煤眼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 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 克。
3、 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 爆破前必須灑水。
5、 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溜煤眼內。
6、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措施各項規(guī)定。
收尾工作
第42 條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點,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寫消耗單并經班(組)長簽字。按規(guī)定進行交接班。
第43 條將剩余電雷管、炸藥退還爆炸材料庫,并辦理手續(xù);交還發(fā)爆器、爆破母線。
第4篇 鋼渣罐爆破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爆炸物品的購置、運輸、儲存、領取、加工、使用及銷毀,應嚴格執(zhí)行公安部頒發(fā)的《爆炸物品管理規(guī)則》和公安部,原一機部等8部頒發(fā)的《關于爆炸物品管理規(guī)則的補充規(guī)定》以及主管部門,企業(yè)本身制定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
2.未經嚴格訓練,考試合格,未持有爆破工作證、證明書者,不得參予爆破工作。
3.爆炸材料或物品搬運時,要防止碰撞或傾覆,并防止震動和摩擦。禁止將爆炸材料或物品放在衣袋里攜帶和在搬運途中逗留。用汽車搬運時,應禁止無關人員上車,并由保衛(wèi)人員護送。車的前端應插紅旗,以示標志。
4.爆炸材料的加工,應由專人在加工室內進行。加工室內的爆炸材料儲藏量,不得超過24小時需用量。使用后多余的爆炸材料,應立即送回儲藏室。
5.加工室周圍10米之內禁止煙火,并設遮欄,室內禁止放入油類及與加工無關的物品。還應備有相應的消防器材。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6.加工操作臺上,應鋪以3厘米以上的膠皮板。加工時應戴口罩。加工導火線應細心檢查有無缺陷(如局部粗大、扁形,外皮裂損,潮濕,折斷等),如有,應割去。
7.雷管加工應分批進行,每批數量不準超過規(guī)定。雷管內有其它物體要清除時,應將雷管口朝下,用手指輕輕彈出來,禁止用任何東西插入雷管內或用嘴吹。在雷管中插入導火線時,注意不要損壞導火線頂端,并嚴格按照工藝要求進行安裝。工作中要使用指定工具,禁止用牙咬。
8.裝藥包時,應用木質或有色金屬制的錐子把藥包插出一孔,其直徑應適合雷管插入。不得強用雷管擠入藥包。
9.炮眼的加工及炸藥的填裝,應遵守工藝規(guī)定,注意核對炮眼型式與炸藥類型,導火線長度應相符合,并注意不要損壞導火線,禁止在熱炮眼中裝藥或裝藥包;裝藥量不準超過規(guī)定。加工炮眼時,渣面上不準擱爆炸物品。
10.渣罐鋼渣爆破時,必須有兩名爆破工進行工作,禁止一人操作。渣罐應放平,并用安全卡子固定在鐵軌上,爆破工作現場應由一人統(tǒng)一指揮。
11.點炮之前應檢查掩蔽坑是否有效,警戒崗哨是否設立,危險區(qū)內無關人員是否撤離。一切妥當后,可發(fā)出爆破警報信號,以音響信號為主,分3次發(fā)出,每次相隔時間不少于規(guī)定,第3次之后才能由現場總指揮下令點炮。
12.點炮后,爆破工應迅速進入掩蔽坑,不準任意探頭看。起爆5分鐘后,發(fā)出解除警報信號。30秒之后,現場可恢復正常工作。
13.發(fā)生盲炮后,不準馬上進行處理。應電話通知值班領導。在40分鐘后方可允許一名爆破人員進入現場進行處理。在處理之前應先用水管注水冷卻,最后才允許將爆炸管取出。如不能輕易取出時,應用水流將泥和炸藥沖出。
——摘自《機械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第5篇 爆破工安全技術規(guī)程
一、露天臺階爆破
1、在中、深孔爆破前應準備好充足的與炮孔同質的填塞物。加工好足免夠的孔眼線和聯結線。
2、按爆破設計(或指令)要求,挑選和加工好雷管。使用的雷管必須是同廠、同批、同型號的。各組雷管的電阻值差不應大于0.3歐姆。
3、加工雷管時,必須把各線頭擦凈接牢,用膠布包好,網絡聯接按設計要求進行。核對好孔數、火藥數量、雷管(導爆管)段別、種類,并用木棰把藥塊打碎。
4、在雷雨天禁止進行裝藥和爆破。爆破前應把爆區(qū)內平臺上的雜物、鐵器清除干凈,并清除孔口周圍0.5米以內的活石、檢查有無堵孔、裂縫、變形、積水,并采取相應的合理的處理措施??籽蹆鹊乃荒芘懦龝r,要使用抗水炸藥包或防水藥包,用繩子小心放到孔底,不應把藥包劃破或往孔內亂扔。
5、一孔須裝兩種以上炸藥時,應先裝威力高的,再裝威力低的或按設計規(guī)定順序裝入。
6、加工起爆藥包時,應事先檢查雷管質量,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7、裝藥時要小心謹慎,按設計要求裝藥,發(fā)現炮孔深度與設計不符時,應及時匯報,不應擅自處理。發(fā)現堵孔、蓬孔應及時研究處理措施,不應自行處理。
8、填塞前,要把孔周圍散落的炸藥裝入孔中。填塞時,先填干渣,后填濕渣。礦孔用礦粉(渣)填,巖孔用巖粉(渣)填。填塞高度不得小于設計高度。
9、填塞時,不得將雷管腳線、導爆索或導爆管拉得過緊。一旦發(fā)現斷線及堵孔現象,應及時匯報采取處理措施。
10、電力起爆注意事項
(1)露天爆破裝藥前,應與當地氣象部門聯系,及時掌握氣象資料,遇到以下特殊惡劣氣候應停止爆破作業(yè),所有人員應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熱帶風暴或臺風即將來臨時。
--雷電、暴風雪來臨時。
--大霧天氣、能見度不超過100米時。
--風力超過六級時。
(2)距爆區(qū)邊界50米范圍內不應有電纜通過或存留電器設備。放主線時,不應通過電纜線,若必須通過時,要用木板或絕緣物品墊好。爆破施工前應對雜散電流進行測試,對高壓電、射頻電等進行調查,存在危險立即采取預防和排除措施。
(3)聯線前,每孔都應進行導通試驗。進行導通試驗時,須使用專用導通器和爆破電橋。導通電阻應符合設計要求。聯線時各接頭要擦凈,接頭要結牢,纏繞圈數不應小于6圈,并用膠布包好,導通試驗用的儀器、儀表應每月檢測一次。
(4)電爆網路不應使用祼露導線,不得利用鐵軌、鋼管、鋼絲做爆破線路,爆破網路應與大地絕緣,電爆網路與電源之間應設置中間開關。
(5)爆區(qū)網路全部聯接完后,應用專用儀表測試其電阻,并使其符合設計要求。母線與網路接頭應在工作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區(qū),警戒人員發(fā)出安全信號后,由爆破總指揮發(fā)布命令方可聯接。
(6)線路聯接后,不得有其它人員進入爆區(qū)。
11、導爆索起爆注意事項
(1)導爆索應在裝入藥包前切斷。切割導爆索時要用鋒利的刀子,不應用鉗子夾斷。裝入藥包的導爆索不應再切斷。主線與支線不應少于兩根,孔眼線和支線采用并聯法,每隔2~3米用膠布纏牢,放直擺平。
(2)導爆線接頭須采用搭線和水平接法,搭接度長應不小于20厘米,并使導爆線接觸嚴密,并用膠布纏包好。
(3)導爆索與火雷管、起爆藥包聯接時,應在導爆索一端10~15厘米處,加兩個以上火雷管,集中穴要朝網路方向,并加起爆藥包。
(4)導爆索支線與主線聯接時,應使支線與主線的起爆方向一致。聯接角度必須大于90°,并加放導爆藥1~2管。敷設導爆索不應出現繞圈,要放平直。導爆索交叉處或通過鐵器的地方,應用木板墊上。
(5)一個爆區(qū)必須使用同廠家、同牌號的導爆索,導爆索與導爆管不應同時使用。當地表溫度達25℃以上時,導爆索應避免陽光直射。
12、塑料導爆管起爆注意事項
(1)使用塑料導爆管起爆,應掌握塑料導爆管的性能及其操作、使用方法。
(2)塑料導爆管切斷后,若一天內不與雷管裝配時,需將塑料導爆管兩端封口(熱封),以防止水、氣、雜物進入管內。
(3)塑料導爆管在使用時,不得拉細、打結或敲砸。塑料導爆管裝配時,要用專制的卡口器收口,收口位置在卡口處10毫米范圍內收2~3道,收緊程度應不能被2公斤拉力拉脫,但也不應使導爆管內腔卡死。
(4)塑料導爆管聯接網路時要熟練、操作要細心,最終要認真進行檢查。
二、淺孔及二次輔助爆破注意事項
1、裝藥前先把孔眼周圍的雜物、碎石清理干凈。把孔眼中巖粉(渣)、積水清除干凈。
2、裝藥時用木棒將藥送至孔底,不應使用各種金屬棒。裝藥長度不應超過孔深的2/3,雷管應放在炸藥的1/2處,孔深超1.5米時,可放兩個雷管,在炸藥的1/3和2/3處各放一個。
3、祼露藥包爆破,必須保證先爆的藥包不致破壞其它藥包,如不能達到此要求時,則只準齊發(fā)起爆。藥包暴露面要用泥土覆蓋。不應用石塊覆蓋藥包。
4、一般情況下不宜將藥包插入石縫中,或兩個石塊的夾縫中進行爆破。特殊情況可以例外,但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5、采用導火索點火起爆,應不少于二人同時相伴進行爆破作業(yè)。導火線長度不可小于1.2米,一個人點火一次不得超過10炮,點炮前要數清自己所點的炮數和位置。
6、裝藥時應特別注意,不應使雷管和導火線脫離,裝火雷管時要輕、穩(wěn),防止擠、撞孔幫。
7、點炮要用專用的炮香,不應使用火柴、香煙等,點炮應準確無誤。
8、放炮要用信號管,信號管的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1/3,點炮前要先點信號管,信號管響后,點火人員必須立即撤離。
三、爆破材料運輸和爆破一般安全規(guī)定
1、用載重汽車運火藥,藥高不得超過車邦高度,車速亦采用中、低速行駛,以保證火藥不受顛簸,車上不準閑人乘車。
2、人背炸藥和雷管應分別裝在專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紙箱)內,并分別搬運,不得將爆破器材裝入衣袋內攜帶。
3、搬運爆破器材(含炸藥)禁止吸煙或與易燃物品、電源等接觸。人工搬運每人一次不得超過12公斤,單人單次運藥亦不得超過20公斤,大、中型采場爆破運藥,每人一次不得超過一箱或一袋。
4、在搬運或加工藥包時,人與人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米。
5、背運爆破器材不應搭乘電機車和汽車,中途不應逗留、打鬧。更不應交他人代背或代管。不準集中休息,休息時要注意遠離電線桿、電纜線、電燈線、風、水管道,電氣設備及其它鐵器。
6、雷管、火藥、導爆線要分別放置、分別搬運,并遠離火源和電器設施。
7、火藥、雷管、導爆索必須輕拿輕放,禁止沖撞和拋擲。加工時,要遠離火源,禁止吸煙,杜絕可能發(fā)生火花的現象。
8、雷雨天、大霧天、大風天、夜間不應進行爆破工作。突遇雷雨時,應立即將支線短路、人員迅速撤離危險區(qū)。
9、爆破前按技術要求,放好警戒人員。警戒范圍:由爆區(qū)邊沿算起,不得小于200米;祼露藥包爆破,淺眼爆破不得小于300米。
10、警戒人員應命令其它人員撤離到安全地點避炮,危險區(qū)內禁止一切車輛和人員通行,指揮采、運設備開到安全區(qū)避炮,并停止運轉。
11、警戒人員發(fā)現隱患,要在爆破信號發(fā)出前及時向爆破指揮匯報,及時進行解決。警戒人員只有在一安排妥當,按時用紅旗發(fā)出安全信號,并與爆破指揮取得聯系后方可避炮。
12、起爆前必須有兩名爆破人員分別看管起爆電源和母線兩端,爆破人員沒有全部撤到安全區(qū)前,不應把母線接通網路和電源,在發(fā)布起爆命令前應將網路進行短路。
13、如無盲炮,從最后一響算起,經5分鐘后才準進入爆破地點檢查,發(fā)現盲炮,要認真分析原因,采取安全可靠的處理措施。
14、起爆后,爆破人員必須進入爆區(qū)檢查爆破質量。只有當爆破成功,沒有危險的情況下,方可拉響第三次警笛。解除爆破信號,撤回警戒。
第6篇 爆破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
1、遵守基本安全規(guī)定。
2、爆破員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經縣以上公安、安監(jiān)部門考核,取得資格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yè)。
3、不準在同一工作面使用不同批號、不同廠家的雷管及燃速不同的導火索,爆破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經過嚴格檢驗,不合格不得使用。
4、爆破作業(yè)地點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工作:
(1)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3)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
(4)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5)危險區(qū)邊界未設警戒;
(6)工作面無良好照明;
(7)未做好準備工作;
(8)有感應電流、射頻電、雜散電(雜散電流值大于30ma)的作業(yè)場所,不得使用普通電雷管起爆。
5、爆破作業(yè)時禁止穿化纖衣服,爆破前必須發(fā)出音響和視覺信號,并在危險區(qū)邊緣派出警戒。
6、放炮后,露天爆破(不包括洞室爆破)應不少于5分鐘,地下爆破應不少于15分鐘,爆破員方準進入爆破作業(yè)地點。
7、放炮后進入工作面時要首先檢查頂幫及支架是否安全、有無盲炮等情況,有不安全情況應及時處理后方準進行下步工作。
8、進行大型爆破前或在城鎮(zhèn)及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風景名勝區(qū)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進行控制爆破作業(yè),要嚴格遵照爆破法規(guī)程操作。
9、露天爆破:
(1)嚴禁在山坡上下或相鄰地區(qū)同時放炮。
(2)掌握炮孔方向,使爆破后拋擲的巖塊不致危及建筑物、農田、水利及人員安全,必要時應采用定向、松動爆破并在炮眼上放置覆蓋物。
(3)安全距離視地形而定:一般水平距離至少200m以外,下坡距離400m以外。
10、井巷爆破:
(1)相距小于20m的兩平行巷道中一個巷道工作面放炮時,另一相鄰工作面應暫停作業(yè),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2)天井掘進采用深孔分段裝藥爆破時,裝藥前必須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點派警戒。
(3)豎井、盲豎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爆破時,井筒內不得有人。
(4)豎井起爆前必須打開所有井蓋門,與爆破作業(yè)無關人員必須撤離井口。
11、導火索起爆:
(1)爆破手必須備有鋒利小刀和電筒,點火前應將導火索切成斜口,并注意防止切口受潮。
(2)導火索起爆時,應采用一次點火法點火。單個點火時,一人連續(xù)點火的根數(或分組點火組數),地下爆破不得超過5根(組);露天爆破不得超過10根(組)。導火索長度應保證人員撤到安全地點,長度不得短于1─2m。
(3)同一工作面由二人以上同時點火時,應指定其中一人負責協調點火工作及掌握計時導火索燃燒情況,及時發(fā)出撤出命令。
(4)計時導火索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三分之一,計時導火索燃燒完畢,無論是否點完,人員必須立即撤離。
(5)導火索點火必須使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點火,點炮數在兩個以上時,嚴禁用火柴、燈火點炮。
(6)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采用導火索起爆:
a、淺井、豎井、傾角大于30度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爆破;
b、有沼氣或粉塵爆炸危險工作面的爆破;
c、借助于長梯子、繩索和臺架才能點火,較難撤至安全地點的爆破;
d、深井爆破。
12、電雷管起爆:
(1)同一爆破網路的電雷管只準用同型號產品,并用專用爆破電橋導通網路和校核電阻(專用爆破電橋的工作電流應小于30ma),康銅橋絲雷管電阻值不得超過0.3兆歐,鎳鉻橋絲雷管電阻值不得超過0.8兆歐。
(2)爆破網路主線應設中間開關,并與其它電源線路分開敷設,應采用絕緣良好的導線,不準利用鐵軌、鐵管、鋼絲繩、水和大地作爆破線路。
(3)必須嚴格檢查主線、區(qū)域線、端線、電源開關和插座等的斷通與絕緣情況,在聯入網路前,各自的兩端應短路。
(4)爆破主線與起爆電源或起爆器聯結之前,必須測量全線路總電阻值。總電阻值應與實際計算值相符(允許誤差5%),若不符,禁止聯線。
(5)電力起爆時,流經每個雷管的電流為:一般爆破,交流電不小于2.5a,直流電不小于2a;大爆破,交流電不小于4a,直流電不小于2.5a。
(6)起爆開關箱和起爆器的鑰匙在整個起爆作業(yè)時間里,必須由爆破員嚴加保管,不得交給他人。
(7)礦塵或氣體爆炸危險的井巷采用電力起爆時,只準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為起爆電源。
(8)隧道、地下硐室、地下水利工程電力起爆,當采用電纜作為專用爆破線時,必須距裝藥工作面50m以外,方允許電氣照明。
一般爆破在裝起爆藥包前必須撤除工作面一切電源(含36v照明)。
露天硐室大爆破,裝起爆體前應撤除各硐室電源。裝藥時應采用電石燈照明,禁止使用手電筒和蓄電瓶照明。
(9)放炮時,如發(fā)出拒爆,爆破手應立即截斷電源,鎖上開關,把炮線兩端扭結。使用瞬發(fā)電雷管至少5分鐘,使用遲發(fā)電雷管至少15分鐘,方準進入爆破地點進行檢查。
(10)各種起爆器和用于檢測電雷管及爆破網路電阻的爆破專用歐姆表、爆破電橋等電氣儀表,每月以及大爆破前應檢查一次,電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充電一次。
13、導爆管起爆:
(1)導爆管網路中不得有死結,孔內不得有接頭,孔外傳爆雷管之間應留有足夠間距。
(2)同一工作面的導爆管必須是同廠同批號產品。
(3)用雷管起爆導管網路時,應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斷導爆管和秒延期雷管的氣孔燒壞導爆管的措施。
(4)導爆管應均勻敷設在雷管周圍,并用膠布等捆扎牢固,一發(fā)雷管最多起爆30根導爆管。
(5)在有礦塵、或氣塵爆炸危險的井中爆破,禁止使用導爆管起爆。
14、導爆索起爆:
(1)導爆索只準用快刀切割,但禁止切割已接上雷管或已播入**里的導爆索。
(2)導爆索起爆網路應用搭接、水手結等方法聯結。搭接時,兩根導爆索重疊長度不小于15cm,中間不得夾有異物和**卷,捆綁應牢固,支線與主線傳爆方向的夾角不得大于90度。
(3)導爆索網路聯接時除水手結外,禁止打結或打圈,交錯敷設導爆索時,應在兩根導爆索之間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墊塊。
(4)硐室爆破時,導爆索與胺油**接觸的地方應采取防滲油措施或采用塑料薄膜包裹導爆索。
(5)起爆導爆索的雷管應繃緊在距導爆索端部15cm外,雷管的集中穴應朝向導爆索傳爆方向。
15、盲炮處理:
(1)發(fā)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處理,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附近設明顯標志。
(2)處理盲炮應由當班爆破員進行,無關人員不準在場,并在危險區(qū)邊界設警戒。當班來不及處理,應詳細交班。
(3)禁止拉出腳線、導爆管、導火索或掏出起爆藥包。
(4)禁止使用壓縮空氣吹出炮泥、**、雷管。但可在遠距離的安全地點用風、水噴管吹出炮泥。
第7篇 爆破工安全規(guī)程
1、領料時要做到:
(1)注意清點爆破材料的數量。
(2)領料時必須帶好“爆破證”。
2、運料時做到:
(1)嚴禁將雷管和炸藥混裝在一起,要分開裝運。
(2)嚴禁每人每次背炸藥量超過25公斤或挑運超過50公斤。
(3)嚴禁將領出來的爆破材料任意存放或交給其他人看管。
(4)嚴禁在中途、在井口、在人群多有明火的地方停留。
(5)嚴禁把爆破器材放在衣袋里或抱著行走。
(6)爆破工不準擅自攜帶爆破器材上地面。
(7)不準用燈泡烘烤炸藥和雷管。
(8)按規(guī)定時間領取爆破器材和點炮。
3、爆破工進入工作面時要注意:
(1)注意檢查工作面是否有松石、片幫。
(2)將爆破器材放在頂板和邊幫巖石安全處。
(3)注意檢查工作面通路是否通暢,要選好點炮后撤退線路確保順利通行爆破作業(yè)。
(4)注意檢查工作面的設備,工具是否撤走,未撤走的要撤走,或采取可靠 的保護措施。
(5)檢查好照明是否良好,并要有備用。
(6)檢查炮眼深度、數量、排列和是否已經吹干凈。
4、裝藥時要注意:
(1)不準用明火照明和抽煙,只準用電器照明。
(2)只準用木炮棍裝填,不能用力過猛。
(3)選擇合理的起爆順序,準確連接。
(4)禁止爬入漏斗內裝藥和邊打孔邊裝藥爆破。
5、點炮前和點炮時要注意:
(1)點炮前必須在相鄰、相通的巷道、工作面做好警戒,確認響炮完后警戒才能撤除。
(2)爆破作業(yè)進行時,不準任何 人在作業(yè)場所抽煙,必須采用一次點火。
6、放炮后必須注意:
(1)注意爆破后加強通風吹散炮煙。
(2)注意通風良好后,15分鐘內或通風未好時不準進入工作面,有盲炮時至少半小時后才準進入工作面。
(4)半中段及天溜井作業(yè)面必須用高壓風做通風,并按照半中段作業(yè)規(guī)程進行。
(3)爆破作業(yè)所剩余的爆破器材不準亂丟亂放,不得擅自保管,銷毀和轉交他人使用,必須退回炸藥庫保管。
(4)嚴格按規(guī)定處理殘炮。
(5)導火索、導爆索只準用鋒利小刀快速切斷。
7、貫穿作業(yè)必須認真注意:
(1)注意對貫穿距離小于10米的掘進作業(yè)時,不準同時爆破或一邊爆破一邊進行鉆孔、出坊作業(yè)。
(2)注意采場采至上中段或巷道貫穿檔頭,其距離小于5米時,若無專人警戒,禁止爆破。
第8篇 施工爆破物品使用安全操作規(guī)程
施工爆破物品的使用安全操作規(guī)程
各種爆破必須按爆破設計方案或爆破說明書進行,在每個施工地應有專人統(tǒng)一指揮,并有安全警戒人員。
爆破工作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員須由爆破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人員擔任;指揮爆破作業(yè)的領導,技術干部(包括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必須持有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yè)證,方有權指揮爆破作業(yè)。不懂爆破技術、不了解炸藥和雷管性能的人員不得指揮爆破作業(yè)。
1、裝炮
⑴ 裝藥必須由專人負責,非經許可其他人一律不準參加。
⑵ 裝炮人員不準帶打火機、火柴、汽油及易燃物到工地,在裝炮時,嚴禁吸煙。
⑶ 不準在大雷雨、霧天氣裝藥或放炮。
⑷ 裝炮時用竹、木棍徐徐用力將炸藥條送進炮眼,禁止用鐵器送進或大力沖撞,禁止提緊炸藥包的雷管腳線。
⑸ 裝炮人員接送藥包必須小心傳遞,不得拋擲。
⑹根據炸巖鉆孔深度,由技術人員確定每個藥包由幾節(jié)藥卷組成。用竹片夾、繩索捆的辦法使藥卷間緊密連接成整體。
⑺用膠布把各排炮孔導爆管扎成一捆,膠布纏繞長度不小于200mm,纏繞膠布處距導爆管端部要大于200mm。
⑻排間起爆導爆管用1段導爆管連接,其雷管聚能穴的朝向與起爆導爆管的傳爆方向相反,以免雷管炸斷導爆管而發(fā)生拒爆事故。
⑼采用反向起爆藥包,兩發(fā)起爆導爆管雷管從第一個藥卷底部插入,聚能穴朝上。導爆管纏繞藥卷一周后緊貼竹片下面向上延伸,藥包長度超過2m(4節(jié)藥卷)時,另加兩發(fā)起爆導爆管。
⑽裝藥前要量好孔深,按孔深確定裝藥量(查表),要求藥包要裝到孔底。孔深和藥包底部深度要記錄在案備查。
⑾裝藥要有兩人配合進行,經套管送藥包時動作要小心輕放,以防套管口刮傷導爆管,影響導爆管傳爆質量。
⑿在確認藥包裝至孔底后,要在藥包與孔壁間填塞砂粒,以防藥包上浮,影響爆破效果。
⒀裝藥結束后要把捆綁藥包的繩索固定在工程船上,導爆管固定在繩索上,注意避免波浪沖力拉長、拉斷導爆管。
⒁提升套筒和移船時應注意保護起爆導線,在急流亂水區(qū),孔口段的導應用耐磨物包裹防護。
2、放炮
放炮人員必須經過政治、思想考核,并經技術培訓,鑒定合格,發(fā)給炮工證后方能執(zhí)行放炮職責。
3、盲炮處理
爆破作業(yè)中出現盲炮時,必須由爆破員按處理盲炮的操作規(guī)程進行,其他人員和設施撤至安全地點。
盲炮的處理方法:
⑴、檢查盲炮主要是一聽二看三判斷。
⑵、造成盲炮的不良因素消除后,方可重新起爆。
⑶、當炮眼不深時,可用裸露爆破法處理。
⑷、如炮眼較深,可用木制或竹制工具小心地將炮眼上部的堵塞物掏出。
⑸、嚴禁在殘眼上鉆孔。
⑹、距炮眼近郊60cm處,鉆一平行炮眼,然后裝藥起爆銷毀原瞎炮。
⑺、在處理瞎炮時,不準把帶有雷管的藥包從炮眼內拉出來。
⑻、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的或未處理完畢的,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眼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位置、處理方法和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xù)處理。
第9篇 二次爆破:安全操作規(guī)程
—、工作前將周圍浮石清理干凈,防止傷人。
二、在半徑25m的電鏟作業(yè)范圍內,不準進行鑿巖工作。處理根底時、掌子面上部設專人監(jiān)護,防止意外。
三、作業(yè)中,經常檢查各部螺栓連接處有無回扣,隨時緊固。(風管與鑿巖機連接處,應隨時注意。)
四、作業(yè)前,必須站成人字形,面對掌子面站穩(wěn)后,再進行風門操作。
五、發(fā)生盲炮時,應在旁邊打一個平行孔,其距離不得少于300-600mm。處理大塊時,將大塊放平穩(wěn)后,再進行工作。
六、汽車運送炸藥時,配備滅火器材,車輛有明顯標志,車內不準閑人乘坐,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km/h。
七、在搬運炸藥時,人與人的距離不得小于3m。
八、雷管與導爆線要分別放置,分別搬運并遠離火源及電器設施。
九、在裝藥現場20米內禁止有明火,嚴禁吸煙,禁做可能發(fā)生火花和劇烈震動的工作,炸藥堵塞時應用木桿疏通。禁止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填塞時,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十、炸藥和雷管要輕拿輕放,禁止沖撞和拋擲。
十一、裝藥前要嚴格檢查所用工具是否齊全。
十二、警戒范圍由爆破邊沿算起,中爆破300米,淺爆破200米。
十三、炮響時,必須記清炮響數,炮響數不夠時,必須30分鐘后再去檢查。
十四、警戒信號:放警戒人員手持紅旗,攜帶口哨,并以鳴警報為號,第一次為準備信號,第二次為起爆信號,第三次為解除信號,警戒人員未聽到解除信號不得離開警戒位置。
十五、正確佩戴勞動保護用品,爆破人員禁止穿化纖衣服。
十六、雨、雪、霧天及夜間禁止進行爆破作業(yè)。
十七、爆破工作人員的避炮房離爆破點的距離應按空氣沖擊波來確定安全距離。避炮房應堅固,禁止用采掘設備及其它掩體代替避炮設施。
第10篇 施工爆破物品的使用安全操作規(guī)程
各種爆破必須按爆破設計方案或爆破說明書進行,在每個施工地應有專人統(tǒng)一指揮,并有安全警戒人員。
爆破工作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員須由爆破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人員擔任;指揮爆破作業(yè)的領導,技術干部(包括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必須持有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yè)證,方有權指揮爆破作業(yè)。不懂爆破技術、不了解炸藥和雷管性能的人員不得指揮爆破作業(yè)。
1、裝炮
⑴ 裝藥必須由專人負責,非經許可其他人一律不準參加。
⑵ 裝炮人員不準帶打火機、火柴、汽油及易燃物到工地,在裝炮時,嚴禁吸煙。
⑶ 不準在大雷雨、霧天氣裝藥或放炮。
⑷ 裝炮時用竹、木棍徐徐用力將炸藥條送進炮眼,禁止用鐵器送進或大力沖撞,禁止提緊炸藥包的雷管腳線。
⑸ 裝炮人員接送藥包必須小心傳遞,不得拋擲。
⑹根據炸巖鉆孔深度,由技術人員確定每個藥包由幾節(jié)藥卷組成。用竹片夾、繩索捆的辦法使藥卷間緊密連接成整體。
⑺用膠布把各排炮孔導爆管扎成一捆,膠布纏繞長度不小于200mm,纏繞膠布處距導爆管端部要大于200mm。
⑻排間起爆導爆管用1段導爆管連接,其雷管聚能穴的朝向與起爆導爆管的傳爆方向相反,以免雷管炸斷導爆管而發(fā)生拒爆事故。
⑼采用反向起爆藥包,兩發(fā)起爆導爆管雷管從第一個藥卷底部插入,聚能穴朝上。導爆管纏繞藥卷一周后緊貼竹片下面向上延伸,藥包長度超過2m(4節(jié)藥卷)時,另加兩發(fā)起爆導爆管。
⑽裝藥前要量好孔深,按孔深確定裝藥量(查表),要求藥包要裝到孔底??咨詈退幇撞可疃纫涗浽诎競洳?。
⑾裝藥要有兩人配合進行,經套管送藥包時動作要小心輕放,以防套管口刮傷導爆管,影響導爆管傳爆質量。
⑿在確認藥包裝至孔底后,要在藥包與孔壁間填塞砂粒,以防藥包上浮,影響爆破效果。
⒀裝藥結束后要把捆綁藥包的繩索固定在工程船上,導爆管固定在繩索上,注意避免波浪沖力拉長、拉斷導爆管。
⒁提升套筒和移船時應注意保護起爆導線,在急流亂水區(qū),孔口段的導應用耐磨物包裹防護。
2、放炮
放炮人員必須經過政治、思想考核,并經技術培訓,鑒定合格,發(fā)給炮工證后方能執(zhí)行放炮職責。
3、盲炮處理
爆破作業(yè)中出現盲炮時,必須由爆破員按處理盲炮的操作規(guī)程進行,其他人員和設施撤至安全地點。
盲炮的處理方法:
⑴、檢查盲炮主要是一聽二看三判斷。
⑵、造成盲炮的不良因素消除后,方可重新起爆。
⑶、當炮眼不深時,可用裸露爆破法處理。
⑷、如炮眼較深,可用木制或竹制工具小心地將炮眼上部的堵塞物掏出。
⑸、嚴禁在殘眼上鉆孔。
⑹、距炮眼近郊60cm處,鉆一平行炮眼,然后裝藥起爆銷毀原瞎炮。
⑺、在處理瞎炮時,不準把帶有雷管的藥包從炮眼內拉出來。
⑻、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的或未處理完畢的,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眼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位置、處理方法和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xù)處理。
第11篇 洞室開挖及爆破作業(yè)安全技術規(guī)程
1、洞室開挖,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1 洞室開挖的洞口邊坡上不應存在浮石、危石及倒懸石。
1.2 作業(yè)施工環(huán)境和條件相對較差時,施工前應制定全方位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對作業(yè)人員進行交底。
1.3 洞口削坡,應按照明挖要求進行。不得上下同時作業(yè),并做好坡面、馬道加固及排水等工作。
1.4 進洞前,應對洞臉巖體進行察看,確認穩(wěn)定或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開挖洞口。
1.5 洞口應設置防護棚。其順洞軸方向的長度,可依據實際地形、地質和洞型斷面選定,一般不宜小于5m。
1.6 自洞口計起,當洞挖長度不超過15m~20m時,應依據地質條件、斷面尺寸,及時做好洞口永久性或臨時性支護。支護長度一般不得小于10m。當地質條件不良、全部洞身應進行支護時,洞口段則應進行永久性支護。
1.7 暗挖作業(yè)中,在遇到不良地質構造或易發(fā)生塌方地段、有害氣體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突發(fā)事件,應立即停工,作業(yè)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1.8 暗挖作業(yè)設置的風、水、電等管線路應符合相關安全規(guī)定。
1.9 每次放炮后,應立即進行全方位的安全檢查,并清除危石、浮石,若發(fā)現非撬挖所能排除的險情時,應采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洞內進行安全處理時,應有專人監(jiān)護。
1.10 處理冒頂或邊墻滑脫等現象時:
1)查清原因,制定具體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迅速處理。
2)地下水十分活躍的地段,應先治水后治塌。
3)準備好暢通的撤離通道,備足施工器材。
4)處理工作開始前,應先加固好塌方段兩端未被破壞的支護或巖體。
5)處理坍塌,一般宜先處理兩側邊墻,然后再逐步處理頂拱。
6)施工人員應位于有可靠的掩護體下進行工作,作業(yè)的整個過程應有專人現場監(jiān)護。
7)隨時觀察險情變化,及時修改或補充原定措施計劃。
8)開挖與襯砌平行作業(yè)時的距離,應按設計要求控制,但一般不應小于30m。
2、不良地質地段開挖,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2.1 根據設計工程地質資料制定施工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向作業(yè)人員進行交底。作業(yè)現場應有專職安全人員進行監(jiān)護作業(yè)。
2.2 不良地質地段的支護要嚴格按施工方案進行,待支護穩(wěn)定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3 當出現圍巖不穩(wěn)定、涌水及發(fā)生塌方情況時,所有作業(yè)人員應立即撤至安全地帶。
2.4 施工作業(yè)時,巖石既是開挖的對象,又是成洞的介質,為此施工人員需要充分了解圍巖性質和合理運用洞室體形特征,以確保施工安全。
2.5 施工時采取淺鉆孔、弱爆破、多循環(huán),盡量減少對圍巖的擾動。采取分部開挖,及時進行支護。每一循環(huán)掘進控制在0.5m~1.0m左右。
2.6 在完成一開挖作業(yè)循環(huán)時,應全面清除危石,及時支護,防止落石。
2.7 在不良地質地段施工,應做好工程地質、地下水類型和涌水量的預報工作,并設置排水溝、積水坑和充分的抽排水設備。
2.8 在軟弱、松散破碎帶施工,應待支護穩(wěn)定后方可進行下一段施工作業(yè)。
2.9 在不良地質地段施工應按所制定的臨時安全用電方案實施,設置漏電保護器,并有斷、停電應急措施。
3、石方機械挖運,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3.1 洞內嚴禁使用汽油機為動力的石方挖運設備。機械挖運設備,應有尾氣凈化措施。
3.2 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須經培訓考試取證上崗,操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擅離崗位,不得操作與操作證不符合的機械,不得將機械設備交給其他人員操作。
3.3 操作人員應按照本機說明書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工作前的檢查制度、工作中注意觀察及工作后的檢查保養(yǎng)制度。
3.4 機械運轉中其他人員不得登車,必須上下時應通知司機停車。
3.5 挖運前須清理危石,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挖運。
3.6 挖運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
3.7 掌子面挖掘時,應采用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或從左向右挖掘,以保持掌子面的穩(wěn)定。
3.8 出渣道路應保持平整通暢,并設置排水溝。
3.9 出渣地點應有明顯標志,并設專人指揮。
3.10 采用裝載機挖裝時,裝載機應低速鏟切,不得采用加大油門高速猛沖的方式。
3.11 要根據掌子面的情況,采用不同的鏟掘方法,嚴禁鏟斗載荷不均或單邊受力,鏟掘時鏟斗切入不宜過深。
3.12 裝載機裝車時嚴禁裝偏,卸渣應緩慢。
3.13 裝載機工作地點四周嚴禁人員停留,裝載機在后退時應連續(xù)鳴號。
3.14 人工裝運時,作業(yè)人員須按規(guī)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嚴禁把手伸入車內或放在斗車幫上,以免將手砸傷。重量超過50kg的石塊不得用人力裝斗。
4、通風及排水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4.1 洞井施工時,應及時向工作面供應每人每分鐘3m3的新鮮空氣。
4.2 洞深長度大于洞徑3~5倍時,應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否則不得繼續(xù)施工。
4.3 采用自然通風,需盡快打通導洞。導洞未打通前應有臨時通風措施;工作面風速不得小于0.15m/s,最大風速:洞井斜井為4m/s,運輸洞通風處為6m/s,升降人員與器材的井筒為8m/s。
4.4 通風機吸風口,應設鉛絲護網。
4.5 采用壓風通風時,風管端頭距開挖工作面在10m~15m為宜;若采取吸風時,風管端距開挖工作面以20m為宜。
4.6 管路宜靠巖壁吊起,不得阻礙人行車輛通道,架空安裝時,支點或吊掛應牢固可靠。
4.7 嚴禁在通風管上放置或懸掛任何物體。
4.8 施工前應充分考慮施工用水和外部影響的滲水量,妥善安排排水設施,以利施工機械設備、工作人員在正常條件下進行施工。
5、施工安全監(jiān)測,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5.1 施工安全監(jiān)測目的在于掌握圍巖動態(tài),判斷圍巖穩(wěn)定性,驗證施工方法及支護效果,指導設計與施工并及時發(fā)現險情,為施工安全提供預測預報。
5.2 根據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資料、設計文件,結合工程實際,確定具體的安全施工監(jiān)測方案。
5.3 施工安全監(jiān)測布置重點部位:
1)洞內:ⅲ~ⅴ類圍巖地段、地下水較豐富地段、斷層破碎帶、洞口及岔口地段、埋深較淺地段、受鄰區(qū)開挖影響較大地段及高地應力區(qū)段等。 2)洞外:埋深較淺的軟巖或軟土區(qū)段。
5.4 施工安全監(jiān)測的主要內容:
1)洞內:圍巖收斂位移、圍巖應力應變、頂拱下沉、底拱上抬、支護結構受力變形、爆破震動、有害氣體和粉塵等。
2)洞外:地面沉降、建筑物傾斜及開裂、地下管線破裂受損等。
5.5 大型洞室安全監(jiān)測重點:
1)垂直縱軸線的典型洞室斷面。
2)貫穿于高邊墻的小型隧洞口及其洞口內段。
3)巖壁梁的巖臺(尤其下方有小洞室)部分。
4)相鄰洞室間的薄體巖壁。
5)不利于地質構造面組合切割的不穩(wěn)定體。
5.6 監(jiān)測儀器鉆孔注漿后20h內不允許近區(qū)爆破作業(yè)。重新爆破前應做好儀器的保護措施,以免飛石破壞。
5.7 監(jiān)測重點巡視地點:
1)爆破后隧洞掌子面圍巖及前沿支護狀態(tài)。
2)大小洞室群體的交叉段、洞口段、洞室?guī)r壁及拱座地段。
3)軟弱圍巖地段及支護結構狀態(tài)。
4)外洞口邊坡與不穩(wěn)定山體,洞上方地面與受影響建筑物,洞口防汛設施等。
5.8 監(jiān)測中趨向穩(wěn)定的初步安全判別:在一般情況下,當圍巖與支護結構具備以下變化特征時,將趨向穩(wěn)定:
1)隨著開挖面的遠離,測值變化速率有逐漸減緩趨勢。
2)測值總量已達到最大回歸值80%以上。
3)位移增長速率小于0.1mm/d~0.3mm/d(軟巖取大值)。
5.9 監(jiān)測中發(fā)現下述任一情況時,應以險情對待,須跟蹤監(jiān)測,并及時預警預報。
1)開挖面在逐漸遠離或停止不變,但測值變化速率無減緩趨勢,或有加速增長趨勢。
2)圍巖出現間歇性落石的現象。
3)支護結構變形過大、過快,有受力裂縫在不斷發(fā)展等。
5.10 監(jiān)測中設計警戒值的初步判別:當測值總量或增長速率達到或超過警戒值時,則認為不安全,需要報警。
5.11 在施工安全監(jiān)測管理中應建立監(jiān)測信息反饋流程,提高信息化施工水平。
二、爆破作業(yè)
1、現場運送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1 用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
1)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
2)不得一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內,不得放在衣袋里。
3)領到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得亂丟亂放。
4)不得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不得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破器材數量不超過:雷管,5000發(fā);拆箱(袋)搬運炸藥,20kg;背運原包裝炸藥,1箱(袋);挑運原包裝炸藥,2箱(袋)。
6)用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2. 洞室爆破的基本要求:
2.1 洞室爆破的設計,應按設計委托書的要求,并按規(guī)定的設計程序、設計深度分階段進行。
2.2 洞室爆破設計應以地形測量和地質勘探文件為依據。
2.3 洞室爆破設計文件由設計說明書和圖紙組成。
2.4 洞室爆破工程開工之前,應由施工單位根據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2.5 參加爆破工程施工的臨時作業(yè)人員,應經過爆破安全教育培訓,經口試或筆試合格后,方準許參加裝藥填塞作業(yè)。但裝起爆體及敷設爆破網路的作業(yè),應由持證爆破員操作。
2.6 a級、b級、c級洞室爆破和爆破環(huán)境復雜的d級洞室爆破,洞室開挖施工期間應成立工程指揮部,負責開挖工程和爆破準備工作;爆破之前應成立爆破指揮部。
2.7 洞室爆破使用的炸藥、雷管、導爆索、導爆管、連接頭、電線、起爆器、量測儀表,均應經現場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2.8 不應在洞室內和施工現場加工或改裝起爆體和起爆器材。
2.9 在爆破作業(yè)場地附近,應按gb 6722的要求設置爆破器材臨時存放場地,場內應清除一切妨礙運藥和作業(yè)人員通行的障礙物。
2.10 爆破指揮部應了解當地氣象情況,使裝藥、填塞、起爆的時間避開雷電、狂風、暴雨、大雪等惡劣天氣。
2.11 洞室爆破平洞設計開挖斷面不宜小于1.5m×0.8m,小井設計斷面不宜小于1m2。
2.12 平洞設計應考慮自流排水,井下藥室中的地下水應沿橫巷自流到井底的積水坑內。
2.13 裝藥之前應由指揮長或爆破工作領導人組織對掘進工程進行檢查、檢測和驗收。
2.14 驗收前應把平洞(小井)口0.7m范圍內的碎石、雜物清除干凈,并檢查支護情況;應清除導洞和藥室中一切殘存的爆破器材、積渣和導電金屬。
2.15 驗收時應檢查井、巷、藥室的頂板和邊壁,發(fā)現藥室頂板、邊壁不穩(wěn)固時,應采取支護措施。
2.16 當藥室有滲水和漏水時,應將藥室頂板和邊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導水至底板,由排水溝或排水管排出。如果藥室底板積水不多,可設積水坑積水,并在其上鋪蓋木板。
2.17 如采用電爆網路起爆,應在洞內檢測雜散電流且其值不應大于30ma,否則應采取相應措施。
2.18 各藥室之間的施工道路應清除浮石,斜坡的通道寬度應不小于1.2m;當坡度大于30°時,應設置梯子或欄桿。 2.19 應通過測量和地質測繪提交準確的藥室竣工資料。資料中應詳細注明藥室的幾何尺寸、容積、中心坐標,影響藥室爆破效果的地質構造及其與藥室中心、藥包最小抵抗線的關系等數據。經測量藥室中心坐標的誤差不應超過±0.3m,藥室容積不應小于設計要求。
3、洞室在掘進施工中,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3.1 平洞開挖前,應將洞口周圍的碎石清理干凈,并清理洞口上部山坡的石塊和浮石;在破碎巖層處開洞口,洞口支護的頂板至少應伸出洞口0.5m。
3.2 導洞及小井掘進每循環(huán)進深在5m以內,爆破時人員撤離的安全允許距離,應由設計確定。
3.3 每次爆破后再進入工作面的等待時間不應少于15min;小井深度大于7m,平洞掘進超過20m時,應采用機械通風;爆破后無論時隔多久,在工作人員下井之前,均應用儀表檢測井底有毒氣體的濃度,濃度不超過地下爆破作業(yè)點有害氣體允許濃度規(guī)定值,才準許工作人員下井。
3.5 掘進時若采用電燈照明,其電壓應符合dl/t 5370-2007中6.5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3.6 掘進工程通過巖石破碎帶時,應加強支護;每次爆破后均應檢查支護是否完好,清除井口或井壁的浮石,對平洞則應檢查清除平洞頂板、邊壁及工作面的浮石。
3.7 掘進工程中地下水量過大時,應設臨時排水設備。
4. 洞室爆破作業(y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4.1 藥室的裝藥作業(yè),應由爆破員或由爆破員帶領經過培訓的人員進行。安裝、連接起爆體的作業(yè),應由爆破員進行,安裝前應再次確認起爆體的雷管段別是否正確。
4.2 洞室裝藥,應使用36v以下的低壓電源照明,照明線路應絕緣良好,照明燈應設保護罩,燈泡與炸藥堆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裝藥人員離開洞室時,應將照明電源切斷。裝有電雷管的起爆藥包或起爆體運入前,應切斷一切電源,拆除一切金屬導體,并應采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照明。裝藥和填塞過程中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4.3 夜間裝藥,洞外可采用普通電源照明。照明燈應設保護罩,線路應采用絕緣膠線,燈具和線路與炸藥堆和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應大于20m。
4.4 洞室內有水時,應進行排水或對非防水炸藥采取防水措施。潮濕的洞室,不應散裝非防水炸藥。
4.5 洞室裝藥應將炸藥成袋(包)碼放整齊,相互密貼,威力較低的炸藥放在藥室周邊,威力較高的炸藥放置在正、副起爆體和導爆索的周圍,起爆體應按設計要求安放。
4.6 用人力往導洞或小井口搬運炸藥時,每人每次搬運量不應超過兩箱(袋),搬運工人行進中,應保持1m以上的間距,上下坡時應保持5m的間距。往洞室運送炸藥時,不應與雷管混合運送;起爆體、起爆藥包或已經接好的起爆雷管,應由爆破員攜帶運送。
4.7 填塞工作開始前,應在導洞或小井口附近備足填塞材料。
4.8 平洞填塞,應在導洞內壁上標明按設計規(guī)定的填塞位置和長度。
4.9 填塞時,藥室口和填塞段各端面應采用裝有砂、碎石的編織袋堆砌,其頂部用袋料碼砌填實,不應留空隙。
4.10 在有水的導洞和藥室中填塞時,應在填塞段底部留一排水溝,并隨時注意填塞過程中的流水情況,防止排水溝堵塞。
4.11 填塞時,應保護好從藥室引出的起爆網路,保證起爆網路不受損壞。填塞完畢,應有專人進行驗收。
4.12 洞室爆破應采用復式起爆網路,裝藥連線時操作人員應佩戴標志,未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一切人員不得進入爆破現場。
4.13 電力起爆網路的所有導線接頭,均應按電工接線法連接,并確保其對外絕緣;在潮濕有水的地區(qū),應避免導線接頭接觸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4.14 電力起爆網路導線應用絕緣性能良好的銅芯線。
4.15 洞室爆破時,所有穿過填塞段的導線、導爆索和導爆管,均應采取保護措施,以防填塞時損壞。非填塞段如有塌方或洞頂掉塊的情況,還應對起爆網路采取保護措施。
4.16 裝入起爆體前后,以及填塞過程中每填塞一段,均應進行電阻值檢測;當發(fā)現電阻值有較大的變化時,應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后才準許進行下一施工工序。
4.17 敷設導爆索起爆網路時,不應使導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則,應用緩沖材料將其隔離,且相互間的距離不得少于10cm。
4.18 每個起爆體的雷管數不應少于4發(fā),起爆網路連接時應復核雷管段別。
4.19 連接網路人員應持起爆網路圖,按從后爆到先爆、先里后外的順序連接;所有導爆管雷管與接力雷管,在接點部位應有明顯段別標志;接頭用膠布包緊,并不少于三層,然后再用繩扎緊。
4.20 采用導爆管和導爆索混合起爆網路時,宜用雙股導爆索連成環(huán)形起爆網路,導爆管與導爆索宜采用單股垂直連接。
4.21 起爆網路應用電雷管或導爆管雷管引爆,不應用火雷管引爆;只有在爆破工作領導人下達準備起爆命令后,方準許向主起爆線上連接起爆雷管。
4.22 電爆網路的連接,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起爆網路連接應有專人負責;網路連接人應持有網路示意圖和歷次檢查各藥室及支路電阻值的記錄表,以便隨時供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工作領導人查閱。
2)網路連接,應按從里到外(工作面到電源)的順序進行。
3)電力起爆網路連接前,應檢查各洞口引出線的電阻值,經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與區(qū)域線連接;只有當各支路電阻均檢查無誤時,方準許與主線相連接。
4)電爆網路的主線應設中間開關。
5)指揮長(或爆破工作領導人)下達準備起爆命令前,電爆網路的主線不得與起爆器、電源開關和電源線連接;電源的開關應設保護裝置并直接由起爆站站長(或負責起爆的人員)監(jiān)管。
6)只有在無關人員已全部撤離,爆破工作領導人下達準備起爆命令后,方準許打開開關箱,并將主線接入電源線的開關上或起爆器的接線柱上。
4.23 起爆網路檢查與防護,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網路連好后,由聯網技術負責人進行檢查,鑒別聯網方式與段別等是否有誤;確認無誤后再進行防護。
2)起爆網路可用線槽或對開竹竿合札進行防護,接頭及交叉點用編織袋包裹好,懸掛在導洞上角;也可將起爆網路束緊后用編織袋做整體外包扎,安置在導洞下角的砂包上,上部再用砂包壓實。
5.、洞室爆破后,應檢查以下內容:
5.1 是否完全起爆,洞室爆破發(fā)生盲炮的表征是:爆破效果與設計有較大差異;爆堆形態(tài)和設計有較大的差別;現場發(fā)現殘藥和導爆索殘段;爆堆中留有巖坎陡壁。
5.2 有無危險邊坡、不穩(wěn)定爆堆、滾石和超范圍塌陷。
5.3 最敏感、最重要的保護對象是否安全。
5.4 爆區(qū)附近有隧道、涵洞和地下采礦場時,應對這些部位進行毒氣檢查,在檢查結果明確之前,應進行局域封鎖。
5.5 如果發(fā)現或懷疑有拒爆藥包,應向指揮長匯報,由其組織有關人員做進一步檢查;如果發(fā)現有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盡快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在上述情況下,不應發(fā)出解除警戒信號。
第12篇 李溝礦業(yè)掘進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李溝礦業(yè)掘進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本煤礦在掘進工作面從事爆破作業(yè)的人員。
上崗條件
第2條 爆破工作人員必須依法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獲得特種作業(yè)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爆破工必須是專職的。
第3條 爆破工作人員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有關條文的規(guī)定。
安全規(guī)定
第4條 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其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5條 下井前要領取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爆器和爆破母線等,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爆器材不準下井使用;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必須嚴格執(zhí)行爆破器材領退等管理制度。
第6條 在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的工作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面。
第7條 使用爆破材料的規(guī)定。
1、炸藥:井下爆破作業(yè),必須使用有煤礦安全標志的煤礦許用炸藥,選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⑴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⑵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⑶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⑷嚴禁使用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
⑸在同一次裝藥爆破工作面,嚴禁裝入兩種不同性質的炸藥。
2、雷管:在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瞬發(fā)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⑴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⑵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⑶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3、發(fā)爆器:必須統(tǒng)一管理、發(fā)放,定期校驗發(fā)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guī)定的嚴禁使用。
第8條 必須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度,實行“三人連鎖爆破”和“三保險”制度。
“一炮三檢”制度:即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jié)舛?若瓦斯?jié)舛瘸^15時,嚴禁裝藥爆破。
“三人連鎖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親自派專人警戒,并將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煤塵濃度合格后,將爆破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歸原主。
“三保險”制度:即站崗、設置警標、吹哨。
第9條 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掘進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并應采用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條 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域的掘進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11條 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嚴格遵守作業(y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
第12條 嚴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線爆破。
操作準備
第13條 爆破材料的運送。
1、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2)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2、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將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4)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第14條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后,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嚴禁亂扔、亂放。
2、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及通風良好的地點,并應放在掛有電纜、電線巷道的另一側。
3、爆炸材料箱要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4、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5、爆破前需準備好夠全斷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并整齊放置在符合規(guī)定的地點。
6、準備好炮棍、巖(煤)粉掏勺及發(fā)爆器具等。
7、檢查發(fā)爆器與爆破母線。發(fā)爆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爆破母線長度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并無斷頭、明接頭和短路,絕緣包皮有破損處時應進行處理。
第15條 裝配起爆藥卷。
1、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3、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4、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5、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16條 嚴禁使用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操作順序
第17條 爆破工必須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1、裝配引藥。
2、檢查瓦斯。
3、裝藥。
4、封泥。
5、檢查瓦斯。
6、敷設爆破母線。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檢查瓦斯、支護。
10、處理拒爆、殘爆。
正常操作
第18條 裝藥前
1、必須對工作面附近20米范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度。
2、必須對爆破地點附近20米內支架進行加固,保證支架齊全、完好。
3、用掏勺將炮眼內的煤(巖)粉清除干凈。
4、對掘進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發(fā)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裝藥:
(1)掘進工作面空頂距離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
(2)爆破地點20米以內,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時。
(3)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積飛揚時。
(4)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5%時。
(5)炮眼內發(fā)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7)炮眼內煤(巖)粉末清除干凈時。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時。
(9)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10)發(fā)現瞎炮未處理時。
第19條 裝藥。
1、必須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爆破說明書規(guī)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guī)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2、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相接。藥包裝完后要將兩腳線末端扭結。
3、根據現場實際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藥最后裝,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裝引藥,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引藥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引藥夾在兩藥卷中間。
5、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或防潮劑損壞。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并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第20條 封泥。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1、裝填炮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輕輕搗實。
2、封泥的裝填順序是:先緊靠藥卷填上5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裝填水炮泥一至數個,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裝填水炮泥不要用力過大,以防壓破。裝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時,先將炮泥貼緊在眼壁上,然后輕輕搗實。
第21條 炮眼封泥量的規(guī)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為0.6~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米,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米。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2條 敷設爆破母線。
1、爆破母線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絕緣雙線。
2、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3、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懸掛在巷道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等線的下方,并應保持0.3米以上的間距。
4、爆破母線必須由里向外敷設。其兩端頭在與腳線、
發(fā)爆器連接前必須扭結短路。
5、爆破母線的敷設長度要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6、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必須隨用隨懸掛,以免發(fā)生誤接;嚴禁使用固定母線放炮。
第23條 聯線方式與接線。
1、各炮眼電雷管腳線的聯接方式應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爆破說明書的規(guī)定采用串聯、并聯或串并聯方式,電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必須由爆破工操作。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空,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24條 在連線爆破前,必須在距工作面20米范圍內進行第二次瓦斯檢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規(guī)定時,方準連線爆破。否則必須采取處理措施。
第25條 警戒。
1、必須有專人在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各警戒崗點擔任警戒。
2、各警戒崗點除站崗人員外,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員都要撤至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安全地點。
第26條 爆破。
1、母線與腳線連接后,爆破工必須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檢查爆破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業(yè)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fā)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
3、爆破工撤至發(fā)爆地點后,隨即發(fā)出第一次爆破信號。
4、爆破工接到班組長的爆破命令后,將母線與發(fā)爆器相接,并將發(fā)爆器鑰匙插入發(fā)爆器,轉至充電位置。
5、第二次發(fā)出爆破信號,至少再過5秒,發(fā)爆器指示燈亮穩(wěn)定后,將發(fā)爆器手把轉回放電位置,電雷管起爆。
6、電雷管起爆后,拔出鑰匙將母線從發(fā)爆器接線柱上摘下,并扭結短路;拔出放炮器鑰匙。
7、放炮母線不得有明接頭。
8、爆破時使用爆破噴霧,爆破后對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灑水降塵。
第27條 驗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特殊操作
第28條 拒爆、殘爆處理。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fā)電雷管時,至少等5分鐘;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分鐘),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xù)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收尾工作
第29條 爆破結束后爆破工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崗哨后,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第30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完,遇有特殊情況時,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1條 放完炮后,應將爆破母線、發(fā)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2條 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好消退單,在核清領取數量與使用及剩余的數量相符后,經班組長簽字,當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庫。嚴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3條 完工后,要將發(fā)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等交回規(guī)定的存放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