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放炮員操作指導規(guī)程
1、放炮員必須工作負責,責任強,有實踐經驗,經過專門培訓。持有放炮合格證的人員擔任。并認真掌握《煤礦安全規(guī)程》有關條例。
2、領取火藥時要當面點清數量,檢查是否有硬化、受潮的現象。同時領取的雷管要合格(導通試驗)0,并且將炸藥和雷管分別裝炮箱加鎖,嚴禁將火藥裝入衣袋或用其他方法攜帶和亂扔亂放。
3、裝配引藥時,除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81條外,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⑴ 一個引藥不準裝入兩個雷管。
⑵ 一遍炮引藥不準用兩個不同廠家生產的雷管。
⑶ 不同型號的同段雷管不能混用、替代。
4、炮眼裝藥量、起爆順序、聯線方法應嚴格按爆破圖表進行裝藥。
5、裝藥鋰,先檢查放炮母線(作導通檢查)及瓦斯和通風情況,清理炮眼內的水和粉塵,再用炮棍在炮眼里來回捅幾下,然后用炮棍將藥卷輕輕地連續(xù)推入。各個藥卷之間必須密集緊接,防止有巖粉或碎石。
6、裝藥時除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86條外,有下列情況者嚴禁裝藥:
⑴ 工作面瓦斯?jié)舛瘸^《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
⑵ 工作面停風或風筒落后工作面五米以上時。
⑶ 炮眼深度不夠,小于六百五十毫米時。
⑷ 炮眼有巖粉,水未吹干凈時。
7、嚴禁邊打眼邊裝藥,嚴禁一次裝藥分兩次放炮,打眼未完成時,火藥不得運至工作面。
8、所有炮眼必須封泥,炮泥要用粘土砂子混合制成,禁止用塊狀的材料作炮泥。
9、采用光面爆破時周邊眼裝藥和聯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 炮眼深度在1.8米以下時,就采用反向連續(xù)裝藥。
⑵ 周邊眼必須串聯,逐個串聯后,再與其它眼連接。
⑶ 周邊眼必須用同段雷管,同時起爆。
⑷ 周邊眼采用孔口封泥的空氣柱型式。
10、放炮母線和雷管腳線之間的連接,宜使用銅芯線,須刮凈,然后互相掃凈,再用絕緣膠布包好,有水的地方,雷管腳線要懸空。
11、放炮的聯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放炮員一人操作裝藥時可指定一至三人同時進行。
12、聯好線后,放炮員應復查一次連接網路,檢查是否連錯,是否有遺漏。發(fā)現問題重新連接。確認無誤后,方可撤出人員放炮。
13、井筒放炮在地面進行,井下所有人員全部出井離開井口,打開井蓋門,發(fā)出放炮警號,方可通知放炮。
14、放炮前必須指定責任心強的人員在各通道站崗警戒。未發(fā)出解除警戒前,必須堅守崗位。一般以鳴哨示警,一聲預備,二聲放炮,三聲解除,必須在發(fā)出放炮警號后方可放炮。
15、放炮箱開關的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準移交他人,放炮后將兩道開關打開加鎖,放炮電纜扭結。
16、放炮后,待炮煙吹散,放炮員、瓦斯檢查員和班、隊長必須巡視放炮地點,檢查瞎炮、殘炮,如有危險情況立即處理。
17、瞎炮處理,必須在班、隊長、放炮員的指導下進行。并且要當班處理完畢,當班未處理完工,放炮員必須同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待清楚,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⑴ 由連接不良引起的瞎炮,可重新連線放炮。
⑵ 在距離瞎炮至少0.3米處的地方,另打一平行眼,重新裝藥放炮。
⑶ 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雷管,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炮眼。
⑷ 處理的瞎炮爆炸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爆落的矸石,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⑸ 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第2篇 放炮員崗位操作指導規(guī)程
一、放炮員必須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并熟悉炸藥、雷管,導火線性能,爆破作業(yè)過程中必須按照“爆破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行作業(yè)。
二、進入作業(yè)現場時,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繩。安全帶應當拴在牢固地點,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
三、爆破前必須在危險區(qū)的邊界和通道設立崗哨和標志,鳴笛通知危險區(qū)的人員及時撤出安全地點,然后發(fā)出鳴示信號,方可進行爆破。
四、保管好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和挪作他用。
五、爆破后認真檢查工作面,發(fā)現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應及時處理或上報。
六、爆破結束15分鐘后,才能進行工作面檢查,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fā)出解除警戒信號。
七、禁止放巴炮。
第3篇 放炮員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第1條 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有兩年以上采掘工齡的專職放炮員擔任,并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方準持證上崗。
第2條 放炮員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有關條文的規(guī)定。
第3條 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其他抗靜電衣服,不準穿帶靜電的化纖衣服。
第4條 放炮員下井前要領取符合規(guī)定的瓦斯檢定器、放炮器和放炮母線等。不符合規(guī)定的放炮器材不準下井使用;放炮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局、礦制定的爆破器材領銷退等管理制度。
第5條 使用爆破材料的規(guī)定:
1.禁止使用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炸藥,并禁止將其折斷、切割、揉搓、扎眼或撕下藥包紙。
2.不得使用含水超過0.5%的銨梯炸藥。
3.井下嚴禁使用黑火藥。
第6條 在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掘進時,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瞬發(fā)及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在巖巷掘進或延深井筒時,無瓦斯工作面中可以使用非煤礦許用炸藥和非煤礦許用電雷管。但這些井巷必須距離有瓦斯的煤、巖層10米以外。在接近地質破碎帶時,經礦總工程師同意應適當加長這個距離。如果工作面中發(fā)現瓦斯時,則嚴禁使用非煤礦許用炸藥和非煤礦許用電雷管。
延期電雷管第一段用瞬發(fā)電雷管不得互相代替使用。
不同廠家生產和不同型號的電雷管不得混雜使用。
第7條 在發(fā)出使用電雷管前,必須逐個做全電阻和導通檢查,嚴禁發(fā)放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第8條 用放炮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嚴格遵守作業(y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
第9條 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破材料運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內裝藥時,除負責裝藥、放炮人員和水泵司機外,其他人員都必須撤到地面或生產水平。
第10條 嚴禁采用糊炮或明火放炮;嚴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11條 在高瓦斯或煤(巖)與瓦斯突出以及有沖擊地壓的掘進工作面放炮,必須嚴格執(zhí)行所制定特殊安全措施。
二、放炮前準備工作。
第12條 爆破材料的運送與存放:
1.電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運送,炸藥可由放炮員或在放炮員監(jiān)護下,由經過培訓的放炮員助手運送。
2.領取的電雷管和炸藥應分裝在沒的堅實的非金屬容器內。如果電雷管和炸藥裝同一容器內,必須設置堅固牢靠的隔板,將電雷管和炸藥分裝在不同的間隔內、嚴禁將爆破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破材料后須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攜帶爆破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缺罐上下。
4.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不得在交接班和人員上、下井的時間沿井筒上下。
5.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乘坐人車時,應在末端車廂內,其他人員不得同車乘坐,并且應與其他人車以空車隔開,空車總長度不得小于3米。攜帶人員要時刻將爆破材料容器抓牢。
6.嚴禁用刮板輸送機或膠帶輸送機運送爆破材料。
7.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后,炸藥、雷管仍應分別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絕緣材料制成的專用的炮藥箱內。
炮藥箱要放到警戒線以外支護完好、干燥的安全地點,并離開電氣設備和電纜、電線。
8.放炮前需準備好夠全斷面一次放炮用的引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并整齊放置在符合規(guī)定的地點。
第13條 檢查放炮器與放炮母線。放炮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放炮母線長度符合規(guī)定,并無斷頭和短路,絕緣包皮有破損處時應進行處理。
第14條 準備好炮棍、巖(煤)粉掏勺等放炮器具。
第15條 引藥的裝配:
1.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管體抽出。抽出后的單個電雷管的腳線末端要扭結。
2.裝配引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炮藥箱附近地點進行。禁止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
(2) 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以及折斷電雷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3) 電雷管只許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先將藥卷頂部揉軟,再用木或竹制的炮針在藥卷頂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徑的孔眼,然后將電雷管插入孔眼,并將腳線在藥卷上套一個扣。剩余腳線應全部纏繞在藥卷上,同時將腳線末端扭結。
每個藥卷內只準插放一個電雷管。
(4) 裝配好的引藥要整齊擺放在炮藥箱附近符合規(guī)定的安全地點,并且點清數量、掩蓋好,不得丟失,不準隨地亂放。
三、裝藥、放炮操作
第16條 裝藥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1.放炮員或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迎頭附近20米范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嚴格執(zhí)行裝藥前及放炮前后的“一炮三檢”制度。
2.放炮員或班組長負責對工作面附近灑水滅塵。
3.由班組長負責、放炮員監(jiān)督,對迎頭附近支架進行加固,保證支架完好、齊全。
4.用壓風或掏勺將炮眼內的煤(巖)粉清除干凈。
5.放炮員、班組長及瓦斯檢查員對掘進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發(fā)現問題及及時處理。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裝藥。
(1)掘進迎頭空頂距離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
(2)裝藥地點20米以內,有未清除和撤出的煤、矸、礦車及機電設備,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時;
(3)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集飛揚時;
(4)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沼氣濃度達到1%時;
(5)炮眼內發(fā)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7)炮眼內煤(巖)粉末清除干凈時;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時;
(9)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10) 發(fā)現瞎炮未處理時。
第17條 裝藥:
1.放炮員必須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爆破說明書規(guī)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guī)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2.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相接。藥包裝完后要將兩腳線末端扭結。
3.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與反向起爆。正向起爆的引藥最后裝,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裝引藥,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引藥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引藥夾在兩藥卷中間。
5.在有煤塵與瓦斯爆炸危險的掘進工作面禁止采用反向起爆方式。
6.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或防潮劑損壞。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燈炸藥,并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7.嚴禁采用普通導爆索或非電導爆雷管放炮。
8.在同一次裝藥放炮工作面,嚴禁裝入兩種不同性質的炸藥。
第18條 封泥應用水炮泥以及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材料制成,如粘土或砂子、粘土混合物等。禁止使用塊狀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嚴的炮眼嚴禁放炮。
第19條 封泥的裝填結構與操作應按如下規(guī)定:
1.裝填炮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輕輕搗實。
2.封泥的裝填結構是:先緊靠藥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裝填水炮泥一至數個,在不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裝填水炮泥不要用力過大,以防壓破。裝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時,先將炮泥貼緊在眼壁上,然后輕輕搗實。
第20條 炮眼封泥量的規(guī)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不準裝藥放炮。
2.炮眼深度為0.6米~1.0米時,封泥長度應不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超過1.0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
4.在有突出的掘進工作中,所有不裝藥的炮眼都應用封泥充滿填實。
第21條 放炮母線的敷設:
1.放炮母線必須使用導電性能好的絕緣雙線,禁止用鋼軌、金屬管、電纜等導體當作回路或母線使用。
2.放炮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懸掛在巷道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放炮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等線的下方,并應保持0.3米以上的間距。
3.放炮母線必須由里向外敷設。其兩端頭在與腳線、放炮器連接前必須扭結短路。
4.放炮母線的敷設長度要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5.多頭巷道掘進時,放炮母線必須隨用的隨懸掛,以免發(fā)生誤接。
第22條 聯線方式與接線要求:
1.各炮眼雷管腳線的聯接方式就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爆破說明書的規(guī)定采用串聯、并聯或串并聯方式;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必須由放炮員操作;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與腳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與任何物體接觸。
第23條 在連線放炮前,必須在距迎頭20米范圍內進行第二次瓦斯檢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規(guī)定時,方準連線放炮。否則必須采取處理措施。
第24條 放炮前要做好警戒工作:
1.班組長必須布置專人在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各警戒崗點擔任警戒。
2.各警戒崗點除站崗人員外,還要設置警戒牌、攔桿或拉繩等標志。
3.放炮前工作面人員都要撤至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最小安全距離外的安全地點。
第25條 放炮:
1.母線與腳線連接后,放炮員必須最后退出迎頭,并沿途檢查放炮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2.放炮員進入拉炮地點后,隨即發(fā)出第一次放炮信號。
3.放炮員接到班組長的放炮命令后,將母線與放炮器相接,并將放炮器手把插入放炮器,轉至充電位置。
4.第二次發(fā)出放炮信號,再過10~15秒,放炮器指示燈亮穩(wěn)定后,將放炮器手把轉回放電位置,電雷管起爆。
5.電雷管爆后,將母線從放炮器接線柱上摘下,并扭結短路。拔下的放炮器手把應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
第26條 放炮后驗炮:
1.迎頭排除炮煙后,班組長、放炮員、瓦斯檢查員即進入迎頭,由外向里順序檢查巷道支護情況,發(fā)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2.檢查瓦斯?jié)舛龋弦?guī)定時方可開動電氣設備。
3.檢查工作面爆破情況,并找除懸矸危巖。
4.通電后若沒有起爆,放炮員須取下放炮手把,將母線摘下并扭結短路。瞬發(fā)電雷管至少等5分鐘、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分鐘后,方可沿線檢查,如為短路、斷線、連接不良等原因,應立即處理;如確認非線路原因,又不能確定瞎炮位置時,可采用每兩個雷管進行并聯,然后將各并聯雷管串在一起的并串聯方法,重新聯線起爆。
5.檢查處理瞎炮或重新聯炮前,必須在觀察頂、幫、處理懸矸危巖后方可操作。
第27條 處理瞎炮:
1.處理瞎炮時,必須在距瞎炮眼0.3米處打出的平行炮眼中重新裝藥放炮,眼深要超過瞎炮孔深度;打眼時應在瞎炮眼外端口插入炮棍做為導向標志;
2.嚴禁用鎬刨或從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xù)加深;用打眼的方法向外掏藥,或用壓風吹瞎炮眼。
3.在瞎炮處理完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4.處理瞎炮之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找出未爆的電雷管。
四、放炮收尾工作
第28條 放炮結束后,放炮員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崗哨后,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第29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完,遇有特殊情況時,放炮員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放炮員交接清楚。
第30條 放完炮后,應將放炮母線、放炮器、瓦斯檢定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1條 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好消耗單,在核清領取數量與使用及剩余的數量相符后,經班組長簽字,當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庫。嚴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2條 升井后,要將放炮器、瓦斯檢定器等交回規(guī)定的存放處。
第4篇 綜采隊放炮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
向班長接受任務后,確定當班使用炸藥、雷管量,填寫領取單。
電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攜帶運送。
放炮員和放炮員助手攜帶的炸藥量不準超過礦規(guī)定的數量。
爆破材料臨時存放時,必須放在放炮警戒線以外的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無電器設備、不潮濕的安全地點。
裝配引藥不得由他人代替。
裝藥時,用炮棍將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不得強力沖擊,但要使藥卷間密實接觸。
放炮時所有人員應在警戒線以外。
放炮程序:
母線和電雷管角線聯結后,放炮員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聲喊叫“快放炮了”。
放炮員沿路檢查線路,第二次吹口哨并大聲喊叫“快放炮了”。
到達放炮的警戒線地點后,將母線連在放炮器的接線端并擰緊,這時第三次吹口哨并大聲喊叫“快放炮了”,等待5秒后用鑰匙將開關轉到充電位置,待氖燈閃亮穩(wěn)定,將開關鑰匙轉到原來放電位置起爆。
炮響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鑰匙,然后將母線從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結短路。
通電后若沒有爆炸,用順瞬發(fā)電雷管至少5分鐘,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至少15分鐘后,放炮員方可沿路線檢查不爆的原因。
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煙并經班組長同意后,放炮員須吹長哨并大聲喊叫“放完炮了”,方可由班長撤警戒和讓其他人員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寫消耗單并須經班組長簽字。當班要辦好爆材料退還手續(xù),不準私藏電雷管及炸藥。
第5篇 放炮員操作規(guī)程
1、放炮員必須工作負責,責任強,有實踐經驗,經過專門培訓。持有放炮合格證的人員擔任。并認真掌握《煤礦安全規(guī)程》有關條例。
2、領取火藥時要當面點清數量,檢查是否有硬化、受潮的現象。同時領取的雷管要合格(導通試驗)0,并且將炸藥和雷管分別裝炮箱加鎖,嚴禁將火藥裝入衣袋或用其他方法攜帶和亂扔亂放。
3、裝配引藥時,除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81條外,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⑴ 一個引藥不準裝入兩個雷管。
⑵ 一遍炮引藥不準用兩個不同廠家生產的雷管。
⑶ 不同型號的同段雷管不能混用、替代。
4、炮眼裝藥量、起爆順序、聯線方法應嚴格按爆破圖表進行裝藥。
5、裝藥鋰,先檢查放炮母線(作導通檢查)及瓦斯和通風情況,清理炮眼內的水和粉塵,再用炮棍在炮眼里來回捅幾下,然后用炮棍將藥卷輕輕地連續(xù)推入。各個藥卷之間必須密集緊接,防止有巖粉或碎石。
6、裝藥時除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86條外,有下列情況者嚴禁裝藥:
⑴ 工作面瓦斯?jié)舛瘸^《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
⑵ 工作面停風或風筒落后工作面五米以上時。
⑶ 炮眼深度不夠,小于六百五十毫米時。
⑷ 炮眼有巖粉,水未吹干凈時。
7、嚴禁邊打眼邊裝藥,嚴禁一次裝藥分兩次放炮,打眼未完成時,火藥不得運至工作面。
8、所有炮眼必須封泥,炮泥要用粘土砂子混合制成,禁止用塊狀的材料作炮泥。
9、采用光面爆破時周邊眼裝藥和聯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 炮眼深度在1.8米以下時,就采用反向連續(xù)裝藥。
⑵ 周邊眼必須串聯,逐個串聯后,再與其它眼連接。
⑶ 周邊眼必須用同段雷管,同時起爆。
⑷ 周邊眼采用孔口封泥的空氣柱型式。
10、放炮母線和雷管腳線之間的連接,宜使用銅芯線,須刮凈,然后互相掃凈,再用絕緣膠布包好,有水的地方,雷管腳線要懸空。
11、放炮的聯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放炮員一人操作裝藥時可指定一至三人同時進行。
12、聯好線后,放炮員應復查一次連接網路,檢查是否連錯,是否有遺漏。發(fā)現問題重新連接。確認無誤后,方可撤出人員放炮。
13、井筒放炮在地面進行,井下所有人員全部出井離開井口,打開井蓋門,發(fā)出放炮警號,方可通知放炮。
14、放炮前必須指定責任心強的人員在各通道站崗警戒。未發(fā)出解除警戒前,必須堅守崗位。一般以鳴哨示警,一聲預備,二聲放炮,三聲解除,必須在發(fā)出放炮警號后方可放炮。
15、放炮箱開關的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準移交他人,放炮后將兩道開關打開加鎖,放炮電纜扭結。
16、放炮后,待炮煙吹散,放炮員、瓦斯檢查員和班、隊長必須巡視放炮地點,檢查瞎炮、殘炮,如有危險情況立即處理。
17、瞎炮處理,必須在班、隊長、放炮員的指導下進行。并且要當班處理完畢,當班未處理完工,放炮員必須同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待清楚,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⑴ 由連接不良引起的瞎炮,可重新連線放炮。
⑵ 在距離瞎炮至少0.3米處的地方,另打一平行眼,重新裝藥放炮。
⑶ 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雷管,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炮眼。
⑷ 處理的瞎炮爆炸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爆落的矸石,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⑸ 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第6篇 放炮員: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規(guī)定
第1條 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有兩年以上采掘工齡的專職放炮員擔任,并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方準持證上崗。
第2條 放炮員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有關條文的規(guī)定。
第3條 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其他抗靜電衣服,不準穿帶靜電的化纖衣服。
第4條 放炮員下井前要領取符合規(guī)定的瓦斯檢定器、放炮器和放炮母線等。不符合規(guī)定的放炮器材不準下井使用;放炮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局、礦制定的爆破器材領銷退等管理制度。
第5條 使用爆破材料的規(guī)定:
1.禁止使用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炸藥,并禁止將其折斷、切割、揉搓、扎眼或撕下藥包紙。
2.不得使用含水超過0.5%的銨梯炸藥。
3.井下嚴禁使用黑火藥。
第6條 在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掘進時,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瞬發(fā)及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在巖巷掘進或延深井筒時,無瓦斯工作面中可以使用非煤礦許用炸藥和非煤礦許用電雷管。但這些井巷必須距離有瓦斯的煤、巖層10米以外。在接近地質破碎帶時,經礦總工程師同意應適當加長這個距離。如果工作面中發(fā)現瓦斯時,則嚴禁使用非煤礦許用炸藥和非煤礦許用電雷管。
延期電雷管第一段用瞬發(fā)電雷管不得互相代替使用。
不同廠家生產和不同型號的電雷管不得混雜使用。
第7條 在發(fā)出使用電雷管前,必須逐個做全電阻和導通檢查,嚴禁發(fā)放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第8條 用放炮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嚴格遵守作業(y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
第9條 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破材料運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內裝藥時,除負責裝藥、放炮人員和水泵司機外,其他人員都必須撤到地面或生產水平。
第10條 嚴禁采用糊炮或明火放炮;嚴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11條 在高瓦斯或煤(巖)與瓦斯突出以及有沖擊地壓的掘進工作面放炮,必須嚴格執(zhí)行所制定特殊安全措施。
二、放炮前準備工作。
第12條 爆破材料的運送與存放:
1.電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運送,炸藥可由放炮員或在放炮員監(jiān)護下,由經過培訓的放炮員助手運送。
2.領取的電雷管和炸藥應分裝在沒的堅實的非金屬容器內。如果電雷管和炸藥裝同一容器內,必須設置堅固牢靠的隔板,將電雷管和炸藥分裝在不同的間隔內、嚴禁將爆破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破材料后須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攜帶爆破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缺罐上下。
4.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不得在交接班和人員上、下井的時間沿井筒上下。
5.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乘坐人車時,應在末端車廂內,其他人員不得同車乘坐,并且應與其他人車以空車隔開,空車總長度不得小于3米。攜帶人員要時刻將爆破材料容器抓牢。
6.嚴禁用刮板輸送機或膠帶輸送機運送爆破材料。
7.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后,炸藥、雷管仍應分別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絕緣材料制成的專用的炮藥箱內。
炮藥箱要放到警戒線以外支護完好、干燥的安全地點,并離開電氣設備和電纜、電線。
8.放炮前需準備好夠全斷面一次放炮用的引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并整齊放置在符合規(guī)定的地點。
第13條 檢查放炮器與放炮母線。放炮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放炮母線長度符合規(guī)定,并無斷頭和短路,絕緣包皮有破損處時應進行處理。
第14條 準備好炮棍、巖(煤)粉掏勺等放炮器具。
第15條 引藥的裝配:
1.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管體抽出。抽出后的單個電雷管的腳線末端要扭結。
2.裝配引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炮藥箱附近地點進行。禁止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
(2) 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以及折斷電雷管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3) 電雷管只許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先將藥卷頂部揉軟,再用木或竹制的炮針在藥卷頂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徑的孔眼,然后將電雷管插入孔眼,并將腳線在藥卷上套一個扣。剩余腳線應全部纏繞在藥卷上,同時將腳線末端扭結。
每個藥卷內只準插放一個電雷管。
(4) 裝配好的引藥要整齊擺放在炮藥箱附近符合規(guī)定的安全地點,并且點清數量、掩蓋好,不得丟失,不準隨地亂放。
三、裝藥、放炮操作
第16條 裝藥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1.放炮員或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迎頭附近20米范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嚴格執(zhí)行裝藥前及放炮前后的“一炮三檢”制度。
2.放炮員或班組長負責對工作面附近灑水滅塵。
3.由班組長負責、放炮員監(jiān)督,對迎頭附近支架進行加固,保證支架完好、齊全。
4.用壓風或掏勺將炮眼內的煤(巖)粉清除干凈。
5.放炮員、班組長及瓦斯檢查員對掘進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發(fā)現問題及及時處理。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裝藥。
(1)掘進迎頭空頂距離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
(2)裝藥地點20米以內,有未清除和撤出的煤、矸、礦車及機電設備,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時;
(3)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集飛揚時;
(4)裝藥地點20米范圍內風流中沼氣濃度達到1%時;
(5)炮眼內發(fā)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7)炮眼內煤(巖)粉末清除干凈時;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時;
(9)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10) 發(fā)現瞎炮未處理時。
第17條 裝藥:
1.放炮員必須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爆破說明書規(guī)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guī)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2.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相接。藥包裝完后要將兩腳線末端扭結。
3.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與反向起爆。正向起爆的引藥最后裝,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裝引藥,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引藥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引藥夾在兩藥卷中間。
5.在有煤塵與瓦斯爆炸危險的掘進工作面禁止采用反向起爆方式。
6.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或防潮劑損壞。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燈炸藥,并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7.嚴禁采用普通導爆索或非電導爆雷管放炮。
8.在同一次裝藥放炮工作面,嚴禁裝入兩種不同性質的炸藥。
第18條 封泥應用水炮泥以及不燃性的、可塑性的材料制成,如粘土或砂子、粘土混合物等。禁止使用塊狀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嚴的炮眼嚴禁放炮。
第19條 封泥的裝填結構與操作應按如下規(guī)定:
1.裝填炮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輕輕搗實。
2.封泥的裝填結構是:先緊靠藥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裝填水炮泥一至數個,在不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裝填水炮泥不要用力過大,以防壓破。裝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時,先將炮泥貼緊在眼壁上,然后輕輕搗實。
第20條 炮眼封泥量的規(guī)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不準裝藥放炮。
2.炮眼深度為0.6米~1.0米時,封泥長度應不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超過1.0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
4.在有突出的掘進工作中,所有不裝藥的炮眼都應用封泥充滿填實。
第21條 放炮母線的敷設:
1.放炮母線必須使用導電性能好的絕緣雙線,禁止用鋼軌、金屬管、電纜等導體當作回路或母線使用。
2.放炮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懸掛在巷道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放炮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等線的下方,并應保持0.3米以上的間距。
3.放炮母線必須由里向外敷設。其兩端頭在與腳線、放炮器連接前必須扭結短路。
4.放炮母線的敷設長度要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5.多頭巷道掘進時,放炮母線必須隨用的隨懸掛,以免發(fā)生誤接。
第22條 聯線方式與接線要求:
1.各炮眼雷管腳線的聯接方式就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爆破說明書的規(guī)定采用串聯、并聯或串并聯方式;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必須由放炮員操作;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與腳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與任何物體接觸。
第23條 在連線放炮前,必須在距迎頭20米范圍內進行第二次瓦斯檢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規(guī)定時,方準連線放炮。否則必須采取處理措施。
第24條 放炮前要做好警戒工作:
1.班組長必須布置專人在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各警戒崗點擔任警戒。
2.各警戒崗點除站崗人員外,還要設置警戒牌、攔桿或拉繩等標志。
3.放炮前工作面人員都要撤至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最小安全距離外的安全地點。
第25條 放炮:
1.母線與腳線連接后,放炮員必須最后退出迎頭,并沿途檢查放炮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2.放炮員進入拉炮地點后,隨即發(fā)出第一次放炮信號。
3.放炮員接到班組長的放炮命令后,將母線與放炮器相接,并將放炮器手把插入放炮器,轉至充電位置。
4.第二次發(fā)出放炮信號,再過10~15秒,放炮器指示燈亮穩(wěn)定后,將放炮器手把轉回放電位置,電雷管起爆。
5.電雷管爆后,將母線從放炮器接線柱上摘下,并扭結短路。拔下的放炮器手把應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
第26條 放炮后驗炮:
1.迎頭排除炮煙后,班組長、放炮員、瓦斯檢查員即進入迎頭,由外向里順序檢查巷道支護情況,發(fā)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2.檢查瓦斯?jié)舛?符合規(guī)定時方可開動電氣設備。
3.檢查工作面爆破情況,并找除懸矸危巖。
4.通電后若沒有起爆,放炮員須取下放炮手把,將母線摘下并扭結短路。瞬發(fā)電雷管至少等5分鐘、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分鐘后,方可沿線檢查,如為短路、斷線、連接不良等原因,應立即處理;如確認非線路原因,又不能確定瞎炮位置時,可采用每兩個雷管進行并聯,然后將各并聯雷管串在一起的并串聯方法,重新聯線起爆。
5.檢查處理瞎炮或重新聯炮前,必須在觀察頂、幫、處理懸矸危巖后方可操作。
第27條 處理瞎炮:
1.處理瞎炮時,必須在距瞎炮眼0.3米處打出的平行炮眼中重新裝藥放炮,眼深要超過瞎炮孔深度;打眼時應在瞎炮眼外端口插入炮棍做為導向標志;
2.嚴禁用鎬刨或從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xù)加深;用打眼的方法向外掏藥,或用壓風吹瞎炮眼。
3.在瞎炮處理完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4.處理瞎炮之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找出未爆的電雷管。
四、放炮收尾工作
第28條 放炮結束后,放炮員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崗哨后,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第29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完,遇有特殊情況時,放炮員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放炮員交接清楚。
第30條 放完炮后,應將放炮母線、放炮器、瓦斯檢定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1條 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好消耗單,在核清領取數量與使用及剩余的數量相符后,經班組長簽字,當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庫。嚴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2條 升井后,要將放炮器、瓦斯檢定器等交回規(guī)定的存放處。
第7篇 放炮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
1、向班組長接受任務后,確定當班使用炸藥,雷管數量,填寫領取單。嚴禁攜帶不合格的瓦斯檢定器下井使用。
2、領取并檢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鑰匙扭到充電位置,氖燈要發(fā)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檢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電池有電。
3、領取放炮母線
(1)必須使用橡膠銅芯或聚氯乙烯鋼芯雙線電纜;
(2)放炮母線接頭除銹、扭結并用絕緣帶包好。
4、領取掏勺、木扦或竹扦、木或竹質炮棍,炮棍的直徑應略大于藥卷直徑。
5、領取炸藥
(1)持有區(qū)(隊)長、技術人員簽字蓋章的或經主管部門批準的火藥領取單到爆破材料發(fā)放站領取當班用的炸藥;
(2)只準領取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煤礦安全炸藥,嚴禁領取和使用非煤礦安全炸藥、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含水超過0.5%的銨銻炸藥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
6、領取電雷管
(1)只準領取瞬發(fā)電雷管或毫秒延期電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2)當面點清電雷管數量;
(3)嚴禁領用延期性電雷管、非電導爆管。
7、運送爆破材料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攜帶運送;
(2)放炮員和放炮員助手攜帶的炸藥數量不準超過局,礦規(guī)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須裝在堅實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應分裝在不同的容器內或分裝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間隔內并加鎖。嚴禁將火藥裝在衣袋內;
(4)攜帶爆破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籠上下;
(5)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乘坐車輛時,不得與其他人同乘一列車,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車輛,每車不超過2人;
(6)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不得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沿井筒上下;
(7)領到爆破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8)嚴禁用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運送爆破材料。
8、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臨時存放時,必須放置在放炮警戒之外的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無電器設施、不潮濕的安全地點;
(2)火藥箱內只準存放炸藥和電雷管,嚴禁將瓦斯檢定器、放炮器存放箱內。炸藥和雷管必須用隔板隔開,不許混放;
(3)不準任何人在存放炮藥箱的地點休息,更不準坐在炮藥箱上;
(4)防爆型放炮器要懸掛在于燥地點
9、裝配引藥
(1)只準由放炮員裝配引藥,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巷道內裝配引藥;
(3)嚴禁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
(4)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一個引藥只準裝一個雷管;
(5)裝配引藥,應先將炸藥卷頂部揉軟,用木扦或竹扦在藥卷的頂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電雷管直徑的孔,然后將電雷管插入孔眼,將腳線在藥卷上拴一個扣;剩余的腳線全部纏在藥卷上,同時將腳線末端扭結,嚴禁將電雷管從藥卷側面硬插入藥卷中或捆在藥卷上;
(6)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及損壞其絕緣層;
(7)裝配引線的數量應根據眼數而定,并且用多少裝配多少。裝好的引藥要立刻整齊擺放在容器內,點清數量,不得遺失,不準隨地亂放。
10、裝藥前,放炮員要與班組長及瓦斯檢查員對工作面及炮眼進行全面檢查,對所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進行裝藥。
(1)裝藥地點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1%時;
(2)工作面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wěn)定;
(3)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集飛揚;
(4)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的危險;
(5)有傘檐,炮道不符合規(guī)定,煤壁局部突出0.3米以上;
(6)炮眼內有異狀,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現裂縫,溫度驟高驟低等;
(7)有眼深小于0.6米的炮眼或不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炮眼內煤粉未清除干凈;
(9)基本支護與特種支護不齊全,支護有損壞未處理。
(10)發(fā)現瞎炮未處理。
11、裝藥
(1)用掏勺將炮眼內的煤粉清理于凈
(2)用炮棍將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不得強力沖擊,但要使藥卷間密實接觸;
(3)正向爆破的引藥最后裝,裝引藥時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藥,—手松直腳線,但不要過緊,不得損傷腳線;
(4)填炮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輕搗壓實。眼孔填夠炮泥,耍將腳線扭結,并盤放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邊;
(5)炮眼封泥應采用水炮泥。裝填水炮泥時應選緊靠藥卷填上0.03-0.04米的炮泥,然后裝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注意不要用力過猛和壓的太緊,以防搗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應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塊狀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12、炮眼深度或封泥量的規(guī)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時,不準裝藥放炮;
(2)炮眼深度為0.6米至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長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米。
13、要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一次裝藥分段放炮或分段裝藥分段放炮的方式進行裝藥作業(yè)。
14、設警戒
(1)聯線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放炮員須為警戒人員之一;
(2)警戒線必須設在頂板、支架完好的地點,并要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
(3)放炮時,所有人員都應在警戒線之外;
(4)工作面若與其他采掘面貫通,在相距15米時,必須在要貫通處設警戒,直至貫通。貫通處兩頭都要在放炮前檢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局、礦的規(guī)定。
15、檢查及處理
在聯線和放炮前,放炮員要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以放炮的地點進行第二次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進行聯線放炮。
(1)放炮地點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1%時;
(2)存在第20條的各項問題未處理或處理后又出現時;
(3)沒按第24條的規(guī)定設好警戒;
(4)放炮母線不足50米;
(5)應該掩蓋維護好的設施未進行掩蓋和維護;
(6)沒按規(guī)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長度不足;
(7)分段放炮時,崩倒的棚子未扶起。
16、聯線
(1)要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放炮順序和聯線方法聯線放炮;
(2)嚴格執(zhí)行誰聯線誰放炮,即放炮母線聯電雷管腳線及檢查線路和通電都必須由放炮員本人操作;
(3)工作面布置的單排眼、雙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聯系都采用大串聯法,最后剩下的兩條腳線在未和母線聯結前要扭結成短路;母線未和腳線聯結前,兩端必須扭結成短路。
(4)母線與腳線聯結后,再沿路檢查母線。放炮員應最后退出放炮地點。
17、放炮
(1)母線與電雷管腳線聯結后,放炮員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聲叫喊“要放炮啦”;
(2)放炮員沿路檢查路線,第二次吹口哨并大聲叫喊:“快放炮啦”;
(3)到達放炮的警戒地點后,將母線聯接在放炮器的接線端并擰緊,這時第三次吹口哨并大聲叫喊“放炮啦”,等待30秒后,用鑰匙將開關轉到充電位置,待氖燈閃亮穩(wěn)定,將開關鑰匙轉到原來放電位置起爆;
(4)炮響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鑰匙,然后將母線從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結短路。
18、炮后檢查
(1)放炮員會同組長、瓦斯檢查員進行放炮后的檢查工作,檢查及處理內容同第20、25條;
(2)通電后若沒有爆炸,用瞬發(fā)電雷管時至少5分鐘、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至少15分鐘后,放炮員方可沿線路檢查不爆的原因;
(3)在確屬由聯線不良造成不爆時,可以重新聯線放炮;
(4)若確屬瞎炮,應按第29條辦法處理。
19、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在距瞎炮至少0.3米處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2)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引余炸藥)繼續(xù)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3)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4)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20、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炮完畢。若遇特殊情況無法當班放完時,必須在現場向下班放炮員交清情況。
21、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煙并經班組長同意后,放炮員須吹長哨并大聲叫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和讓其他人員進入工作面作業(yè)。
22、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規(guī)定地點或親自攜帶收藏。
23、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寫消耗單并須經班組長簽字。當班要辦好爆破材料退還手續(xù),不準私藏電雷管及炸藥。
24、向下班放炮員交班,介紹當班工作情況。
25、升井后要將瓦斯檢定器或瓦斯檢定燈交回礦燈房。
第8篇 放炮員-崗位操作指導規(guī)程
一、放炮員必須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并熟悉炸藥、雷管,導火線性能,爆破作業(yè)過程中必須按照“爆破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行作業(yè)。
二、進入作業(yè)現場時,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繩。安全帶應當拴在牢固地點,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
三、爆破前必須在危險區(qū)的邊界和通道設立崗哨和標志,鳴笛通知危險區(qū)的人員及時撤出安全地點,然后發(fā)出鳴示信號,方可進行爆破。
四、保管好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和挪作他用。
五、爆破后認真檢查工作面,發(fā)現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應及時處理或上報。
六、爆破結束15分鐘后,才能進行工作面檢查,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fā)出解除警戒信號。
七、禁止放巴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