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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管理規(guī)定(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4-01-21 13:12:15 查看人數:18

事故、事件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事故、事件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本規(guī)定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電力監(jiān)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jiān)會)《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guī)定》和**集團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等規(guī)定、制度的要求制定。

第二條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必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工作中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 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總結經驗教訓,研究電力生產事故規(guī)律,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事故 的發(fā)生。

第三條公司管理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設備二類障礙及設備異常等與生產事故調查有關的不安全事件認定標準或實施細則。

第四條公司管理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有關事故/事件管理規(guī)定及獎懲實施細則。 第五條本規(guī)定相關用語及含義

(一)電力企業(yè),是指電力公司和以發(fā)電、電力檢修、電力試驗、電力建設等為主要業(yè)務的基層企業(yè)(單位);

(二)員工,是指企業(yè)(單位)中各種用工形式的人員,包括固定工、合同工,臨時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員,以及代訓工和實習生;

(三)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是指發(fā)電、電力檢修、電力試驗、電力建設等生產性工作,如電力設備、設施的運行、檢修維護、施工安裝、試驗、生產性管理工作以及電力設備的更新改造等工作;

(四)電力生產區(qū)域,是指與電力生產有關的運行、檢修維護、試驗、修配場所,基建施工安裝現場以及生產倉庫、汽車庫等;

(五)“以上”、“以下”,規(guī)定中凡是涉及到數量“以上”字樣的包含本數,如“10 人以上”,包 含 10 人,其它類同;凡是涉及到數量“以下”字樣的,則不包含本數,如“110kv 以下”,不包含 110kv;

(六)外包工程發(fā)生事故本企業(yè)負有責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

1.資質審查不嚴,項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jiān)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或者沒有完整的記錄;

3.對危險性生產區(qū)域內作業(yè)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包括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志等);

4.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七)多人輕傷,是指對受傷者造成的、折合損失工作日之和達到 105 日以上的失能傷害。損失工作日的計算參見《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

(八)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后支出的費用、善后費用及財產損失價值。其中財產損失的價值包括更換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和運輸所發(fā)生的費用。如果設備損壞不能再修復,則按同類型設備重置金額計算損失費用。保險公司賠償費和設備殘值不能沖減直接經濟損失費用。

1.人身傷亡后支出的費用、善后費用按當地工傷保險規(guī)定執(zhí)行;

2.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按下列情況計算:

(1) 報廢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凈值減去殘值計算;

(2) 損壞后能修復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損壞的修復費用計算;

3.流動資產的損失價值按下列情況計算:

(1) 原材料、燃料、輔助材料等均按賬面值減去殘值計算;

(2)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實際成本減去殘值計算;

4.火災損失按公安部《火災統(tǒng)計管理規(guī)定》(公通字[1996]82 號)中火災損失額計算方法計算;

5.交通事故中的車輛、船舶損失按當地保險公司理賠額計算。

(九)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場搶救、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停業(yè)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十)惡性電氣誤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帶負荷誤拉隔離開關;

2.帶負荷誤合隔離開關;

3.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

4.帶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

5.帶地線(接地刀閘)合隔離開關;

(十一)發(fā)電主設備以及主要水工設施和建筑物,包括鍋爐、汽輪機、燃氣輪機、水輪機、風力發(fā)電機組、抽水蓄能水泵/水輪機、發(fā)電機(包括勵磁系統(tǒng))、抽水蓄能發(fā)電/電動機、主變、輸水閘門、隧洞、管道、調壓井等;

(十二)被迫停止運行,是指設備未經電力調度機構批準而停止運行的狀態(tài),或者不能按規(guī)定立即投入運行的狀態(tài);

(十三)一般電氣誤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誤(漏)拉合斷路器(開關);

2.下達錯誤調度指令、錯誤安排運行方式、錯誤下達繼電保護以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或者錯誤下達其投、停命令;

3.繼電保護以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熱工保護、自動裝置)的誤整定、誤(漏)接線、誤(漏)投或者誤停(包括壓板);

4.人員誤動、誤碰設備。

(十四)熱機誤操作,是指誤(漏)開、關閥門(擋板)、誤(漏)投(停)輔機等操作行為;

(十五)監(jiān)控過失,是指員工未認真監(jiān)視、控制、調整等過失行為;

(十六)電氣設備發(fā)生電弧引燃絕緣(包括絕緣油)、油系統(tǒng)(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統(tǒng)損壞起火等屬于電力設備事故;

(十七)環(huán)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參照《報告環(huán)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國家環(huán)保局 1987年 09 月 10 日頒布)相關標準而確定的;

(十八)食物中毒,是指攝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質當作食品攝入后出現的非傳染性(不屬于傳染病)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十九)塵肺病,是指員工在職業(yè)活動中吸入生產性粉塵在肺內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組織纖維化為主的全身性疾病。

(二十)全廠對外停電,是指發(fā)電廠對外有功負荷降到零。雖電網經發(fā)電廠母線轉送的負荷沒有停止,仍視為全廠對外停電。只有一條線路對外聯網的發(fā)電廠,若該線路故障時斷路器跳閘者除外。

(二十一)不安全事件,是指在本單位所轄區(qū)域內發(fā)生了各類人身傷害和設備異?,F象或本單位人員在其他區(qū)域因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工作而發(fā)生的各類人身傷害和設備異常現象。

第二章事故/事件定義和分級

第六條 事故的含義可用意外事件對行動過程的影響或對人員和財產的影響后果來定義,是人們在 實現其目的的行動過程中,突然發(fā)生的、迫使其有目的行動暫時或永久終止的一種意外事件。事故是 指造成人員死亡、傷害、職業(yè)病、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事件的發(fā)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并未造成任何損失。對于沒有造成職業(yè)病、死亡、傷害、財產損失的事件稱之為“未遂事件”。因此,事件包括事故事件和未遂事件。

第七條 事故分級和標準如下: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造成 1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造成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傷,或者造成1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傷,或者造成 1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八條 電力生產人身事故,是指電力企業(yè)發(fā)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傷亡事故:

(一)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fā)生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傷亡,下同)的;

(二)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fā)生本企業(yè)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

(三)在電力生產區(qū)域內,外單位人員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fā)生本企業(yè)負有責任的人身傷亡的。

第九條 電力生產人身事故的分級和標準如下:

(一)特大人身傷亡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二)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是指造成 3 至 9 人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人身傷亡事故:未構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傷以及多人輕傷事故。

(四)人身輕傷事故,是指只造成一人人身輕傷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條 電力企業(yè)設備事故/事件的分級和標準如下:

(一)特大設備事故,是指電力企業(yè)發(fā)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備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 2000 萬元以上的,

2.其它經集團公司認定的;

(二)重大設備事故,是指電力企業(yè)發(fā)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備事故:

1.裝機容量 400mw 以上的火電廠、200mw 以上的水電站,一次事故造成 2 臺以上機組非計劃停運, 并造成全廠對外停電的;

2.100 mw 以上火電機組、50mw 以上水電機組的發(fā)電主設備損壞,40 天內不能修復或者修復后不能達到原銘牌出力的;雖然在 40 天內恢復運行,但是自事故發(fā)生日起 3 個月內該設備非計劃停運累計時間達 40 天的;

3.電力設備、設施、機械等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 500 萬元以上的,

4.其它經集團公司或者公司認定的。

(三)一般設備事故,是指電力企業(yè)發(fā)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備事故:

1.裝機容量 400mw 以下的火電廠、200mw 以下的水電站,一次事故造成 2 臺以上機組非計劃停運, 并造成全廠對外停電的;

2.發(fā)電廠升壓站 110 kv 以上任一電壓等級母線全停的;因發(fā)電廠原因,330kv 以上斷路器被迫停止運行的

3.100mw 以上火電機組、50mw 以上水電機組被迫停止運行,時間超過 24 小時的;

4.發(fā)電設備異常需停機處理或者機組計劃檢修不能按期完成,雖經調度批準,但機組停用時間超過 168 小時的;

5.6kv 以上發(fā)電設備發(fā)生惡性電氣誤操作的;

6.因為發(fā)生一般電氣誤操作、熱機誤操作、監(jiān)控過失等原因,造成發(fā)電主設備出現異常運行或者被迫停止運行的;

7.水電廠由于主要水工設施、水工建筑物損壞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庫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它損壞的;

8.發(fā)電設備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

(1)爐膛爆炸;

(2)鍋爐運行中的壓力超過工作安全門動作壓力的 3%的;汽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額定轉速的1.12倍以上的;水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緊急關導葉或者下閘轉速的;

(3)壓力容器或者承壓熱力管道爆炸的;

(4)汽輪機大軸彎曲,需要進行直軸處理的;

(5)汽輪機葉片折斷或者通流部分損壞的;

(6)汽輪機發(fā)生水擊的;

(7)發(fā)電機組燒損軸瓦的;

(8)發(fā)電機、主變壓器繞組絕緣損壞的;

(9)220 kv 以上斷路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發(fā)生爆炸的。

9.發(fā)電主設備異常運行已經達到規(guī)程規(guī)定的緊急停止運行條件而未停止運行的;

10.電力設備、設施、機械等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 50 萬元以上的;

11.其他經公司認定的。

(四)設備一類障礙,是指電力企業(yè)發(fā)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設備事故)的電力設備事件:

1.發(fā)電機組被迫停止運行的;

2.發(fā)電廠升壓站 110 kv 以下任一電壓等級母線全停的;因發(fā)電廠原因,升壓站 110 kv 以上斷路器被迫停止運行的;

3.35kv 以上斷路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發(fā)生爆炸的;

4.發(fā)電設備異常,需停機處理,雖經調度批準,但機組停用時間超過 24 小時的;

5.其它經公司認定的。

(五)設備二類障礙,是指電力企業(yè)發(fā)生本規(guī)定附件一所列的各類設備事件。

(六)設備異常、未遂,指未構成設備二類障礙的設備事件。 第十一條 電力生產以及辦公區(qū)域發(fā)生火災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標準:

(一)特大火災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的、重傷 20 人以上的、死亡及重傷 20 人以上的、直接財產損失人民幣 100 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

(二)重大火災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的、重傷 10 人以上的、死亡及重傷 10 人以上的、直接財產損失人民幣 30 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

(三)一般火災事故,是指不具有前列兩項情形,且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 5 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

第十二條 交通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標準:

(一)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的、重傷 11 人以上的、 死亡 2 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的、死亡 1 人同時重傷 8 人以上的、財產損失 6 萬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二)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 至 2 人的、重傷3 至 10人的、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三)一般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 1 至 2 人的、輕傷 3 人以上的、 財產損失 3 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四)輕微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 1 至 2 人的、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 1000 元以下,非機動車事故 200 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第十三條 環(huán)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是指電力企業(yè)發(fā)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人員發(fā)生明顯中毒癥狀、輻射傷害或者可能導致傷殘后果的;

(二)人群發(fā)生中毒癥狀的;

(三)因環(huán)境污染引起廠群沖突等影響社會安定的;

(四)對環(huán)境造成較大危害,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 5 萬元以上的。 第十四條 職業(yè)衛(wèi)生健康事故,是指電力企業(yè)發(fā)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 群體性食物中毒的;

(二) 飲用水受到污染,造成群體中毒的;

(三) 環(huán)境噪聲造成員工聽力完全喪失的;

(四) 發(fā)生ⅰ期以上塵肺病的。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事故 水電工程質量事故的認定標準執(zhí)行《集團公司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火電工程質量事故的認定標準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三章事故/事件即時報告

第十六條電力企業(yè)發(fā)生事故后,應當按照國家、電監(jiān)會以及地方政府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如實匯報,同時按照下列規(guī)定向集團公司、公司提交即時報告:

(一)電力企業(yè)發(fā)生一般以上人身事故、重大以上設備事故、工程質量事故、火災事故、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環(huán)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職業(yè)衛(wèi)生健康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應當 按照集團公司重大事項“三個渠道”(即一是安全第一責任者向分公司、公司領導報告;二是電廠安監(jiān) 部門向分公司、公司安監(jiān)室報告;三是電廠行政部向分公司、公司經理工作部報告)報告制度的要求, 立即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逐級向公司、集團公司報告。同時應于 1 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所在 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地方電監(jiān)辦報告。

(二)電力企業(yè)發(fā)生社會影響較大、涉險人數 30 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很大經濟損失的特別重大未 遂事故,以及媒體向社會披露的特大未遂事故,應當及時將未遂事故的有關情況、處置情況、調查結論和防范措施等逐級向公司、集團公司報告。

(三)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應當將事故調查、搶險、搶修以及處理進展的實際情況,定期逐級向公司、集團公司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跟蹤了解有關情況,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實。

(四)發(fā)生人身輕傷、可能對社會造成影響的事件、設備一類障礙事件,應及時向公司安監(jiān)室報告。

第十七條不安全事件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不安全事件發(fā)生之日起 30 日內,不安全事件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不安全事件、火災不安全事件自發(fā)生之日起 7 日內,不安全事件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八條不安全事件報告必須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不安全事件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

第十九條即時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二)事故發(fā)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設備損壞初步情況;對社會是否造成影響等情況;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第四章事故/事件應急控制

第二十條 事故/事件發(fā)生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事故應急預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tài)擴大,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五章事故/事件調查

第二十一條一般事故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調查,執(zhí)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理》(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493 號)之規(guī)定,同時不安全事件發(fā)生單位的上級分公司或公司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環(huán)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職業(yè)衛(wèi)生健康事故、特別重大未遂事 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調查。發(fā)生事故的單位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工作。必要時,公司、集團公司可指派安監(jiān)人員和有關專業(yè)人員參加調查。

第二十三條火電工程質量事故,按照有關規(guī)定組織調查。

第二十四條設備一類障礙由發(fā)生事故單位的領導或者其指定人員組織安監(jiān)、生技(工程)以及 其它有關部門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人身輕傷事故,由事故發(fā)生單位的領導或者其指定人員組織安監(jiān)、生技(工程)、人資(社保)以及工會等部門成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公司可指派安監(jiān)人員和有關專業(yè)人員參加或者組織調查。設備一類障礙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織單位的技術人 員填寫,人身輕傷事故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織單位的安監(jiān)人員填寫。

第二十五條人身輕傷和設備一類障礙不安全事件的調查,應在一周內完成,并以調查報告書的 形式上報分公司、公司。由于原因復雜,一周內不能完成調查工作的,應向上級分公司、公司申請, 經分公司、公司批準,可延長調查時間,但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一周。

第二十六條不安全事件發(fā)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不安全事件發(fā)生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不安全事件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第二十七條不安全事件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的單位、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 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八條電力生產事故的調查程序,應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

(一)事故現場保護 事故發(fā)生后,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必須迅速搶救傷員并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同時應當立即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照相,錄像,繪制草圖,收集 資料等工作。因緊急搶險、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導交通等,需要變動事故現場的,必須經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有關 領導和安監(jiān)部門同意,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寫出書面記錄,保存必要的痕跡、物證。發(fā)生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所規(guī)定的較大及以上事故, 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門,并要求派人保護現場。

(二)原始資料收集 事故發(fā)生后,發(fā)生事故單位的安監(jiān)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應當立即組織當值值班人員、現場作業(yè)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下班離開事故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并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監(jiān) 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安監(jiān)部門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情況查 閱有關運行、檢修、試驗、驗收的記錄文件和事故發(fā)生時的錄音、故障錄波圖、計算機打印記錄等, 及時整理出說明事故情況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事故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當對事故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

保持原樣,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的單位以及其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事故情況調查 人身傷亡事故應當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工種、本工種工齡等;查明事故發(fā)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yè)程序、作業(yè)時的不安全狀態(tài)和行為以及作業(yè)位置、事故發(fā)生的經過、現場救護等情況;查明事故發(fā)生前傷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違章違紀等情況;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huán)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huán)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 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以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guī)定) 等。設備事故等應當查明發(fā)生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查明事故發(fā)生前設備和系統(tǒng)的運行情況;查明事故發(fā)生經過、擴大以及處理情況;查明與設備事故有關的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保護、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遙測遙信、遙控、錄音裝置和計算機等記錄、動作情況;查明設備資料(包括訂貨合同、大小修記錄等)情況以及規(guī)劃、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查明事故造成的設備損壞程度、經濟損失,以及是否對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和其影響程度等情況。了解現場規(guī)程制度是否健全,規(guī)程制度本身及執(zhí)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企業(yè)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事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時,應當了解相關合同或者協議。

(四)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 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并明確事故發(fā)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托專業(yè)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fā)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fā)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凡事故分析中存在與事故有關的下列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1.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2.制度不健全;

3.對職工教育培訓不力;

4.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者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不落實;

6.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

7.違章指揮。

(五)防范措施制定 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發(fā)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fā)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六)人員責任追究

1.對由人民政府、電監(jiān)會組織調查的事故,事故責任確定后,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 規(guī)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有關單位和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照事故調查組的處理意見對 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對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下列情況應當 嚴肅處理: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者在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3)阻撓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事故調查;拒絕或者阻撓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設備運行和搶救、安置傷員;在事故調查中主動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

2.對由事故發(fā)生單位或公司組織調查的事故,按照公司《員工獎懲規(guī)定》、《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和事故發(fā)生單位相關規(guī)定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六章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由人民政府、電監(jiān)會組織調查的事故,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按 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由集團公司和公司組織調查的事故,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當報 送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經事故調查的組織單位同意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的組織單位收到事故調查組寫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當立即提出《事故處理報告》,并在 15 天內以文件形式批復給事故發(fā)生單位以及參加事故調查的單位和部門,同時上報上一級單位。

第三十二條事故調查結案后,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應當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 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傷亡事故或者設備事故等報告;

2.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處理報告書以及批復文件;

3.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像帶等;

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y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9.發(fā)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11.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以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12.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第七章事故/事件統(tǒng)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 事故報告、報表的報送工作,按照分級管理、逐級上報的原則執(zhí)行?;鶎与娏ζ髽I(yè)將 事故報告、報表上報公司,經公司審核、匯總后,報送集團公司。電力基建項目參建單位的事故報告、 報表的報送工作,由參建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報送主管單位,同時報送電力建設項目單位。電力建設項 目單位報送公司,經公司審核、匯總后,報送集團公司。

第三十四條事故調查報告書按照下列規(guī)定報送: 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工程質量事故以及環(huán)境污染和破壞事故、職業(yè)衛(wèi)生健康事故、特別重大未遂事故,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書》之日起一周內,將有關情況報送電監(jiān)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同時逐級報送公司、集團公司。電監(jiān)會或者其派出機構組織調查的事故,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書》之日起 一周內,將有關情況逐級報送公司、集團公司。公司組織調查的事故,應當在事故發(fā)生后 45 天內將《事故調查報告書》報送集團公司。 發(fā)生事故的單位組織調查的事故,應當在 30 天內將《事故調查報告書》逐級報公司、集團公司。

第三十五條 月度和年度報表的報送基層電力企業(yè)應當在次月 3 日前將本月事故快報以電話、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報送公司,經公司審核、匯總后于 4 日前報送集團公司。基層電力企業(yè)應當在次月 13 日前將本月正式的事故月度報表、安全統(tǒng)計軟件以書面和電子郵件方式報送公司,經公司審核、匯總后于 15 日前報送集團公司。基層電力企業(yè)應當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將年度報表以書面和電子郵件方式報送公司,經公司審核、 匯總后于 1 月 25 日前報送集團公司。各類安全報表填報時應嚴格按照格式要求和規(guī)定填寫,并附有月度和年度安全生產情況分析資料。

第三十六條 涉及電網企業(yè)等兩個以上企業(yè)的事故,如果符合發(fā)電企業(yè)設備事故條件時,發(fā)生事故的發(fā)電企業(yè)也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的要求統(tǒng)計、上報。伴有人身事故的設備事故等,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的要求將人身事故、設備事故等分別統(tǒng)計、上報。

第三十七條 發(fā)電企業(yè)連續(xù)無事故的天數累計達到 100 天為一個安全周期。發(fā)生本單位應當承擔責任的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設備事故或者火災事故、環(huán)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職業(yè)衛(wèi)生健康事故,均應當中斷安全周期。

第八章防范措施落實

第三十八條 不安全事件發(fā)生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不安全事件防范措施的具體制定和落實工作。 第三十九條 人身輕傷、設備一類障礙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應書面報送上級分公司和公司,同時接受上級分公司、公司或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2篇 現場安全管理及事故處理管理規(guī)定

為強化并規(guī)范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的發(fā)生、規(guī)范并統(tǒng)一各類事故的處理程序及標準,特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

本規(guī)定由以下五部分組成:

一:安全管理總體方針

二:現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三:安全管理獎罰細則

四:事故處理程序及具體規(guī)定

五:其他條款

一:安全管理總體方針

1.1全體員工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絕大部分與職業(yè)有關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觀念,克服一切僥幸心理,杜絕冒險蠻干的做法。

1.2堅持每周一安全例會制度,總結施工安全生產情況,對危險因素進行評估,對控制措施進行交底,針對性布置安全注意事項,并做好安全例會記錄。

1.3各項目專、兼職安全員必須堅持每日現場安全巡回檢查,加強預防、預控,發(fā)現事故隱患及時安排人力、物力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1.4對新入場人員要組織進行安全培訓,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教育要登記,建立安全教育臺帳。

1.5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領導責任);專職安全員和施工經理(或施工隊長)共同作為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二責任人(直接管理責任);相關技術及其他管理人員作為項目安全生產的次要責任人(共同管理責任)。

二:現場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2.1各項目部編制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中,必須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無交底班組(崗位)有權拒絕施工,交底后班組(崗位)相關人員簽字,項目部留存一份,班組一份,一個單位工程或單項工程開工無交底、無簽字,由施工技術人員和安全員承擔一切相關責任。

2.2各施工隊及班組在施工前必須按廠方規(guī)定辦理動火施工許可證、動土許施工可證、停、送電施工許可證、進入容器施工許可證等,需要的各種票證未辦理好前不準施工。在禁火區(qū)內吸煙者按廠方規(guī)定處罰外,項目部對責任人加倍處罰,造成影響或發(fā)生事故的,責任人交有關部門處理。

2.3進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設備或容器內作業(yè)前,必須做到:(1)、申請并得到批準;(2)、進行隔離;(3)、進行置換通風;(4)、定時進行氣體分析;(5)、佩戴規(guī)定的防護用品;(6)、容器外有人監(jiān)護,(7)、監(jiān)護人必須堅守崗位;(8)、有搶救后備措施。

2.4工程開工前,嚴格按施工總平面圖要求搭設生產生活設施,敷設管線、電線等;材料、設備、機具擺放整齊有序,實施定置管理,分區(qū)標識,做到物流有序。

2.5各種洞口邊沿、樓面、屋面、框架周邊、斜道兩側邊、管廊邊、新安裝的鋼平臺、尚未安裝扶手的樓梯外側等處,都必須設防護設施進行防護。

2.6危險性較大的作業(yè)、如;設備吊裝、腳手架搭、拆,配合試車、吹掃等,必須設置警戒區(qū),設專人監(jiān)護。

2.7施工現場必須使用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和設施,安全防護用品應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損壞或挪作它用。

2.8登高作業(yè)(含2米)必須使用經確認完好的安全帶,安全帶應高掛低用,并系掛在牢固處,防止高處施工人員意外墜落。高處作業(yè)時禁止上、下拋扔各種物件,以防造成人員傷害或損壞物件。

2.9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系牢帽帶,穿好工作服和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2.10禁止在班前班中飲酒,飲酒者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重要崗位影響工作者按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罰。

2.11起重不準違反“十不吊”即:1)吊物上站人或有浮放物不吊;2)超負荷不吊;3)信號不明、重量不清、光線暗淡不吊;4)爆炸性物件沒有安全防護措施不吊;5)六級以上大風及暴雨、大霧天氣不吊;6)鋼絲繩不合格或捆綁不牢不吊;7)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8)歪拉斜掛不吊;9)棱角、刃角無防護措施不吊;10)起重設備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2.12各種壓力氣瓶必須分別存放,其安全附件必須完好,并搭設棚架,防止暴曬和雨淋。不同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氧氣瓶與乙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必須保持7米以外,乙炔氣瓶必須垂直擺放。

2.13現場施工使用梯子,必須設專人監(jiān)護或在梯子上端固定牢固,不準兩人同在一個梯子上工作。

2.14使用角向磨光機打磨物件時,操作人員必須佩戴有機玻璃防護面罩或有機玻璃防護眼鏡,保護面部和眼睛不受傷害。

2.15吊裝過程中如因故暫停,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加強現場警戒,盡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工件長時間處于懸吊狀態(tài)。

2.16鉆孔時應扣好衣扣,扎緊袖口,嚴禁戴手套。小工件鉆孔時用卡具固定,不得手握工件施鉆.

2.17針對施工隊及班組存在的事故隱患,專、兼職安全員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單,責令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者立即停工整頓。

2.18不服從安全管理,毆打辱罵安全管理人員的予以批評教育或處罰,情節(jié)嚴重者責令離開現場或交有關部門處理。

2.19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應設置醒目、便于識別的安全警示牌,未設置警示牌,發(fā)生關聯事故的由項目負責人和安全員等承擔責任。

2.20非專業(yè)電工不得從事電氣作業(yè),電器故障應由專業(yè)電工排除,其他人員嚴禁亂接亂拆各種電器、電源等。

2.21現場配電必須符合“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的要求,配電箱(開關箱)必須購置合格產品,分配電箱和開關箱內必須裝漏電保護器,必須有防雨防塵措施,箱內閘具必須完好無損,空壓機等類似設備必須一機一閘。

2.22現場電纜應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隨地拖拉或架設在樹木、鋼腳手架和鋼結構處,電纜線路如埋入地下通過馬路處應加設鋼管保護。

2.23移動式電器設備,如電焊機、切管機、坡口機、砂輪機等設備前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并定期和不定期由專業(yè)電工進行檢查是否靈活有效,以免發(fā)生漏電造成的傷害。

三:安全管理獎罰細則

3.1對違章指揮的處罰(所有處罰均針對直接責任人)

3.1.1指派沒有受過安全教育的人員上崗作業(yè);每一次處罰50元。

3.1.2沒有施工方案或沒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就組織、指揮施工;每一次處罰50元。

3.1.3對必須經過檢查驗收的設施(如腳手架、洞口臨邊防護、施工用電設施、井、門架等)。未經檢查驗收或檢驗不合格就同意投入使用;每一次處罰50元。

3.1.4現場發(fā)現重大險情,不立即采取措施撤離作業(yè)人員,仍繼續(xù)指揮施工;每一次處罰200元

3.1.5安排患有職業(yè)禁忌癥的人員從事所禁忌的作業(yè);每一次處罰100元。

3.1.6違反施工方案、安全規(guī)程、工藝標準,強令工人超載、超速、超壓運行機械設備;每一次處罰200元。

3.1.7指派員工從事與生產無關或與與其崗位技能不符的作業(yè);每一次處罰50元。

3.1.8不執(zhí)行危險作業(yè)審批制度,沒有辦理施工(作業(yè))許可證就擅自指令進行施工(如動火、動土、吊裝、拆除、進入設備容器內作業(yè)等);每一次處罰200元。

3.1.9發(fā)現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行為不制止,默許其繼續(xù)作業(yè);每一次處罰50元。

3.1.10不認真審查就批準施工方案;每一次處罰50元。

3.1.11發(fā)生較大事故(較大事故是指事故的直接損失累加超過5000元的事故)后指使破壞現場,弄虛作假、延誤搶救或不及時上報,每一次處罰500元。

3.2對違章作業(yè)的處罰

高處作業(yè):

3.2.1高處作業(yè)不系掛安全帶者;每一次處罰20元。

3.2.2在無防護的洞口、臨邊休息與作業(yè);每一次處罰20元。

3.2.3安全帶低掛高用、系掛不牢靠者;每一次處罰20元。

3.2.4從高處向下拋擲工具、材料、廢棄物且未經批準的,每一次處罰50元。

3.2.5使用不合格的梯子、馬橙登高,梯子未固定或無人監(jiān)護;每一次處罰20元。

3.2.6穿硬底、高跟、易滑鞋登高作業(yè);每一次處罰20元。

3.2.7在高處作業(yè)面打鬧、睡覺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每一次處罰50元。

3.2.8在洞口、臨邊堆放物料。每一次處罰20元。

施工用電

3.2.9在沒有任何絕緣防護和監(jiān)護情況下從事帶電作業(yè);每一次處罰50元。

3.2.10在潮濕場所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作業(yè);每一次處罰20元。

3.2.11私自接電或任意加大熔絲。每一次處罰20元。

施工機械

3.2.12未經許可擅自動用他人的機械、設備(或專用機械、設備);每一次處罰50元。

3.2.13開、停機不接規(guī)定給信號或無視安全標識擅自開、停機器;每一次處罰50元。

3.2.14使用有缺陷的工具、機具作業(yè)且極有可能導致發(fā)生安全事故的,每一次處罰20元。

施工動火

3.2.15在禁火區(qū)內沒有辦理動火證就進行施工動火;每一次處罰100元。

3.2.16在帶壓、帶電和裝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上施焊;每一次處罰200元。

3.2.17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煙和使用明火;每一次處罰100元。

3.2.18冬季施工時采用火烤的方法對氧氣瓶、乙炔瓶解凍;每一次處罰100元。

3.2.19在易燃易爆物上方施焊沒有采取隔離防火措施;每一次處罰100元。

3.2.20氧氣瓶、乙炔瓶與明火距離不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每一次處罰20元。

個人防護

3.2.21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或配戴不規(guī)范;每一次處罰20元。

3.2.22在現場光膀、赤腳或穿拖鞋、高跟鞋;每一次處罰20元。

3.2.23從事有毒有害作業(yè)(在有毒物質濃度較高的場所作業(yè)、噴砂作業(yè)等)不戴防護面罩(口罩),每一次處罰20元。

3.2.24從事有飛濺物的工作(如鐵屑、木屑、粉塵、火花、泥漿等)不戴護目鏡。每一次處罰20元。

起重吊裝

3.2.25吊車臂桿和吊物下方行走、停留或作業(yè);每一次處罰20元。

3.2.26在信號不明、重量不清、光線暗淡情況下從事起吊作業(yè);每一次處罰20元。

3.2.27吊物上有人或放有活動的物件時開車起吊;每一次處罰100元。

3.2.28吊繩、附件、吊物捆綁不牢;每一次處罰50元。

3.2.29吊、夾、索具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每一次處罰20元。

3.2.30在六級以上強風、雷雨和大霧天氣從事起重吊裝作業(yè);每一次處罰50元。

其它

3.2.31酒后上崗;每一次處罰50元。

3.2.32施工現場打鬧、奔跑或無視警告標志進入非作業(yè)場所;每一次處罰20元。

3.2.33未經現場安全教育就進入施工現場;每一次處罰20元。

3.2.34不服從管理,打罵安全管理人員或阻撓、妨礙執(zhí)法檢查;每一次處罰100元。

3.2.35擔負安全監(jiān)護的人員擅自離開監(jiān)護崗位;每一次處罰50元。

3.2.36不按規(guī)定搬運、裝卸、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有毒有害物品;每一次處罰50元。

3.2.37試壓時站在視鏡正面;每一次處罰20元。

3.2.38擅自拆除、移動或毀壞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消防器材;每一次處罰50元。

3.2.39在沒有申請和得到批準,沒有按規(guī)定進行氣體分析和安全確認,沒有監(jiān)護人的情況下進入容器、設備、陰井、深坑或其它潮濕、通風不良的場所作業(yè);每一次處罰50元。

3.2.40隨意破壞、拆除、打開、關閉機器設備、管道的指示儀表、安全閥等。每一次處罰100元。

3.2.41大中型設備吊裝、腳手架搭拆、試壓、試車及有危險情況,沒有設置警戒標志的,每一次處罰20元。

3.2.42其它未述及的違章現象處罰標準參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3.3對連續(xù)違章的處罰

3.3.1連續(xù)違章是指某人在施工中15天內累計發(fā)生兩次以上的違章現象。

3.3.2連續(xù)違章的按規(guī)定對違章者加倍處罰。

3.3.3連續(xù)3次違章的人員將被勒令停工并作出深刻檢查,違章情節(jié)嚴重的將被逐出施工現場,并扣發(fā)其出勤期間500元/月生活費以外的所有工資。

3.4對安全工作成效良好的施工隊、個人及管理人員的獎勵

3.4.1每一項目至結束時如未發(fā)生嚴重安全事故,項目部可評定安全生產先進施工隊、先進班組和先進個人,先進施工隊和班組的名額均為1個(施工隊和班組數量在1個以下的不進行該項評定),先進個人的名額可為3個及以下;獎勵金額的范圍分別為:1000~2500元、500~1000元、200~400元之間。具體獎勵數額由項目經理根據項目經營情況確定。

3.4.2每一項目至結束時安全事故損失總額在5000元以內,對項目部相關管理人員可以發(fā)放安全管理專項獎,具體獎勵數額為項目期間未發(fā)生安全事故的月份個人安全津貼的總和。

3.4.3安全津貼的出處為原個人工資總額,安全津貼的標準為:

項目經理??????????????????????????? 500元/月

施工經理??????????????????????????? 400元/月

工程部主任、施工隊長、安全員??????? 300元/月

技術人員(獨立工作的)????????????? 100元/月

四:事故處理程序及具體規(guī)定

4.1事故處理基本原則

4.1.1對所有安全事故(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發(fā)生的)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并按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4.1.2在安全生產方面員工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享有權利:

1.?享受傷亡求償權

2.?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

3.?安全管理的建議、申訴權

4.?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權

5.?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yè)和緊急撤離權

應盡義務:

1.?遵章守規(guī),服從管理的義務

2.?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3.?接受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4.?發(fā)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的義務

4.1.3對所有事故的處理將堅持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違章作業(yè)、不盡義務的情況下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的,事故受害者如果是事故責任人,則受害人將不能充分享有相應權利,其本人要按規(guī)定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失;因違章作業(yè)造成他人被傷害的,責任人必須按規(guī)定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4.1.4所有安全事故處理采用分類管理的辦法

事故類別分為:

一、單純人身傷害事故

二、單純財產損失事故(如火災、設備事故等)

三、復合事故

按責任性質劃分的事故級別為:

a級:較難預料及避免、責任人責任顯著輕微、無明顯違章現象發(fā)生情況下產生的事故。

b級:責任人違章作業(yè)或麻痹大意導致的事故。

c級:責任人惡意違章、拒不聽從有關人員勸阻和制止野蠻施工導致的事故。

具體事故性質的級別劃分由項目部有關管理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客觀確定。

4.2事故處理程序及標準

4.2.1發(fā)生事故后項目部應首先積極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及時上報并確定事故類別及級別。

4.2.2發(fā)生預計損失額在2000~5000元之間的各類事故后,項目部應在24小時內將事故經過及初步認定的原因、處理意見等報公司;發(fā)生預計損失額在5000~20000元之間的各類事故后,項目部應在12小時內按上述要求上報公司;發(fā)生預計損失額在20000元以上的各類事故后,項目部應即時按上述要求上報公司;事故處理方案經公司批準后予以執(zhí)行。

4.2.3醫(yī)療費的報銷及各項損失的承擔:

所有工傷事故的醫(yī)療費(必須是治療工傷必需的且得到項目部認可的醫(yī)療費)前期由項目部全額報銷。

在各級事故的處理中對責任人進行處罰時按以下標準:

a級事故對責任人以事故直接損失的5%及以下進行處罰;

b級事故對責任人以事故直接損失的15%進行處罰;

c級事故對責任人以事故直接損失的25%~35%進行處罰,最終處罰比例由項目部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多個責任人的根據責任大小按比例共同承擔上述處罰,罰款從工資或獎金中扣除。

4.2.4無殘疾情況下養(yǎng)傷期間的誤工費、生活費及看護費補助標準:

a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對傷者按1000元/月的標準進行補助;

b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對傷者按800元/月的標準進行補助;

c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對傷者按500元/月的標準進行補助;

受傷者無責任的按其工資標準的70%進行補助,按此比例計算低于a級標準的按a級標準執(zhí)行。

補助時間累計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需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上述補助費支出計入事故直接損失的總額內。

4.2.5有殘疾情況下殘疾補助標準的確定:

4.2.5.1雙方協商確定;

4.2.5.2參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總的補助標準后,根據責任大小責任人應自行承擔補助額的比例如下:

a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責任人按補助總額的5%及以下承擔;

b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責任人按補助總額的15%承擔;

c級事故(受傷者為責任人):責任人按補助總額的25%~35%承擔;

上述承擔比例從項目部提供給傷者的補助額中直接扣除。

受傷者無責任的其本人不承擔上述損失。

上述補助費支出同樣計入事故直接損失的總額內。

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責任人也必須按上述比例承擔費用,以上描述是責任人做出的法律承諾。

4.2.6發(fā)生事故后對相關管理人員的處罰規(guī)定如下:

4.2.6.1所有類型事故管理人員均按相應標準接受處罰。

4.2.6.2發(fā)生2000以上至5000元損失的安全事故,相關管理人員當月的安全津貼扣除50%。

4.2.6.3發(fā)生5000元以上至20000元損失的安全事故,相關管理人員當月的安全津貼全部扣除。

4.2.6.4發(fā)生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損失的安全事故,相關管理人員連續(xù)2個月的安全津貼全部扣除。

4.2.6.5發(fā)生50000元以上損失的安全事故,相關管理人員連續(xù)5個月的安全津貼全部扣除。

五:其他條款

5.1工作場所以外及非工作原因發(fā)生的任何事故與項目部(或公司)無關,均由相關人員自行承擔所有損失。

5.2出于人道的考慮項目部(或公司)可對5.1項中所述事故的受害人進行幫助,但幫助的方式、補助金額的多少、補助兌現的時間均由公司自由決定,任何人或任何組織均無權干涉。

5.3任何員工進入現場時都必須如實向項目部告知自己的健康狀況、以及有無職業(yè)禁忌癥及重大疾病等情況,患有職業(yè)禁忌癥及重大疾病的人員不得上崗,未履行告知義務,隱瞞病情而上崗的,個人必須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后果的責任。

5.4外包隊的事故處理按分包合同執(zhí)行。

5.5任何進入施工現場的員工或班組對上述管理規(guī)定簽字認可后均表示其支持和服從該規(guī)定,規(guī)定中有關個人承擔責任的條款視作簽字者對項目部作出的法律及道義上的鄭重承諾。

5.6規(guī)定中有關單位責任的條款視作項目部對所有員工的鄭重承諾,在處理所有事故的過程中項目部將嚴格按照上述程序和規(guī)定辦事,切實做到公開、公正,全面維護每位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3篇 生產管理部防汛防止水淹廠房事故規(guī)定

為了加強防汛工作,防止發(fā)生水淹廠房事故,確保夏季大負荷機組安全運行,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 防汛是迎峰渡夏工作的重要一環(huán),貴在重視、貴在及時。生產管理部各專業(yè)、班組安全第一責任人要把防汛工作要當做保安全的重大任務來抓。各專業(yè)、班組要積極宣傳防汛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抓緊、抓細、抓實,切實做到組織、人員、物資“三落實”,確保不發(fā)生水淹廠房的重大事故。

二、 健全防汛組織,強化防汛責任制。生產管理部成立以主任為組長、副主任為副組長、專業(yè)主管為成員的防汛領導小組。各專業(yè)要相應成立以主管為組長的防汛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汛前檢查,制訂科學、具體、切合實際的防汛予案,對存在的隱患及時檢查整改。生產管理部全體職工都是義務防汛隊員,緊急情況下必須隨叫隨到、召之即來。所有正式職工的手機、電話要24小時開機,確保聯系暢通、安全度汛。

三、 加強值班力量,確保防汛安全。夜間和節(jié)假日是生產管理部防汛的重點,為此生產管理部特成立夜間和節(jié)假日緊急防汛小組。生產管理部夜間和節(jié)假日總值班為組長,全體值班人員為組員。夜間和節(jié)假日發(fā)現險情或接到通知后,立即組織緊急防汛小組迅速趕到指定地點進行搶險,并及時匯報廠、實業(yè)公司領導。

四、 生產管理部各專業(yè)汛期前和迎峰渡夏期間要做好所轄設備、系統(tǒng)范圍內的廠房、泵站及地下建筑的防雨、防洪、排水設施的檢查,做好防汛、排水的應急方案。雨水泵房的配電盤柜、雨水泵及其電機要提前檢修。確保雨水排泄暢通。確?,F場各配電盤、柜、箱不進水、不結露。

五、 生產管理部各專業(yè)要結合現場實際,儲備足量的沙袋、銑鎬、潛水泵。潛水泵及其配套的開關、電纜要提前檢測合格,重點部位重點放置。重點部位的防汛電源要掛牌明示。并設專人檢查維護,保證不丟失、不損壞,防患于未然。

生產管理部

2022-6-13

第4篇 事故調查處置程序管理規(guī)定

1. 管控目的

加強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管理,規(guī)范安全事故調查標準化作業(yè),推進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制度化建設。

2. 管控范圍

公司內生產安全事故的原因調查。

3. 管控對象

3.1事故調查的一般程序;

3.2事故調查的特殊程序。

4. 管控內容

4.1一般程序

4.1.1一般程序適用于輕微傷事故、輕傷事故和重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4.1.2輕微傷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fā)生車間(部門)在24小時內將調查處理報告報生產安全部,由生產安全部負責對事故性質、傷者受傷害程度、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的有效性進行監(jiān)督,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納入公司事故檔案。

4.1.3輕傷事故由生產安全部進行調查處理,重傷事故由公司生產安全部和生產安全部進行調查處理,輕傷、重傷安全事故的調查取證、定性分析、事故報告的有效性由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進行審核。

4.1.4主要內容

4.1.4.1現場勘查

生產安全部接到事故報警后,立即組織事故調查人員趕赴事故現場。

a. 封鎖現場。在事故發(fā)生現場劃定警界區(qū),設立警衛(wèi)人員進行現場封鎖。

b. 調查取證。對事故現場進行詳細勘查,并做好書面記錄,必要時拍照留存。

c. 檢查相關安全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4.1.4.2人員調查

由生產安全部工作人員對事故發(fā)生相關人員、現場人員及其管理人員進行詢問調查,做好書面記錄。

a. 被詢問人員范圍。包括事故發(fā)生時當事人、目擊人、與事故相關聯其它人員及管理人員。

b. 詢問筆錄內容。詢問筆錄必須包含被詢問人詳細信息、事故發(fā)生時間、地點、詳細經過。

c. 詢問筆錄上要由被詢問人簽字,并按食指印。

4.1.4.3傷害程度確定

根據傷者由縣級以上醫(yī)院出據的醫(yī)學診斷證明,依據《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附表中規(guī)定的損失工作日確定受傷害程度。

4.1.4.4定性分析

根據現場調查和事故相關人員調查情況,確定事故性質,查詢導致事故發(fā)生的相關因素,提出安全對策措施,根據相關制度制定事故處理意見。

a. 事故性質。確定事故性質為責任事故還是非責任事故。

b. 輕傷及其以下生產安全事故由生產安全部織進行事故原因分析,做出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重傷及其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由生產安全部和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進行事故原因分析,做出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c. 查找出導致事故發(fā)生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主要、次要原因。

d. 針對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不同因素,提出安全對策措施。

e. 根據公司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制定事故處理意見。

4.1.4.5調查報告

在定性分析基礎上,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a. 事故經過。詳細描述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相關人員、傷害部位、傷害程度、治療情況等。

b. 事故調查。詳細說明事故現場調查和人員調查情況,同時對受傷者傷害程度進行分析、確認,確定事故性質。

c. 原因分析。詳細闡明事故調查證據、判斷推理定性依據。

c. 處理意見。處理意見要說明依據公司現行制度具體條款名稱。

e. 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有針對性,在安全技術、安全教育、安全制度建設上提出具體對策措施。

f. 在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后附上調查組成員簽名確認的簽名表。

4.1.4.6事故檔案

將事故調查取證、詢問筆錄、處理報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等材料納入事故檔案。

a. 將每起生產安全事故相關資料文件進行匯總、歸檔。

b. 事故檔案中要包含傷者詳細信息、事故調查搜集的書面及照片資料、詢問筆錄、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等。

4.2特殊程序

4.2.1特殊程序適用于上級主管部門事故調查組介入進行調查的安全事故。

4.2.2發(fā)生人身死亡事故,以及特種設備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重大人身傷害但未致人身死亡的惡性事故,由事故發(fā)生車間(部門)立即報告生產安全部,并逐級上報至集團公司最高領導,情況緊急時也可由事故發(fā)生車間(部門)直接上報至公司高層領導,由公司最高領導直接或安排其他負責人在1小時內上報縣級安監(jiān)、公安、工業(yè)辦公室、質監(jiān)等主管部門。

第5篇 關于避免電機燒毀事故管理規(guī)定

為了強化管理,明確各級人員安全職責,落實各級責任制,避免電機燒毀事故的發(fā)生,現制定防止電機燒毀如下措施。

1.加強司機的責任心。設備運轉中,崗位司機必須做到:勤看、勤摸、勤聽、勤聞,巡回檢查每臺設備的運轉情況,現場有電流表的必須經常觀察電流的變化情況,發(fā)現異常及時匯報,嚴禁電動機超額定電流長期運行。

2.皮帶、錨鏈司機要合理調節(jié)、分配運輸設備煤量;密度員要精心操作,避免大量跑介,造成負荷突然增加。當皮帶、錨鏈壓住時,在煤量不是太大的情況下,現場司機可以間斷數分鐘啟動1~2 次;如果仍開不起來,必須卸掉負荷。設備正常運轉時,嚴禁重負荷停車。

3.設備壓住時,副主任、隊長、班長要及時組織人力卸掉負荷,減少影響生產的時間。處理各類事故時,嚴禁違章操作、違章指揮,否則按“三違”嚴肅處理。對正常開車設備在無法停車的情況下,崗位司機要靈活處理,現場有急停按鈕的應按下急停按鈕。

4.皮帶、錨鏈、水泵等設備無法啟車時,必須清除負荷、清除槽箱、泵體內的積煤、積介、異物,泵必須盤車靈活方可啟動,以上原因排除后仍無法啟車的,要及時向調度匯報。

5.凡停止運轉一周以上的設備再啟車時,必須通知機電科檢查電機絕緣,采用就地開車方式,同時在開車前要檢查設備中有無積煤、積介,泵類能否盤動,經確認無誤后方能開車。

6.若發(fā)現水、介、氣漏到電器設備上,崗位司機必須采取應急措施,防止電器設備進水,并向副主任、隊長匯報,對司機責任心不強,造成電機受潮燒毀的,按責任事故處理。

7.打掃衛(wèi)生時,嚴禁向電器設備沖水,檢查發(fā)現電器設備上有水的,給予當班崗位司機50 元扣工資處理。

8.備用設備應定期換開,讓備用設備起到作用,換開前必須嚴格檢查完好狀況,低洼處、潮濕處設備開車前必須通知機電科檢查電機絕緣。

9.電機間斷啟動不得超過3 次,多次啟動致使電機過負荷燒毀的,一律追究當事人責任。除廠安檢科給予處罰外,車間還給予相應處罰,并由事故責任人承擔全部處罰。

第6篇 安全事故管理規(guī)定

一、事故的分類和分級

凡在臨時經營場所區(qū)域內或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生的人員傷亡、物資財產損失均稱為臨時經營場所事故。按事故類型分為:爆炸事故、火災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作業(yè)事故、交通事故、人身傷亡;按事故性質分為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或破壞事故。

二、事故報告

1、發(fā)生事故后,事故當事人或發(fā)現人應立即報告安全生產主管和主管公司的有關領導,緊急情況要報警;傷亡、中毒事故,應保護現場并迅速組織搶救人員及財產;重大火災、爆炸、跑油事故,應組成現場指揮部,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凡屬二級及以上事故,臨時經營場所應立即報告主管公司,主管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15小時內將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造成的后果、初步分析、已采取措施等情況報省(區(qū)、市)公司,省(區(qū)、市)公司應在事故發(fā)生后20小時內,以電話、電報或傳真方式及時上報相關部門。

3、由于油品質量、跑油、火災、爆炸等原因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應迅速報安全生產主管。

4、發(fā)生涉及死亡的特大、重大和一級事故,應積極配合調查部門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拒絕。

三、事故調查

1、外包工程乙方發(fā)生的事故,由乙方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2、臨時經營場所應配合事故調查部門進行調查,提供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和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由企業(yè)主管部門或企業(y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

定,對企業(yè)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主管公司按規(guī)定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7篇 學院加強食品衛(wèi)生管理預防傳染病食物中毒事故規(guī)定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品衛(wèi)生管理,控制傳染病流傳蔓延,預防食物中毒事故的發(fā)生,保護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責任追究暫行規(guī)定》等法規(guī)文件,結合目前我校實際情況,制定加強食品衛(wèi)生管理,預防傳染病和食物中毒事故規(guī)定如下:

一、加強學習,提高認識

各單位要進一步認真組織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責任追究暫行規(guī)定》等規(guī)定,切實從貫徹落實“****”重要思想,維護師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大局穩(wěn)定的高度重視和做好傳染病防治與飲食衛(wèi)生安全工作。后勤服務中心、各食堂、綜合服務樓、宿舍樓各級領導要真抓實干,在原原本本地將上述法規(guī)、文件傳達到全體職工(含臨時工)的同時,尤其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分別制訂詳盡的規(guī)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切實使廣大職工都能夠學法、懂法、遵法,使各項工作依法辦事,有章可循。

二、嚴格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和飲食衛(wèi)生安全制度

1、各食堂必須實行主要主副食品和原料集體采購制度,必須配置必要的防蠅衛(wèi)生設施,嚴格執(zhí)行餐廳衛(wèi)生清潔制度、衛(wèi)生消毒制度和食品制作尤其是涼菜制作規(guī)范程序,嚴禁出售剩飯剩菜,嚴禁在食堂店外經營餐飲,開辦夜市。

2、各綜合服務樓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協議規(guī)范經營,不允許開辦或變相開辦飯店、酒吧、網吧、臺球室、舞廳。不允許違章建筑和占道經營、室外經營、開辦夜市。不允許開辦診所和非法經營藥品。

3、各學生宿舍樓要健全防蠅防蚊措施,定期進行廁所、洗浴間及房間消毒、通風,及時搞好樓道及環(huán)境衛(wèi)生清掃保潔工作,消滅蚊蠅孳生場所。嚴禁在宿舍內做飯和經營食品、百貨、飲料等商品,堵塞所有傳染病傳播的渠道和食物中毒事件發(fā)生的漏洞。

4、對不嚴格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和飲食衛(wèi)生安全制度,違規(guī)操作,具有疾病傳染和飲食安全隱患,造成不良影響或影響校容校貌;有學生舉報,被市政府有關單位和新聞媒體批評或曝光的單位,學校有關部門(后勤服務中心、校醫(yī)院、后勤管理處)有權令其停業(yè)整頓,并按照學校飲食衛(wèi)生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建立學校飲食衛(wèi)生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1、各食堂、綜合服務樓、學生宿舍樓經理是飲食衛(wèi)生直接責任人;后勤服務中心飲食科長、校醫(yī)院防疫科長和后勤管理處校容管理科長是飲食衛(wèi)生直接管理責任人;后勤服務中心主任、后勤管理處處長是直接領導責任人;分管院長是主管領導責任人;院長是主要領導責任人。

2、學校發(fā)生傳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故要按以下原則分別追究學校各級的行政責任:

1]發(fā)生一般性傳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故,人數在9人以下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

2]發(fā)生一般性傳染病流行或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人數在1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但直接管理責任人在事故發(fā)生前已將情況書面報告學校直接領導責任人,而學校直接領導責任人未采取措施的,由學校直接領導責任人承擔責任。

3]發(fā)生較大傳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責任人、直接管理責任人、直接領導責任人和學校主管領導的責任。

4]發(fā)生重大傳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責任人、直接管理責任人、直接領導責任人、學校主管領導的責任和學校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8篇 安全/質量事故處理監(jiān)理項目部管理規(guī)定

1. 總則

1.1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線路工程監(jiān)理項目部。

2. 事故等級及含義

2.1 人身傷亡事故

2.1.1特別重大事故:(一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者。

2.1.2重大事故:(二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者。

2.1.3較大事故:(三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者。

2.1.4一般事故:(四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者。

2.1.5一般事故:(五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無人員死亡和重傷,但造成重大影響的人員群體輕傷事件。

2.1.6六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無人員死亡和重傷,但造成較大影響的人員群體輕傷事件。

2.1.7七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無人員死亡和重傷,但造成3人以上群體輕傷事件。

2.1.8八級人身傷亡事件:是指無人員死亡和重傷,但造成1-2人輕傷。

2.2 設備事故等級

2.2.1 特別重大事故:(一級設備事故)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者(500萬元)

2.2.2 重大事故(二級設備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事故:

(1)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者;(500萬元)

2.2.3 較大事故(三級設備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較大事故:

(1)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者;

2.2.4 一般事故(四級設備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一般事故:

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者由于特種設備事件造成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者;

2.2.5 五級設備事件:未構成四級以上設備事件,符合下列條件者

500千伏以上線路倒塔。

2.2.6 六級設備事件:未構成五級以上設備事件,符合下列條件者

220(含330)千伏以上線路倒塔.

2.2.7 七級設備事件:未構成六級以上設備事件,符合下列條件者

35千伏以220千伏以下輸電線路倒塔。

2.2.8 八級設備事件:未構成七級以上設備事件,符合下列條件者

10千伏以上輸變電設備跳閘。

2.3 其他事故

2.3.1 火災事故

2.3.1.1 特大火災:死亡10人及以上;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合計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2.3.1.2 重大火災:死亡3人以下;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合計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事故。

2.3.1.3 一般火災:凡不具備上述兩項情形的火災,均屬于一般火災。

2.3.2 道路交通事故

2.3.2.1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2.3.2.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一千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事故;

2.3.2.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三萬元以上不足六萬元的事故;

2.3.2.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六萬元以上的事故;

3? 事故報告

3.1 發(fā)生輕傷及人身記錄事故,發(fā)生屬于工程承包商的事故,承包商除按規(guī)定程序上報外,應及時報工程監(jiān)理項目部;工程監(jiān)理項目部接到輕傷事故報告后,應在當周安全周報中報出。

3.2 發(fā)生重傷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設備質量事故或發(fā)生施工原因導致一般以上電網事故,或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發(fā)生重大火災事故,監(jiān)理項目部接到事故單位的報告后,必須立即用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向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本部報告。在一小時內將情況進一步核實后進行補充報告,并協助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在16小時內提交書面事故報告。

3.3 發(fā)生一般事故監(jiān)理項目部應要求事故單位24小時內向監(jiān)理項目部報告,并在3天內提交書面事故報告,監(jiān)理項目部在接到事故報告一周內,將事故報告及審核意見送交工程建設管理單位。

3.4 事故報告內容

3.4.1 事故時間、事故地點、事故(肇事)單位。

3.4.2 傷亡人數、傷亡者姓名、性別、年齡、傷害類別。

3.4.3 事故簡要經過及事故原因初步判斷。

3.4.4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4 附則

4.1 監(jiān)理項目部應在事故發(fā)生后監(jiān)督渝1施工項目部和渝2施工項目部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處理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處理。

4.2 監(jiān)理項目部應按規(guī)定進行工程安全事故統(tǒng)計,保留事故報告、處理、統(tǒng)計的所有記錄。

第9篇 事故應急池管理規(guī)定辦法

衛(wèi)生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健全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預案體系,規(guī)范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和管理工作,增強各類衛(wèi)生應急預案的實效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和《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訂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衛(wèi)生應急預案編制、審批、發(fā)布、備案、修訂、宣教培訓和演練等相關管理工作。本制度所稱衛(wèi)生應急預案,是指為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guī)范各類緊急應對活動預先制定的方案。

二、基本原則

衛(wèi)生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tǒng)一規(guī)劃、分類指導、歸口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國家、省相關法規(guī)、標準的規(guī)定;體現“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yè)處置、部門聯動,條塊結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工作指導方針;保持與上級和同級衛(wèi)生應急預案的緊密銜接,保持與相鄰行政區(qū)域相關衛(wèi)生應急預案的銜接;適應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風險狀況和具備的應急能力;應對措施具體,操作性強;內容完整,簡潔規(guī)范;通俗易懂,好記管用。

三、衛(wèi)生應急預案體系

全鎮(zhèn)衛(wèi)生應急預案體系由澧南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總體預案、專項衛(wèi)生應急預案、企事業(yè)單位衛(wèi)生應急預案、重大活動

保障衛(wèi)生應急預案等4大類組成。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總體預案由鎮(zhèn)人民政府制定;專項衛(wèi)生應急預案衛(wèi)生院組織制定;企事業(yè)單位衛(wèi)生應急預案由企事業(yè)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重大活動保障衛(wèi)生應急預案由參與活動的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學校、村(居)委會等可結合本行政區(qū)域實際,制定落實上一級總體衛(wèi)生應急預案、專項衛(wèi)生應急預案、部門衛(wèi)生應急預案和其他類型衛(wèi)生應急預案的行動方案。

四、職責分工

鎮(zhèn)政府負責總體衛(wèi)生應急預案、專項衛(wèi)生應急預案和部門衛(wèi)生應急預案的監(jiān)督和協調工作。并承擔全鎮(zhèn)衛(wèi)生應急預案管理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鎮(zhèn)衛(wèi)生院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總體衛(wèi)生應急預案、專項衛(wèi)生應急預案的協調和監(jiān)督工作,其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類型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單位負責。

五、基本內容

1、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2、衛(wèi)生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3、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衛(wèi)生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fā)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預警響應措施等;

4、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信息發(fā)布、應急終止等;

5、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6、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yī)療衛(wèi)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7、監(jiān)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

8、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等;

9、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圖、相關單位通信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六、應急預案修訂

1、衛(wèi)生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情況,按制定衛(wèi)生應急預案的程序及時修訂應急預案。修訂后的衛(wèi)生應急預案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備案。各類衛(wèi)生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衛(wèi)生應急預案修訂周期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2、衛(wèi)生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要建立應急預案評估制度,在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處置或應急演練結束后,及時總結分析應急預案適用情況。鼓勵應急預案制定單位委托專業(yè)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應急預案評估工作。

3、衛(wèi)生應急預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修訂。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國家、省相關法規(guī)、標準的規(guī)定;衛(wèi)生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相關單位或人員發(fā)生變化;衛(wèi)生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4、有關單位對生效期間的衛(wèi)生應急預案,認為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衛(wèi)生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衛(wèi)生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認真研究,及時反饋研究結果。

5、衛(wèi)生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消除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情況。下級專項衛(wèi)生應急預案與上一級專項衛(wèi)生應急預案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負責協調。同級專項衛(wèi)生應急預案與部門衛(wèi)生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協調;必要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七、應急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

1、衛(wèi)生應急預案應列入衛(wèi)生應急知識宣教培訓內容,其中涉及公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作為重點。衛(wèi)生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制作有關衛(wèi)生應急預案宣傳普及材料,并向公眾免費發(fā)放。

2、衛(wèi)生應急辦負責制定有關總體衛(wèi)生應急預案、專項衛(wèi)生應急預案培訓大綱,定期組織有關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救援人員開展應急預案相關培訓;負責組織編制衛(wèi)生應急預案演練指南,提出規(guī)范各類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預案演練的組織與實施的方法,指導相關衛(wèi)生應急預案演練活動。

3、衛(wèi)生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制度,建立健全衛(wèi)生應急預案演練體系,制定衛(wèi)生應急演練計劃、方案并報縣衛(wèi)生局應急辦或上一級行政管理部門。適時組織有關單位開展針對各種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管理活動的桌面演練、專項演練和綜合性演練。衛(wèi)生應急預案原則上每年至少演練一次。

4、衛(wèi)生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開展演練評估工作,總結分析衛(wèi)生應急預案存在問題,衛(wèi)生應急演練評估報告應在演練結束后報縣衛(wèi)生局應急辦或上一級行政管理部門。

第10篇 中國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的發(fā)生,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硫化氫中毒事故是指在勘探、開發(fā)、煉油、化工、儲運、銷售、檢維修等工作及其他臨時性工作中發(fā)生的硫化氫中毒事故。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各公司、院。

第二章 設計階段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預評價,應包括對項目中硫化氫產生及危害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預防硫化氫中毒的建議。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設計,應采取減少硫化氫產生的工藝技術,選用抗硫化氫腐蝕的設備和材質。

第六條 在裝置和與之相關聯的設備或管線設計時,應針對含硫介質或與其他物質發(fā)生反應產生硫化氫的可能性,采取預防措施。

第七條 在制定高含硫氣田勘探開發(fā)方案或設計高含硫原油加工工藝及高含硫天然氣凈化、加工工藝時,應采取預防硫化氫中毒的技術措施。

第三章 生產儲運過程

第八條 工藝技術、操作條件或加工物料等發(fā)生改變,有可能導致生產作業(yè)現場硫化氫濃度超過標準時,生產部門應該采取相關的防護措施,技術部門應及時修訂操作規(guī)程、工藝指標,并對相關崗位人員進行培訓。

第九條 對于酸性水汽提裝置、硫化氫儲罐、含硫污水處理設施、輸送硫化氫或含硫污水的管線和機泵等設施,應制定切實可靠的防范硫化氫泄露的措施,并明確責任人,定期檢查。

第十條 含硫甲乙類油罐定期進出油、調合時,禁止在罐頂進行人工現場采樣、檢尺、測溫(罐壁固定測溫除外)和更換、拆檢安全附件等作業(yè)。

第十一條 在粗氣油罐、輕質油罐和含有酸性氣體等介質的設備進行采樣、檢尺、脫水、堵漏、檢修等作業(yè),要佩戴適用的防毒器具,站在上風向,出作業(yè)人員外,必須有一個人專門進行現場監(jiān)護。

第十二條 對儲存和運輸含有硫化物的原油、液化氣、汽油、柴油、渣油設施應定期進行腐蝕檢測,防止油品中硫化物與金屬反應生成硫化亞鐵,發(fā)生自然引發(fā)火災或爆炸事故。

第十三條 對于處理含硫介質的裝置,在檢維修前,要把設備、管線中各種物料清除干凈,并進行氣體置換,在氣體采樣檢測符合要求時,方可開始檢修作業(yè)。

第十四條 對儲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點裝置,如原油儲罐、蒸餾裝置、催化裝置、焦化裝置、含硫污水汽提裝置、硫磺裝置等,應在原油罐切水處、地漏、隔油池、硫化氫貯罐等部位設置有醒目的硫化氫警示牌,標明硫化氫的毒理特性及防護要求。儲存加工高含硫天然氣,也應在容易發(fā)生泄露的部位設置醒目的硫化氫警示牌,標明硫化氫的毒理特性及防護要求。

第十五條 在含硫化氫的裝置、設施、設備、管線區(qū)域附近進行作業(yè),應對作業(yè)環(huán)境硫化氫濃度進行檢測,并根據需要佩戴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 非崗位人員,包括檢驗、計量等人員進入有可能泄露硫化氫構成中毒危險的裝置或區(qū)域時,要得到崗位人員的許可,并在崗位人員的監(jiān)護下方可以進入。

第四章 含硫廢物的排放

第十七條 對含硫物質的排放應進行監(jiān)控,嚴禁在含硫化合物管線中排放可與硫化物發(fā)生反應產生硫化氫的物質。

第十八條 含高濃度硫化氫的氣體(如酸性氣體等)必須經過焚燒或其他有效處理,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九條 高含硫廢水應與其他廢水分開排放,含硫污水必須經過處理合格后方可與其他廢水混合排放或處理。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高濃度廢硫酸、廢堿液等有毒有害廢液直接向污水系統(tǒng)排放。

第二十一條 酸渣與堿渣不得混合排放,防止發(fā)生反應后造成硫化氫中毒事故。

第二十二條 含硫酸渣池排放口應設置警示牌,排渣時,操作人員應站在上風向,一人操作、一人監(jiān)護,防止發(fā)生硫化氫中毒事故。

第二十三條 在高含硫的隔油池、污水池處采樣,檢測分析人員應站在上風向,并應佩戴防毒面具。

第二十四條 污水井檢查及維護,需按《有限空間作業(yè)管理規(guī)定》進行硫化氫等有害氣體檢測,達到要求后方可下井作業(yè)。

第二十五條 生產部門應建立含酸廢液貯罐臺帳,在現場做明顯標識,并定期檢查。報廢的含酸儲罐,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第五章 檢測與防護

第二十六條 空氣中硫化氫濃度超過10mg/m3時,操作人員進入裝置區(qū),必須使用便攜式硫化氫報警儀和佩戴正壓自給型空氣呼吸器。

第二十七條 在硫化氫濃度可能超過10mg/m3的裝置區(qū)應按照規(guī)定安裝固定式硫化氫報警儀。發(fā)現硫化氫超標報警時,應及時處理;情況嚴重時,應撤離現場人員并上報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應根據生產崗位和工作環(huán)境特點,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包括過濾式防毒面具和正壓自給型空氣呼吸器,并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測、更換及維護,確保完好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在所有可能產生硫化氫的溝、池、容器等低洼處作業(yè)時,應使用必須的防護用品,防止人員中毒。

第三十條 對于固定檢測報警儀、便攜式檢測報警儀應進行定期校準及維護,確保檢測儀完好。

第三十一條 從事硫化氫作業(yè)的人員,應按照規(guī)定定期進行體檢,對患有“職業(yè)禁忌癥”的崗位人員,應按要求及時調換工作崗位。

第六章 培訓與應急

第三十二條 所有可能接觸硫化氫的人員,山崗前必須接受有關防止硫化氫中毒及救護知識的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yè)。

第三十三條 凡可能發(fā)生硫化氫中毒事故的單位,應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相關人員定期進行演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規(guī)定指定完善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的管理制度,防止硫化氫中毒事故的發(fā)生。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股份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股份公司《防止硫化氫中毒十條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11篇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公司安全管理,把事故隱患消除在萌芽階段,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fā)生。

2 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3 責任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

4 程序

4.1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fā)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yè),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4.2 對于一般性事故隱患,ehs部門要求有關部門限期排除。

4.3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ehs部門結合公司相關部門進行分析評價、制定出事故隱患整改方案或計劃,報請公司領導審批,做出暫時局部、全部停車或停止使用的強制措施決定徹底整改。并將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及時報送上級安全部門備案。

4.4 事故隱患的范圍:

4.4.1 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

4.4.2 可能導致事故發(fā)生和危害擴大的設計缺陷、工藝缺陷、設備缺陷等。

4.4.3 建設、施工、檢修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各種能量傷害。

4.4.4 停工、生產、開工階段可能發(fā)生的泄漏、火災、爆炸、中毒。

4.4.5 可能造成職業(yè)病、職業(yè)中毒的勞動環(huán)境和作業(yè)條件。

4.4.6 在敏感地區(qū)進行作業(yè)活動可能導致的重大污染。

4.4.7 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理活動(包括停用報廢裝置設備的拆除,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等)。

4.4.8 可能造成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

4.4.9 以往生產活動遺留下來的潛在危害和影響。

4.5 公司各部門按照該規(guī)定對各自管理區(qū)域進行經常性安全隱患排查。

4.6 各部門對所排查的安全隱患,由各部門負責人組織落實整改,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登記建檔(見附件二),ehs部門檢查到各部門發(fā)現的問題,下發(fā)隱患整改通知單(見附件一)。

4.7 對難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4.8 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負責整改的部門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fā)生,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作業(yè)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止使用或停車,對難以停止使用或停車的相關生產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yǎng),防止事故發(fā)生。

4.9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各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向公司ehs部門報告,報告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以程度分析、隱患治理方案。

4.10 事故隱患堅持“誰存在事故隱患,誰負責監(jiān)控整改”的原則,由存在事故隱患的部門組織整改,整改責任人為各部門主要負責人。

4.11 各部門和相關人員,對查出的隱患都要逐項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完成期限,凡當班組能整改地不準推向部門,凡部門能整改地不準推向公司的原則按期完成整改任務。

4.12 整改部門要按照《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要求,對事故隱患認真整改,并于規(guī)定的時限內,向ehs部門報告整改情況。整改期限內,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進行專人監(jiān)控,明確責任,堅決杜絕各類事故的發(fā)生。

4.13 整改工作結束后,整改部門要按要求寫出隱患整改回復報告,由ehs部門組織檢查驗收。

4.14 對整改措施不到位,檢查驗收不合格,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應停止其相關設施、設備的運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運行。

4.15 ehs部門每月應對公司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通報。

4.16 處罰:

4.16.1 對不及時報告、隱報、瞞報重大事故隱患的部門負責人處500元罰款。

4.16.2 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在整改過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門責任人處500元罰款。

4.16.3 對查出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治理,擅自生產作業(yè)的部門責任人處500元罰款。

5 附件

5.1 附件一《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

5.2 附件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

6 其他

6.1 本制度由上海萬代制藥有限公司ehs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6.2 本制度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

第12篇 質量事故處理管理規(guī)定

1、安裝、調試過程中發(fā)生產品質量不滿足某個規(guī)定的要求,稱為不合格。

2、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于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稱為工程質量事故。

3、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所有質量問題、事故,監(jiān)理單位均需參加處理,并提出處理意見。

4、質量事故的分類。

4.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4.1.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

4.1.2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4.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質量事故。

4.2.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

4.2.3嚴重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4.2.4事故性質惡劣或2人以下重傷的。

4.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范疇。

4.3.1工程倒塌或報廢;

4.3.2由于質量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

4.3.3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

按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三級;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4.4特別重大事故:凡具備國務院頒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所列發(fā)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上述影響三個之一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5、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依據。

5.1質量事故實況資料。

5.1.1施工單位的質量事故調查報告;

(1)質量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

(2)質量事故狀況的描述;

(3)質量事故發(fā)展變化的情況;

(4)有關質量事故的事實資料。

5.1.2監(jiān)理單位調查研究獲得的第一手資料。

5.2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

5.3有關的技術文件和檔案。

5.3.1有關的設計文件;

5.3.2與施工有關的技術文件、檔案和資料。

5.4相關的建設法規(guī):

《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guī)定》、《建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理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guī)定》、《建設工程監(jiān)理規(guī)范》。

6、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程序。

7、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確定。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確定目的是消除質量隱患,以達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項功能及壽命要求,并保證施工的正常進行。其一般原則是:正確確定事故性質,是表面性還是實質性、是結構還是一般性、是迫切性還是可緩性;正確確定處理范圍,除直接發(fā)生部位,還應檢查處理事故相鄰影響作用范圍的結構部位或構件。要求滿足設計要求和用戶的期望;保證結構安全可靠,不留任何質量隱患;符合經濟合理的原則。

7.1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類型

(1)修補處理;

(2)返工處理;

(3)專家論證、方案比較;

8、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鑒定驗收。

8.1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檢查驗收;

8.2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后的必要鑒定;

8.3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驗收結論。

(1)事故已排除,可以繼續(xù)施工;

(2)隱患已消除,結構安全有保證;

(3)經修補處理后,完全能夠滿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滿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時有附加限制條件,例如限制荷載;

(5)對耐久性的結論;

(6)對建筑物外觀影響的結論;

(7)對短期內難以作出結論的,可提出進一步觀測檢驗意見。

事故、事件管理規(guī)定(十二篇)

第一條 本規(guī)定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電力監(jiān)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jiān)會)《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guī)定》和**集團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等規(guī)定、制度的要求制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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