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公司動火工作票管理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三門峽華陽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及大唐三門峽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內部動火工作票的填寫、使用和管理。
2.總則
動火工作票使用范圍:在公司重點防火部位(即禁火區(qū))進行明火作業(yè)均應使用動火工作票。
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fā)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以下簡稱“四大”)的部位和場所。
所謂明火作業(yè):系指在明火禁區(qū)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y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yè)。
3.動火工作票的種類及適用范圍
3.1一級動火工作票
一級動火工作票適用于發(fā)電廠的一級動火區(qū)域內的動火作業(yè),有效時間為48小時;
3.1.1一級動火區(qū)系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fā)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對于火災危險性特別大的動火部位及場所還必須采取特殊的重點防火措施。其包括:
(1)加油站、油庫圍墻以內,鍋爐燃油系統(tǒng)及燃油管路周圍5米及以內;
(2)油罐、油泵房、及有油污存在的溝道及地勢低洼的場所,和油管道直接連接的蒸汽管道;油罐、油池、油站和距油罐、油池5米及以內場所;
(3)汽輪機油系統(tǒng)及周圍10米以內;
(4)小型油庫及油處理室內;
(5)制氫站圍墻內及距氫氣系統(tǒng)(含氫管道、氫氣瓶、閥門、法蘭等)10米以內;
(6)在運行中或充氫狀態(tài)下的汽機房內,高至屋頂;
(7)原煤斗、難以與系統(tǒng)切斷的煤粉管上動火;
(8)輸煤系統(tǒng)#0、#1皮帶間;
(9)脫硫系統(tǒng)吸收塔內部及外壁,吸收塔本體聯通管道至其第一道可拆除法蘭部分;原煙道、凈煙道內外壁;漿液循環(huán)泵出入口管道;濾液箱、廢水處理箱、事故漿液箱內外壁;
(10)乙炔間及距乙炔間10米以內場所;
(11)電纜夾層、電纜隧道及充油電氣設備上動火;
(12)集控室,化學程控室,輸煤程控室,脫硫控制室,通訊站,調度站,計算機房(dcs電子間、保護間、工程師站),檔案室,仿真機房;
(13)變壓器區(qū)域內、升壓站、蓄電池室,勵磁設備間,6kv配電間、380v配電間、柴油發(fā)電機室;
(14)氣瓶庫、易燃易爆品存放場所;
(15)由于情況變化公司認定的其他一級防火部位和場所。
3.2二級動火工作票
二級動火工作票適用于發(fā)電廠的二級動火區(qū)域內的動火作業(yè),有效時間為7天;
3.2.1二級動火區(qū)系指一級動火區(qū)以外的所有重點防火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qū)。其包括:
(1)鍋爐房除應辦理一級動火的設備、場所以外的所有重點防火部位和場所;
(2)輸煤系統(tǒng)除#0、#1皮帶間以外的輸煤皮帶間、斗輪機、翻車機等;
(3)機組停運且發(fā)電機機組排空氫氣24小時后,在本汽機房內除一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場所、設施;
(4)一級動火區(qū)以外的脫硫設施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qū)硫酸管道;
(5)硫酸管道、酸堿罐區(qū);
(6)物資倉庫一級動火區(qū)以外場所及其他較危險場所;
(7)由于情況變化公司認定的其他二級防火部位和場所。
3.3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a.油船、油車??康膮^(qū)域;
b.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c.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
d. 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yè);
e.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4.動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4.1動火工作票的填寫
動火工作票應一事、一地辦理,不得兼辦。微機辦票時,要采用宋體五號字。其具體內容如下:
4.1.1“動火負責人”欄的填寫:工作監(jiān)護人即為動火工作負責人;一個工作組動火,應將該工作組的工作負責人姓名填入此欄;幾個班組進行綜合檢修,應將總工作負責人姓名填入此欄;
4.1.2“班組”欄:一個班組檢修,班組欄填寫工作班組全稱;幾個班組進行綜合檢修,則班組欄填寫檢修單位;
4.1.3“動火地點”欄:應寫明具體的動火工作地點(設備所在地);
4.1.4“設備名稱”欄:應寫明具體的動火設備名稱。設備名稱要求寫明設備的雙重名稱;
4.1.5“動火工作內容”欄:應寫明具體的設備動火工作內容;
4.1.6“申請動火時間”欄:應寫明計劃完成該項動火工作所需要的時間。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不得超過7天(168小時);
4.1.7“動火區(qū)域測量結果”欄:由發(fā)電部測量人填寫,寫明動火區(qū)域內測量空氣中所含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的實際測量值(注明單位、安全值)、測量時間、測量人、使用儀器型號編號;(不需測量時空白)
4.1.8“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如下:
a. 動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氣、乙炔瓶分開放置,相距不小于8米;
b. 動火設備與易燃易爆物品的隔離措施;
c. 根據現場可燃物配備正確的滅火器材的措施;
d. 現場防火監(jiān)護措施;
e. 工作完畢后,清理現場遺留火種的措施。
4.1.9“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如下:
a. 凡動火工作需運行人員做隔離、沖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則將措施填寫在此欄內;否則填寫“無”;嚴禁此欄為空;
b. 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斷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4.1.10“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如下:
a. 核實檢修提出的防火和滅火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b. 指導檢修人員防火和滅火工作措施;
c. 現場防火監(jiān)護措施;
d. 考慮動火設備周邊易燃易爆物品的隔離措施。
4.1.11“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由工作負責人填寫,確認“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已落實,以及現場檢修防火和滅火的安全措施已落實后簽字;
4.2.12“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由工作許可人填寫,確認“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已落實,以及現場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離后簽字;
4.1.13“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由消防隊監(jiān)護人填寫,確認“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已落實,以及現場防火和滅火的安全措施已落實后簽字;
4.1.14“應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含量測定合格”欄:由消防隊監(jiān)護人填寫,確認現場配備消防設施齊全、合格、滿足要求,采取的消防措施完備,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的測量合格后,記錄消防監(jiān)護人測量結果、測量時間后簽字;
4.1.15“允許動火時間”欄:由值長(單元長或班長)填寫。填寫時,應根據動火現場的實際情況、動火設備的隔離情況,以及防火和滅火的準備情況,準許動火后簽字;
4.1.16“結束動火時間”欄:由值長(單元長或班長)填寫。動火工作結束后,應檢查動火現場的工作確已結束,現場確已清理干凈,工作班成員確已撤離現場,無遺留火種,方能辦理動火工作票終結手續(xù)。
4.2動火區(qū)域的測量
4.2.1運行人員接到動火工作票時,應根據動火地點、動火設備有無易燃易爆介質決定是否需要對動火區(qū)域進行測量。若需要測量,應通知測量人。測量人接到通知后,對現場指定地點或設備進行測量,并將測量結果填入“動火區(qū)域測量結果”欄內,其值應低于下表規(guī)定值時,方能準許動火作業(yè);
測量項目 爆炸下限 合格值
空氣中含氫量 4% <0.4%
原(柴油)油氣含量 0.5% ~ 1.1% <0.2%
空氣中乙炔含量 2.5% <0.25%
煤粉塵 30 ~120g/m3 <20g/m3
4.2.2一級動火區(qū)作業(yè)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每次動火前)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氣體和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fā)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4.2.3首次測量結果填寫在票面上,以后的測量結果應回填入票面表格內;
4.2.4動火工作暫停,預計距下次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應將動火票押回,并在備注欄注明。
4.2.5在次日動火工作前,必須重新檢查現場的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
4.3動火工作票的簽發(fā)和審批
4.3.1一級動火工作票簽發(fā)和審批流程:
由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填寫、簽發(fā);值長審核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安監(jiān)部門負責人審核安全措施;副總工程師及以上的廠級領導批準。
4.3.2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fā)和審批流程:
由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填寫、簽發(fā);單元長或班長審核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部門人員、安監(jiān)部門人員審核動火工作是否安全,防火和滅火等安全措施;值長批準。
4.3.3簽發(fā)、審批注意事項:
a. 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b.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jiān)護人不得簽發(fā)動火工作票;
c.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工作票。
d. 動火工作票是主票的附票,必須與主票一起裝訂。
4.4動火工作票的執(zhí)行
4.4.1動火工作票的生成:
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應根據動火地點及設備,對照動火級別的劃分來選擇使用動火工作票種類,并負責填寫動火工作票。填寫內容包括工作負責人、班組、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動火工作內容、申請動火時間、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4.4.2動火工作票的簽發(fā):
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應對票面內容認真審核,要考慮動火工作的必要性、動火工作的安全性、工期的合理性,發(fā)現有誤重新進行填寫,確認無誤后簽發(fā)。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還應將動火工作票全部內容向工作負責人交待清楚。
4.4.3動火工作票的審核:
a.運行人員審核:
運行人員接到動火工作票時,首先應根據動火地點、動火設備是否有易燃易爆介質等實際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對動火區(qū)域的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含量進行測量。若需要測量應通知測量人,測量人接到通知后對動火區(qū)域進行測量,并將測量結果填入“動火區(qū)域測量結果”欄內,若不需要測量,直接審核 “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使之完善。
值長(單元長或班長)應審核動火區(qū)域的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的測量結果是否合格,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安全隔離,動火現場是否能許可動火,準許后簽名。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值長審核;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單元長或班長審核。
b.消防人員審核:
消防監(jiān)護人應審核動火現場是否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現場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的測量結果是否合格,并審核 “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使之完善,然后由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名。
c.安監(jiān)人員審核:
安監(jiān)部門負責人應配合消防部門審核動火現場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違反《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guī)程》、以及其它規(guī)章制度等,審核無誤后簽名。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安監(jiān)部門負責人審核;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安監(jiān)部門人員審核。
4.4.4領導批準: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副總工程師及以上的廠級領導批準,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值長批準。
4.4.5動火許可:
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消防監(jiān)護人檢查現場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動火設備、區(qū)域是否與運行設備和易燃易爆物品可靠隔離,測定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在監(jiān)護下作明火試驗,確認無問題后方能許可動火作業(yè)。
4.4.6動火開工:
經檢查動火現場的安全措施正確和完善,消防設施配備充足,明火試驗完畢合格后,方能辦理允許動火手續(xù)。
4.4.7動火現場的監(jiān)護:
a. 在一級動火區(qū)域內作業(yè)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隊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jiān)護;
b. 在二級動火區(qū)域內作業(yè)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應指定人員、并和消防隊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jiān)護;
c. 外單位進入生產區(qū)內動火作業(yè)時,應由本廠人員進行現場監(jiān)護;(長期外包單位除外)
d. 動火執(zhí)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fā)的合格證。
4.4.8動火間斷、延期、終結:
a. 動火工作間斷后、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和滅火等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
b. 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手續(xù);
c. 動火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組織清理工作現場,不得遺留火種,檢查確認無誤后,帶領工作班成員撤離現場,由動火執(zhí)行人、消防監(jiān)護人、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驗收,合格后辦理動火工作票終結手續(xù)。
4.4.9動火工作結束:
動火工作終結時,應清理現場,仔細檢查現場的殘留火種,確認徹底消除后,方能辦理終結手續(xù)。
4.5動火作業(yè)中相關人員的安全責任
4.5.1工作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a.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b. 正確地和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c. 保證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正確和完備;
d. 向工作班成員布置動火工作內容和范圍,交待防火和滅火等安全措施;
e. 始終監(jiān)督現場動火工作,并給予必要的指導;
f.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保證現場無殘留火種。
4.5.2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fā)人的安全責任:
a. 審查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b. 審查工作是否安全;
c. 審查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
d. 在動火期間,檢查現場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4.5.3工作許可人的安全責任:
a. 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
b. 審查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c. 審查現場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和正確地執(zhí)行;
d. 向工作負責人交待現場所做安全措施情況,以及注意事項。
4.5.4消防監(jiān)護人的安全責任:
a. 審查動火現場是否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b.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
c. 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或粉塵濃度是否符合要求;
d. 始終監(jiān)護現場動火作業(yè)的全過程,發(fā)現失火及時撲救;
e.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保證現場無殘留火種。
4.5.5動火執(zhí)行人的安全責任:
a.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b. 按本工種規(guī)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c.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執(zhí)行動火;
d.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5.6各級人員在發(fā)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在動火工作過程中發(fā)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guī)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責任人。
4.6動火工作票的管理原則、檢查與考核
同熱力機械工作票的標準。
第2篇 公司動火工作票管理實施細則
1.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三門峽華陽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及大唐三門峽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內部動火工作票的填寫、使用和管理。
2.總則
動火工作票使用范圍:在公司重點防火部位(即禁火區(qū))進行明火作業(yè)均應使用動火工作票。
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fā)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以下簡稱“四大”)的部位和場所。
所謂明火作業(yè):系指在明火禁區(qū)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y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yè)。
3.動火工作票的種類及適用范圍
3.1一級動火工作票
一級動火工作票適用于發(fā)電廠的一級動火區(qū)域內的動火作業(yè),有效時間為48小時;
3.1.1一級動火區(qū)系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fā)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對于火災危險性特別大的動火部位及場所還必須采取特殊的重點防火措施。其包括:
(1)加油站、油庫圍墻以內,鍋爐燃油系統(tǒng)及燃油管路周圍5米及以內;
(2)油罐、油泵房、及有油污存在的溝道及地勢低洼的場所,和油管道直接連接的蒸汽管道;油罐、油池、油站和距油罐、油池5米及以內場所;
(3)汽輪機油系統(tǒng)及周圍10米以內;
(4)小型油庫及油處理室內;
(5)制氫站圍墻內及距氫氣系統(tǒng)(含氫管道、氫氣瓶、閥門、法蘭等)10米以內;
(6)在運行中或充氫狀態(tài)下的汽機房內,高至屋頂;
(7)原煤斗、難以與系統(tǒng)切斷的煤粉管上動火;
(8)輸煤系統(tǒng)#0、#1皮帶間;
(9)脫硫系統(tǒng)吸收塔內部及外壁,吸收塔本體聯通管道至其第一道可拆除法蘭部分;原煙道、凈煙道內外壁;漿液循環(huán)泵出入口管道;濾液箱、廢水處理箱、事故漿液箱內外壁;
(10)乙炔間及距乙炔間10米以內場所;
(11)電纜夾層、電纜隧道及充油電氣設備上動火;
(12)集控室,化學程控室,輸煤程控室,脫硫控制室,通訊站,調度站,計算機房(dcs電子間、保護間、工程師站),檔案室,仿真機房;
(13)變壓器區(qū)域內、升壓站、蓄電池室,勵磁設備間,6kv配電間、380v配電間、柴油發(fā)電機室;
(14)氣瓶庫、易燃易爆品存放場所;
(15)由于情況變化公司認定的其他一級防火部位和場所。
3.2二級動火工作票
二級動火工作票適用于發(fā)電廠的二級動火區(qū)域內的動火作業(yè),有效時間為7天;
3.2.1二級動火區(qū)系指一級動火區(qū)以外的所有重點防火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qū)。其包括:
(1)鍋爐房除應辦理一級動火的設備、場所以外的所有重點防火部位和場所;
(2)輸煤系統(tǒng)除#0、#1皮帶間以外的輸煤皮帶間、斗輪機、翻車機等;
(3)機組停運且發(fā)電機機組排空氫氣24小時后,在本汽機房內除一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場所、設施;
(4)一級動火區(qū)以外的脫硫設施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qū)硫酸管道;
(5)硫酸管道、酸堿罐區(qū);
(6)物資倉庫一級動火區(qū)以外場所及其他較危險場所;
(7)由于情況變化公司認定的其他二級防火部位和場所。
3.3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a.油船、油車??康膮^(qū)域;
b.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c.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
d. 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yè);
e.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4.動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4.1動火工作票的填寫
動火工作票應一事、一地辦理,不得兼辦。微機辦票時,要采用宋體五號字。其具體內容如下:
4.1.1“動火負責人”欄的填寫:工作監(jiān)護人即為動火工作負責人;一個工作組動火,應將該工作組的工作負責人姓名填入此欄;幾個班組進行綜合檢修,應將總工作負責人姓名填入此欄;
4.1.2“班組”欄:一個班組檢修,班組欄填寫工作班組全稱;幾個班組進行綜合檢修,則班組欄填寫檢修單位;
4.1.3“動火地點”欄:應寫明具體的動火工作地點(設備所在地);
4.1.4“設備名稱”欄:應寫明具體的動火設備名稱。設備名稱要求寫明設備的雙重名稱;
4.1.5“動火工作內容”欄:應寫明具體的設備動火工作內容;
4.1.6“申請動火時間”欄:應寫明計劃完成該項動火工作所需要的時間。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不得超過7天(168小時);
4.1.7“動火區(qū)域測量結果”欄:由發(fā)電部測量人填寫,寫明動火區(qū)域內測量空氣中所含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的實際測量值(注明單位、安全值)、測量時間、測量人、使用儀器型號編號;(不需測量時空白)
4.1.8“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如下:
a. 動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氣、乙炔瓶分開放置,相距不小于8米;
b. 動火設備與易燃易爆物品的隔離措施;
c. 根據現場可燃物配備正確的滅火器材的措施;
d. 現場防火監(jiān)護措施;
e. 工作完畢后,清理現場遺留火種的措施。
4.1.9“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如下:
a. 凡動火工作需運行人員做隔離、沖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則將措施填寫在此欄內;否則填寫“無”;嚴禁此欄為空;
b. 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斷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4.1.10“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如下:
a. 核實檢修提出的防火和滅火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b. 指導檢修人員防火和滅火工作措施;
c. 現場防火監(jiān)護措施;
d. 考慮動火設備周邊易燃易爆物品的隔離措施。
4.1.11“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由工作負責人填寫,確認“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已落實,以及現場檢修防火和滅火的安全措施已落實后簽字;
4.2.12“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由工作許可人填寫,確認“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已落實,以及現場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離后簽字;
4.1.13“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由消防隊監(jiān)護人填寫,確認“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已落實,以及現場防火和滅火的安全措施已落實后簽字;
4.1.14“應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含量測定合格”欄:由消防隊監(jiān)護人填寫,確認現場配備消防設施齊全、合格、滿足要求,采取的消防措施完備,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的測量合格后,記錄消防監(jiān)護人測量結果、測量時間后簽字;
4.1.15“允許動火時間”欄:由值長(單元長或班長)填寫。填寫時,應根據動火現場的實際情況、動火設備的隔離情況,以及防火和滅火的準備情況,準許動火后簽字;
4.1.16“結束動火時間”欄:由值長(單元長或班長)填寫。動火工作結束后,應檢查動火現場的工作確已結束,現場確已清理干凈,工作班成員確已撤離現場,無遺留火種,方能辦理動火工作票終結手續(xù)。
4.2動火區(qū)域的測量
4.2.1運行人員接到動火工作票時,應根據動火地點、動火設備有無易燃易爆介質決定是否需要對動火區(qū)域進行測量。若需要測量,應通知測量人。測量人接到通知后,對現場指定地點或設備進行測量,并將測量結果填入“動火區(qū)域測量結果”欄內,其值應低于下表規(guī)定值時,方能準許動火作業(yè);
測量項目 爆炸下限 合格值
空氣中含氫量 4% <0.4%
原(柴油)油氣含量 0.5% ~ 1.1% <0.2%
空氣中乙炔含量 2.5% <0.25%
煤粉塵 30 ~120g/m3 <20g/m3
4.2.2一級動火區(qū)作業(yè)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每次動火前)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氣體和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fā)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4.2.3首次測量結果填寫在票面上,以后的測量結果應回填入票面表格內;
4.2.4動火工作暫停,預計距下次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應將動火票押回,并在備注欄注明。
4.2.5在次日動火工作前,必須重新檢查現場的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
第3篇 供電公司動火工作票管理規(guī)定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消防管理工作,規(guī)范動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簽發(fā)程序,按照《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
一、 適用范圍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qū)如須動火工作時,必須執(zhí)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二、動火級別
根據火災“四大”原則劃分,一般分為二級(“四大”即:火災危險性大、發(fā)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
一級動火區(qū),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fā)生火災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
二級動火區(qū),是指一級動火區(qū)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及禁止明火區(qū)。
三、動火區(qū)域
1、一級動火區(qū):調度樓內部所有場所、220kv變電站主控室、電纜層(室)、蓄電池室、注油設備、賓館。
2、二級動火區(qū):一級動火區(qū)以外的其他場所。
四、動火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fā),公司安監(jiān)部門負責人、保衛(wèi)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分管生產的領導和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2)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班組班長或技術員簽發(fā),公司安監(jiān)人員、保衛(wèi)人員審核,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批準。
(3)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fā)人應考試合格,并經分管生產的公司領導批準并書面公布。動火執(zhí)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fā)的合格證。
四、動火現場監(jiān)護
1、二級動火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jiān)護下做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yè)。
2、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隊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jiān)護。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人員,并和消防隊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隊員始終在現場監(jiān)護。
3、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
4、一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應每隔2—4h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fā)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五、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fā)人應審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所填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運行許可人應審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3)向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工作負責人應負責:
(1)正確安全的組織動火工作;
(2)檢查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始終監(jiān)督現場動火工作;
(5)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6)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消防監(jiān)護人應負責:
(1)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2)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3)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終監(jiān)視現場動火作業(yè)的動態(tài),發(fā)現失火及時撲救;
(5)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5、動火執(zhí)行人職責:
(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按本工種規(guī)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執(zhí)行動火;
(4)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6、各級人員在發(fā)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在動火工作過程中發(fā)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guī)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負責人。
六、動火工作票使用原則:
1、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2、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3、盡可能地把動火的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4、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1)油船、油車??康膮^(qū)域;(2)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4)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yè);(5)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七、動火工作票填寫使用要求
1、動火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動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zhí);一份由動火負責人收執(zhí)。動火工作終結后應將這兩份工作票交還給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一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公司安監(jiān)部門。二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動火部門。若動火工作與運行有關時,還應多一份交運行人員收執(zhí)。
2、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復役手續(xù)或檢修工作票。
3、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動火工作須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4、外單位來生產區(qū)內動火時,應有負責該項工作的單位,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5、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jiān)護人不得簽發(fā)動火工作票。
第4篇 某公司動火工作票管理實施細則
1.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三門峽華陽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及大唐三門峽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內部動火工作票的填寫、使用和管理。
2.總則
動火工作票使用范圍:在公司重點防火部位(即禁火區(qū))進行明火作業(yè)均應使用動火工作票。
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fā)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以下簡稱“四大”)的部位和場所。
所謂明火作業(yè):系指在明火禁區(qū)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y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yè)。
3.動火工作票的種類及適用范圍
3.1一級動火工作票
一級動火工作票適用于發(fā)電廠的一級動火區(qū)域內的動火作業(yè),有效時間為48小時;
3.1.1一級動火區(qū)系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fā)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對于火災危險性特別大的動火部位及場所還必須采取特殊的重點防火措施。其包括:
(1)加油站、油庫圍墻以內,鍋爐燃油系統(tǒng)及燃油管路周圍5米及以內;
(2)油罐、油泵房、及有油污存在的溝道及地勢低洼的場所,和油管道直接連接的蒸汽管道;油罐、油池、油站和距油罐、油池5米及以內場所;
(3)汽輪機油系統(tǒng)及周圍10米以內;
(4)小型油庫及油處理室內;
(5)制氫站圍墻內及距氫氣系統(tǒng)(含氫管道、氫氣瓶、閥門、法蘭等)10米以內;
(6)在運行中或充氫狀態(tài)下的汽機房內,高至屋頂;
(7)原煤斗、難以與系統(tǒng)切斷的煤粉管上動火;
(8)輸煤系統(tǒng)#0、#1皮帶間;
(9)脫硫系統(tǒng)吸收塔內部及外壁,吸收塔本體聯通管道至其第一道可拆除法蘭部分;原煙道、凈煙道內外壁;漿液循環(huán)泵出入口管道;濾液箱、廢水處理箱、事故漿液箱內外壁;
(10)乙炔間及距乙炔間10米以內場所;
(11)電纜夾層、電纜隧道及充油電氣設備上動火;
(12)集控室,化學程控室,輸煤程控室,脫硫控制室,通訊站,調度站,計算機房(dcs電子間、保護間、工程師站),檔案室,仿真機房;
(13)變壓器區(qū)域內、升壓站、蓄電池室,勵磁設備間,6kv配電間、380v配電間、柴油發(fā)電機室;
(14)氣瓶庫、易燃易爆品存放場所;
(15)由于情況變化公司認定的其他一級防火部位和場所。
3.2二級動火工作票
二級動火工作票適用于發(fā)電廠的二級動火區(qū)域內的動火作業(yè),有效時間為7天;
3.2.1二級動火區(qū)系指一級動火區(qū)以外的所有重點防火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qū)。其包括:
(1)鍋爐房除應辦理一級動火的設備、場所以外的所有重點防火部位和場所;
(2)輸煤系統(tǒng)除#0、#1皮帶間以外的輸煤皮帶間、斗輪機、翻車機等;
(3)機組停運且發(fā)電機機組排空氫氣24小時后,在本汽機房內除一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場所、設施;
(4)一級動火區(qū)以外的脫硫設施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qū)硫酸管道;
(5)硫酸管道、酸堿罐區(qū);
(6)物資倉庫一級動火區(qū)以外場所及其他較危險場所;
(7)由于情況變化公司認定的其他二級防火部位和場所。
3.3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a.油船、油車??康膮^(qū)域;
b.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c.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
d. 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yè);
e.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4.動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4.1動火工作票的填寫
動火工作票應一事、一地辦理,不得兼辦。微機辦票時,要采用宋體五號字。其具體內容如下:
4.1.1“動火負責人”欄的填寫:工作監(jiān)護人即為動火工作負責人;一個工作組動火,應將該工作組的工作負責人姓名填入此欄;幾個班組進行綜合檢修,應將總工作負責人姓名填入此欄;
4.1.2“班組”欄:一個班組檢修,班組欄填寫工作班組全稱;幾個班組進行綜合檢修,則班組欄填寫檢修單位;
4.1.3“動火地點”欄:應寫明具體的動火工作地點(設備所在地);
4.1.4“設備名稱”欄:應寫明具體的動火設備名稱。設備名稱要求寫明設備的雙重名稱;
4.1.5“動火工作內容”欄:應寫明具體的設備動火工作內容;
4.1.6“申請動火時間”欄:應寫明計劃完成該項動火工作所需要的時間。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不得超過7天(168小時);
4.1.7“動火區(qū)域測量結果”欄:由發(fā)電部測量人填寫,寫明動火區(qū)域內測量空氣中所含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的實際測量值(注明單位、安全值)、測量時間、測量人、使用儀器型號編號;(不需測量時空白)
4.1.8“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如下:
a. 動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氣、乙炔瓶分開放置,相距不小于8米;
b. 動火設備與易燃易爆物品的隔離措施;
c. 根據現場可燃物配備正確的滅火器材的措施;
d. 現場防火監(jiān)護措施;
e. 工作完畢后,清理現場遺留火種的措施。
4.1.9“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如下:
a. 凡動火工作需運行人員做隔離、沖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則將措施填寫在此欄內;否則填寫“無”;嚴禁此欄為空;
b. 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斷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4.1.10“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如下:
a. 核實檢修提出的防火和滅火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b. 指導檢修人員防火和滅火工作措施;
c. 現場防火監(jiān)護措施;
d. 考慮動火設備周邊易燃易爆物品的隔離措施。
4.1.11“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由工作負責人填寫,確認“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已落實,以及現場檢修防火和滅火的安全措施已落實后簽字;
4.2.12“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由工作許可人填寫,確認“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已落實,以及現場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離后簽字;
4.1.13“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由消防隊監(jiān)護人填寫,確認“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已落實,以及現場防火和滅火的安全措施已落實后簽字;
4.1.14“應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含量測定合格”欄:由消防隊監(jiān)護人填寫,確認現場配備消防設施齊全、合格、滿足要求,采取的消防措施完備,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的測量合格后,記錄消防監(jiān)護人測量結果、測量時間后簽字;
4.1.15“允許動火時間”欄:由值長(單元長或班長)填寫。填寫時,應根據動火現場的實際情況、動火設備的隔離情況,以及防火和滅火的準備情況,準許動火后簽字;
4.1.16“結束動火時間”欄:由值長(單元長或班長)填寫。動火工作結束后,應檢查動火現場的工作確已結束,現場確已清理干凈,工作班成員確已撤離現場,無遺留火種,方能辦理動火工作票終結手續(xù)。
4.2動火區(qū)域的測量
4.2.1運行人員接到動火工作票時,應根據動火地點、動火設備有無易燃易爆介質決定是否需要對動火區(qū)域進行測量。若需要測量,應通知測量人。測量人接到通知后,對現場指定地點或設備進行測量,并將測量結果填入“動火區(qū)域測量結果”欄內,其值應低于下表規(guī)定值時,方能準許動火作業(yè);
測量項目 爆炸下限 合格值
空氣中含氫量 4% <0.4%
原(柴油)油氣含量 0.5% ~ 1.1% <0.2%
空氣中乙炔含量 2.5% <0.25%
煤粉塵 30 ~120g/m3 <20g/m3
4.2.2一級動火區(qū)作業(yè)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每次動火前)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氣體和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fā)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4.2.3首次測量結果填寫在票面上,以后的測量結果應回填入票面表格內;
4.2.4動火工作暫停,預計距下次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應將動火票押回,并在備注欄注明。
4.2.5在次日動火工作前,必須重新檢查現場的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
4.3動火工作票的簽發(fā)和審批
4.3.1一級動火工作票簽發(fā)和審批流程:
由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填寫、簽發(fā);值長審核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安監(jiān)部門負責人審核安全措施;副總工程師及以上的廠級領導批準。
4.3.2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fā)和審批流程:
由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填寫、簽發(fā);單元長或班長審核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部門人員、安監(jiān)部門人員審核動火工作是否安全,防火和滅火等安全措施;值長批準。
4.3.3簽發(fā)、審批注意事項:
a. 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b.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jiān)護人不得簽發(fā)動火工作票;
c.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工作票。
d. 動火工作票是主票的附票,必須與主票一起裝訂。
4.4動火工作票的執(zhí)行
4.4.1動火工作票的生成:
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應根據動火地點及設備,對照動火級別的劃分來選擇使用動火工作票種類,并負責填寫動火工作票。填寫內容包括工作負責人、班組、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動火工作內容、申請動火時間、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4.4.2動火工作票的簽發(fā):
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應對票面內容認真審核,要考慮動火工作的必要性、動火工作的安全性、工期的合理性,發(fā)現有誤重新進行填寫,確認無誤后簽發(fā)。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還應將動火工作票全部內容向工作負責人交待清楚。
4.4.3動火工作票的審核:
a.運行人員審核:
運行人員接到動火工作票時,首先應根據動火地點、動火設備是否有易燃易爆介質等實際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對動火區(qū)域的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含量進行測量。若需要測量應通知測量人,測量人接到通知后對動火區(qū)域進行測量,并將測量結果填入“動火區(qū)域測量結果”欄內,若不需要測量,直接審核 “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使之完善。
值長(單元長或班長)應審核動火區(qū)域的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的測量結果是否合格,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安全隔離,動火現場是否能許可動火,準許后簽名。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值長審核;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單元長或班長審核。
b.消防人員審核:
消防監(jiān)護人應審核動火現場是否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現場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的測量結果是否合格,并審核 “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使之完善,然后由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名。
c.安監(jiān)人員審核:
安監(jiān)部門負責人應配合消防部門審核動火現場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違反《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guī)程》、以及其它規(guī)章制度等,審核無誤后簽名。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安監(jiān)部門負責人審核;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安監(jiān)部門人員審核。
4.4.4領導批準: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副總工程師及以上的廠級領導批準,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值長批準。
4.4.5動火許可:
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消防監(jiān)護人檢查現場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動火設備、區(qū)域是否與運行設備和易燃易爆物品可靠隔離,測定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在監(jiān)護下作明火試驗,確認無問題后方能許可動火作業(yè)。
4.4.6動火開工:
經檢查動火現場的安全措施正確和完善,消防設施配備充足,明火試驗完畢合格后,方能辦理允許動火手續(xù)。
4.4.7動火現場的監(jiān)護:
a. 在一級動火區(qū)域內作業(yè)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隊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jiān)護;
b. 在二級動火區(qū)域內作業(yè)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應指定人員、并和消防隊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jiān)護;
c. 外單位進入生產區(qū)內動火作業(yè)時,應由本廠人員進行現場監(jiān)護;(長期外包單位除外)
d. 動火執(zhí)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fā)的合格證。
4.4.8動火間斷、延期、終結:
a. 動火工作間斷后、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和滅火等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
b. 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手續(xù);
c. 動火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組織清理工作現場,不得遺留火種,檢查確認無誤后,帶領工作班成員撤離現場,由動火執(zhí)行人、消防監(jiān)護人、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驗收,合格后辦理動火工作票終結手續(xù)。
4.4.9動火工作結束:
動火工作終結時,應清理現場,仔細檢查現場的殘留火種,確認徹底消除后,方能辦理終結手續(xù)。
4.5動火作業(yè)中相關人員的安全責任
4.5.1工作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a.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b. 正確地和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c. 保證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正確和完備;
d. 向工作班成員布置動火工作內容和范圍,交待防火和滅火等安全措施;
e. 始終監(jiān)督現場動火工作,并給予必要的指導;
f.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保證現場無殘留火種。
4.5.2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fā)人的安全責任:
a. 審查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b. 審查工作是否安全;
c. 審查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
d. 在動火期間,檢查現場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4.5.3工作許可人的安全責任:
a. 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
b. 審查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c. 審查現場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和正確地執(zhí)行;
d. 向工作負責人交待現場所做安全措施情況,以及注意事項。
4.5.4消防監(jiān)護人的安全責任:
a. 審查動火現場是否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b.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
c. 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或粉塵濃度是否符合要求;
d. 始終監(jiān)護現場動火作業(yè)的全過程,發(fā)現失火及時撲救;
e.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保證現場無殘留火種。
4.5.5動火執(zhí)行人的安全責任:
a.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b. 按本工種規(guī)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c.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執(zhí)行動火;
d.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5.6各級人員在發(fā)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在動火工作過程中發(fā)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guī)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責任人。
4.6動火工作票的管理原則、檢查與考核
同熱力機械工作票的標準。
第5篇 公司動火工作票管理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三門峽華陽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及大唐三門峽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內部動火工作票的填寫、使用和管理。
2.總則
動火工作票使用范圍:在公司重點防火部位(即禁火區(qū))進行明火作業(yè)均應使用動火工作票。
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fā)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以下簡稱“四大”)的部位和場所。
所謂明火作業(yè):系指在明火禁區(qū)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y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yè)。
3.動火工作票的種類及適用范圍
3.1一級動火工作票
一級動火工作票適用于發(fā)電廠的一級動火區(qū)域內的動火作業(yè),有效時間為48小時;
3.1.1一級動火區(qū)系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fā)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對于火災危險性特別大的動火部位及場所還必須采取特殊的重點防火措施。其包括:
(1)加油站、油庫圍墻以內,鍋爐燃油系統(tǒng)及燃油管路周圍5米及以內;
(2)油罐、油泵房、及有油污存在的溝道及地勢低洼的場所,和油管道直接連接的蒸汽管道;油罐、油池、油站和距油罐、油池5米及以內場所;
(3)汽輪機油系統(tǒng)及周圍10米以內;
(4)小型油庫及油處理室內;
(5)制氫站圍墻內及距氫氣系統(tǒng)(含氫管道、氫氣瓶、閥門、法蘭等)10米以內;
(6)在運行中或充氫狀態(tài)下的汽機房內,高至屋頂;
(7)原煤斗、難以與系統(tǒng)切斷的煤粉管上動火;
(8)輸煤系統(tǒng)#0、#1皮帶間;
(9)脫硫系統(tǒng)吸收塔內部及外壁,吸收塔本體聯通管道至其第一道可拆除法蘭部分;原煙道、凈煙道內外壁;漿液循環(huán)泵出入口管道;濾液箱、廢水處理箱、事故漿液箱內外壁;
(10)乙炔間及距乙炔間10米以內場所;
(11)電纜夾層、電纜隧道及充油電氣設備上動火;
(12)集控室,化學程控室,輸煤程控室,脫硫控制室,通訊站,調度站,計算機房(dcs電子間、保護間、工程師站),檔案室,仿真機房;
(13)變壓器區(qū)域內、升壓站、蓄電池室,勵磁設備間,6kv配電間、380v配電間、柴油發(fā)電機室;
(14)氣瓶庫、易燃易爆品存放場所;
(15)由于情況變化公司認定的其他一級防火部位和場所。
3.2二級動火工作票
二級動火工作票適用于發(fā)電廠的二級動火區(qū)域內的動火作業(yè),有效時間為7天;
3.2.1二級動火區(qū)系指一級動火區(qū)以外的所有重點防火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qū)。其包括:
(1)鍋爐房除應辦理一級動火的設備、場所以外的所有重點防火部位和場所;
(2)輸煤系統(tǒng)除#0、#1皮帶間以外的輸煤皮帶間、斗輪機、翻車機等;
(3)機組停運且發(fā)電機機組排空氫氣24小時后,在本汽機房內除一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場所、設施;
(4)一級動火區(qū)以外的脫硫設施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qū)硫酸管道;
(5)硫酸管道、酸堿罐區(qū);
(6)物資倉庫一級動火區(qū)以外場所及其他較危險場所;
(7)由于情況變化公司認定的其他二級防火部位和場所。
3.3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a.油船、油車??康膮^(qū)域;
b.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c.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
d. 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yè);
e.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4.動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4.1動火工作票的填寫
動火工作票應一事、一地辦理,不得兼辦。微機辦票時,要采用宋體五號字。其具體內容如下:
4.1.1“動火負責人”欄的填寫:工作監(jiān)護人即為動火工作負責人;一個工作組動火,應將該工作組的工作負責人姓名填入此欄;幾個班組進行綜合檢修,應將總工作負責人姓名填入此欄;
4.1.2“班組”欄:一個班組檢修,班組欄填寫工作班組全稱;幾個班組進行綜合檢修,則班組欄填寫檢修單位;
4.1.3“動火地點”欄:應寫明具體的動火工作地點(設備所在地);
4.1.4“設備名稱”欄:應寫明具體的動火設備名稱。設備名稱要求寫明設備的雙重名稱;
4.1.5“動火工作內容”欄:應寫明具體的設備動火工作內容;
4.1.6“申請動火時間”欄:應寫明計劃完成該項動火工作所需要的時間。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不得超過7天(168小時);
4.1.7“動火區(qū)域測量結果”欄:由發(fā)電部測量人填寫,寫明動火區(qū)域內測量空氣中所含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的實際測量值(注明單位、安全值)、測量時間、測量人、使用儀器型號編號;(不需測量時空白)
4.1.8“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如下:
a. 動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氣、乙炔瓶分開放置,相距不小于8米;
b. 動火設備與易燃易爆物品的隔離措施;
c. 根據現場可燃物配備正確的滅火器材的措施;
d. 現場防火監(jiān)護措施;
e. 工作完畢后,清理現場遺留火種的措施。
4.1.9“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如下:
a. 凡動火工作需運行人員做隔離、沖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則將措施填寫在此欄內;否則填寫“無”;嚴禁此欄為空;
b. 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斷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4.1.10“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如下:
a. 核實檢修提出的防火和滅火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b. 指導檢修人員防火和滅火工作措施;
c. 現場防火監(jiān)護措施;
d. 考慮動火設備周邊易燃易爆物品的隔離措施。
4.1.11“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由工作負責人填寫,確認“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已落實,以及現場檢修防火和滅火的安全措施已落實后簽字;
4.2.12“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由工作許可人填寫,確認“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已落實,以及現場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離后簽字;
4.1.13“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由消防隊監(jiān)護人填寫,確認“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已落實,以及現場防火和滅火的安全措施已落實后簽字;
4.1.14“應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含量測定合格”欄:由消防隊監(jiān)護人填寫,確認現場配備消防設施齊全、合格、滿足要求,采取的消防措施完備,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的測量合格后,記錄消防監(jiān)護人測量結果、測量時間后簽字;
4.1.15“允許動火時間”欄:由值長(單元長或班長)填寫。填寫時,應根據動火現場的實際情況、動火設備的隔離情況,以及防火和滅火的準備情況,準許動火后簽字;
4.1.16“結束動火時間”欄:由值長(單元長或班長)填寫。動火工作結束后,應檢查動火現場的工作確已結束,現場確已清理干凈,工作班成員確已撤離現場,無遺留火種,方能辦理動火工作票終結手續(xù)。
4.2動火區(qū)域的測量
4.2.1運行人員接到動火工作票時,應根據動火地點、動火設備有無易燃易爆介質決定是否需要對動火區(qū)域進行測量。若需要測量,應通知測量人。測量人接到通知后,對現場指定地點或設備進行測量,并將測量結果填入“動火區(qū)域測量結果”欄內,其值應低于下表規(guī)定值時,方能準許動火作業(yè);
測量項目 爆炸下限 合格值
空氣中含氫量 4% <0.4%
原(柴油)油氣含量 0.5% ~ 1.1% <0.2%
空氣中乙炔含量 2.5% <0.25%
煤粉塵 30 ~120g/m3 <20g/m3
4.2.2一級動火區(qū)作業(yè)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每次動火前)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氣體和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fā)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4.2.3首次測量結果填寫在票面上,以后的測量結果應回填入票面表格內;
4.2.4動火工作暫停,預計距下次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應將動火票押回,并在備注欄注明。
4.2.5在次日動火工作前,必須重新檢查現場的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
4.3動火工作票的簽發(fā)和審批
4.3.1一級動火工作票簽發(fā)和審批流程:
由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填寫、簽發(fā);值長審核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安監(jiān)部門負責人審核安全措施;副總工程師及以上的廠級領導批準。
4.3.2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fā)和審批流程:
由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填寫、簽發(fā);單元長或班長審核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部門人員、安監(jiān)部門人員審核動火工作是否安全,防火和滅火等安全措施;值長批準。
4.3.3簽發(fā)、審批注意事項:
a. 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b.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jiān)護人不得簽發(fā)動火工作票;
c.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工作票。
d. 動火工作票是主票的附票,必須與主票一起裝訂。
4.4動火工作票的執(zhí)行
4.4.1動火工作票的生成:
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應根據動火地點及設備,對照動火級別的劃分來選擇使用動火工作票種類,并負責填寫動火工作票。填寫內容包括工作負責人、班組、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動火工作內容、申請動火時間、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4.4.2動火工作票的簽發(fā):
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應對票面內容認真審核,要考慮動火工作的必要性、動火工作的安全性、工期的合理性,發(fā)現有誤重新進行填寫,確認無誤后簽發(fā)。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還應將動火工作票全部內容向工作負責人交待清楚。
4.4.3動火工作票的審核:
a.運行人員審核:
運行人員接到動火工作票時,首先應根據動火地點、動火設備是否有易燃易爆介質等實際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對動火區(qū)域的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含量進行測量。若需要測量應通知測量人,測量人接到通知后對動火區(qū)域進行測量,并將測量結果填入“動火區(qū)域測量結果”欄內,若不需要測量,直接審核 “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使之完善。
值長(單元長或班長)應審核動火區(qū)域的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的測量結果是否合格,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安全隔離,動火現場是否能許可動火,準許后簽名。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值長審核;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單元長或班長審核。
b.消防人員審核:
消防監(jiān)護人應審核動火現場是否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現場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的測量結果是否合格,并審核 “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使之完善,然后由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名。
c.安監(jiān)人員審核:
安監(jiān)部門負責人應配合消防部門審核動火現場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違反《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guī)程》、以及其它規(guī)章制度等,審核無誤后簽名。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安監(jiān)部門負責人審核;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安監(jiān)部門人員審核。
4.4.4領導批準: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副總工程師及以上的廠級領導批準,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值長批準。
4.4.5動火許可:
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消防監(jiān)護人檢查現場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動火設備、區(qū)域是否與運行設備和易燃易爆物品可靠隔離,測定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在監(jiān)護下作明火試驗,確認無問題后方能許可動火作業(yè)。
4.4.6動火開工:
經檢查動火現場的安全措施正確和完善,消防設施配備充足,明火試驗完畢合格后,方能辦理允許動火手續(xù)。
4.4.7動火現場的監(jiān)護:
a. 在一級動火區(qū)域內作業(yè)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隊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jiān)護;
b. 在二級動火區(qū)域內作業(yè)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應指定人員、并和消防隊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jiān)護;
c. 外單位進入生產區(qū)內動火作業(yè)時,應由本廠人員進行現場監(jiān)護;(長期外包單位除外)
d. 動火執(zhí)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fā)的合格證。
4.4.8動火間斷、延期、終結:
a. 動火工作間斷后、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和滅火等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
b. 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手續(xù);
c. 動火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組織清理工作現場,不得遺留火種,檢查確認無誤后,帶領工作班成員撤離現場,由動火執(zhí)行人、消防監(jiān)護人、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驗收,合格后辦理動火工作票終結手續(xù)。
4.4.9動火工作結束:
動火工作終結時,應清理現場,仔細檢查現場的殘留火種,確認徹底消除后,方能辦理終結手續(xù)。
4.5動火作業(yè)中相關人員的安全責任
4.5.1工作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a.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b. 正確地和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c. 保證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正確和完備;
d. 向工作班成員布置動火工作內容和范圍,交待防火和滅火等安全措施;
e. 始終監(jiān)督現場動火工作,并給予必要的指導;
f.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保證現場無殘留火種。
4.5.2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fā)人的安全責任:
a. 審查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b. 審查工作是否安全;
c. 審查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
d. 在動火期間,檢查現場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4.5.3工作許可人的安全責任:
a. 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
b. 審查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c. 審查現場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和正確地執(zhí)行;
d. 向工作負責人交待現場所做安全措施情況,以及注意事項。
4.5.4消防監(jiān)護人的安全責任:
a. 審查動火現場是否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b.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
c. 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或粉塵濃度是否符合要求;
d. 始終監(jiān)護現場動火作業(yè)的全過程,發(fā)現失火及時撲救;
e.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保證現場無殘留火種。
4.5.5動火執(zhí)行人的安全責任:
a.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b. 按本工種規(guī)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c.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執(zhí)行動火;
d.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5.6各級人員在發(fā)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在動火工作過程中發(fā)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guī)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責任人。
4.6動火工作票的管理原則、檢查與考核
同熱力機械工作票的標準。